11月1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布關于過渡期內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通知。
通知明確,完善耕地保護措施。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要求,改進和規范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實行年度“進出平衡”。嚴格控制新增農村道路、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過渡期內,繼續執行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政策,補充耕地指標優先考慮耕地保護成效突出的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脫貧地區。鼓勵支持脫貧地區光伏項目在戈壁、荒漠等地區建設,不得新增占用耕地建設光伏項目。
延續建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預審政策。2024年1月2日前,原深度貧困地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級以下基礎設施、易地扶貧搬遷、民生發展等建設項目,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可納入重大建設項目范圍,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用地預審,并按照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原文如下: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過渡期內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局,部鄉村振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脫貧攻堅期內,自然資源部和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扶貧工作的重要論述,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部門職責,加強政策供給,有力地支持打贏脫貧攻堅戰。為更好地推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部堅持和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統籌發展和安全,對以往印發的政策文件進行了梳理,明確了過渡期內有關支持事項,現通知如下。
一、科學推進村莊規劃編制管理
順應鄉村發展規律,根據鄉村人口變化、區位條件和發展優勢,通盤考慮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居民點布局、人居環境整治、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在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統籌城鎮和村莊布局,科學確定村莊分類,加快推進有條件有需求的村莊編制“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依據村莊類型,分類引導村莊規劃編制的內容和深度,可以多個行政村為單元聯合編制,實現資源高效配置、空間高效融合。編制村莊規劃要落實上位規劃確定的各類管控邊界、約束性指標等管控要求,堅持村民主體地位,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訴求,合理安排村莊用地布局。
二、加強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保障
每個脫貧縣每年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600畝,專項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用地需要,不得挪用;原深度貧困地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不足的,由所在省份協調解決。
三、完善耕地保護措施
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要求,改進和規范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實行年度“進出平衡”。嚴格控制新增農村道路、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過渡期內,繼續執行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政策,補充耕地指標優先考慮耕地保護成效突出的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脫貧地區。鼓勵支持脫貧地區光伏項目在戈壁、荒漠等地區建設,不得新增占用耕地建設光伏項目。
四、延續建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預審政策
2024年1月2日前,原深度貧困地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級以下基礎設施、易地扶貧搬遷、民生發展等建設項目,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可納入重大建設項目范圍,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用地預審,并按照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五、優化完善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政策
按照《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印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78號),支持原“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縣、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所在省份,優先按照東西部協作和對口支援關系開展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對其他脫貧地區繼續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省域內交易政策。同時,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政策已到期,政策到期后不再新增項目,但符合條件的工礦廢棄地可納入增減掛鉤實施。
六、優化工業項目用地指標控制
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原深度貧困地區按規劃新批準的工業項目,過渡期內,其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可不受相應地區行業投資強度控制指標約束。
七、推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
繼續支持脫貧地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在城鎮開發邊界內編制或修編詳細規劃,優化存量空間結構;在保障安全和節約集約的原則基礎上,因地制宜制定地方規劃用地標準,引導土地混合開發和空間集約復合利用,推動城鎮有機更新。不再開展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低丘緩坡開發利用試點。
八、盤活利用集體建設用地
按照《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號)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使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也可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讓、出租等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以鄉鎮或村為單位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騰挪空間用于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進行復合利用,發展鄉村民宿、農產品初加工、電子商務等農村產業。
九、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在生態保護紅線之外,加大地質找礦力度,選擇有市場前景、有資源潛力的資源富集區開展前期調查勘查,統籌安排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指標、項目、技術、資金等,在同等條件下,向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原深度貧困地區傾斜支持。
十、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力度
加大地質災害防治投入,對脫貧地區上報的符合條件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予以重點支持。加強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防治,抓好災害易發區的監測預警、搬遷避讓和工程治理等措施的落實,建立健全脫貧地區地質災害防治體系。
十一、搞好地質信息服務
引導和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地勘單位等積極開展原深度貧困地區現有地質資料的二次開發,深入挖掘地質資料潛力,繼續開展地質資料專題服務和定制服務。積極實施原深度貧困地區地質調查,進一步摸清地質資源優勢;繼續加強原深度貧困地區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助力特色農業發展;繼續加強原深度貧困地區地下水綜合調查,助力解決飲水用水難題。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部印發的支持脫貧攻堅的政策文件,有關規定與本文件明確支持事項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