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寧夏發改委公開征求《寧夏回族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其中提出,為提升新建光伏發電項目電力消納能力,光伏發電項目需配套建設或租賃適當規模新型儲能設施,包括抽水蓄能、電化學儲能、空氣壓縮等儲能設施。配置比例根據區內新能源實際消納情況適時調整,原則上儲能設施應與光伏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
詳情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公開征求《寧夏回族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按照國家相關法規政策,我委起草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并于10月20日征求了相關廳局和部門的意見,根據反饋意見情況,我委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11月2日至11月8日。請將相關意見以正式文件反饋我委。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28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高水平建設國家新能源綜合示范區,優化我區光伏發電開發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光伏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1﹞2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建設及運行的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市場化并網項目、“綠電園區”試點項目、可再生能源離網制氫項目、國家大型新能源基地項目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條 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包括規劃、容量分配、備案、建設及接網、竣工驗收、運行調度及監督管理等環節的行政組織管理、技術質量管理和安全監管。
第四條 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統籌全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各市、縣(區)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在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電網企業負責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條件的落實或認定、電網接入、并網、運行消納、電量收購、電費結算等工作,配合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分析測算電網消納能力與接入送出條件;各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等規定做好光伏電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可再生能源規劃(具體包含光伏發電的發展目標、重點任務等)的制定和實施,并結合發展實際與需要適時調整規劃。
第六條各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制定本地區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并上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規劃應當堅守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根據區域新能源資源稟賦、土地資源、電網接入與電力消納、經濟可行性等條件,統籌區域項目建設規模和開發時序。
第三章 容量分配管理
第七條 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容量分配管理,每年度根據自治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目標、國家下達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新能源利用率等因素,結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電力系統消納能力,確定自治區集中式光伏年度開發規模、競爭性配置基本原則及要求,并按國家要求制定光伏項目年度開發建設方案。
第八條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各地建設條件、電網接入條件及電力系統消納能力,確定并下達各市及寧東的年度集中式光伏競爭配置規模。
第九條各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年度集中式光伏發電競爭性配置相關要求及下達確定的屬地開發規模,依托本地資源及電網接入條件等,牽頭開展本地擬申報項目的競爭性配置評審篩選及排序工作,并向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報送本地區申報項目評審篩選排序結果。各市及寧東報送規模不得超過自治區下達屬地的年度開發規模,超出規模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將不予受理。
第十條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各市及寧東報送申報項目評優篩選結果,聯合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水利廳、生態環境廳、林草局和電網企業,結合用地、電網接入條件和電力系統消納能力對項目進行復核,確定各市及寧東的年度集中式光伏競爭配置項目。
第十一條鼓勵“多能互補”和“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鼓勵農光互補、草光互補等與其他產業融合開發;鼓勵結合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及采煤沉陷區,實現土地綜合利用或土地治理,充分挖掘土地利用空間。
第十二條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秩序,不得通過強制要求配套產業投資、采購本地產品或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等方式,增加企業不合理投資成本。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按照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光伏電站項目實行備案制。
第十四條集中式光伏電站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各地競爭性配置結果,對項目進行備案管理,由項目投資企業登錄寧夏政務服務網(自治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申報辦理。
第十五條獲得分配容量的項目,項目投資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落實資源、用地、電網接入、經濟可行性等條件后申請備案。原則上光伏發電項目在獲得容量1個月內完成項目備案。
第五章 建設及接網管理
第十六條 光伏發電項目完成備案后,項目投資企業原則上在3個月內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并開工建設。項目投資企業應按月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按要求報送項目的開工建設、運行等信息。
第十七條對于已獲取自治區容量分配的光伏項目,電網企業應及時辦理電網接入手續。
第十八條 項目投資企業需與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的銜接。項目投資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開關站)工程,原則上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并確保送出工程與電源建設的進度相匹配。電源項目和接網工程均獲備案(核準)后,電源企業與電網企業依據國家能源局《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相關規定簽訂接網協議。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項目投資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投資企業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應充分進行論證,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以一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項目投資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經電網企業與項目投資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第十九條 為提升新建光伏發電項目電力消納能力,光伏發電項目需配套建設或租賃適當規模新型儲能設施,包括抽水蓄能、電化學儲能、空氣壓縮等儲能設施。配置比例根據區內新能源實際消納情況適時調整,原則上儲能設施應與光伏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
第二十條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容量原則上為交流側容量(單位:兆瓦)。項目投資企業應按照備案信息進行建設,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信息的重要事項。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等備案項目信息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企業不得囤積倒賣電站開發權益等資源,項目在整個申報、建設、全容量并網前,投資企業不得擅自轉讓項目股權。
第二十二條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后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者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上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予以清理廢止。對于開工時間、投資進度、并網時間未達到自治區相關文件要求的項目,下一年度競爭配置時,將對項目投資企業及項目所在地予以減分和減少年度開發規模。
第二十三條電網企業應根據自治區光伏發電發展情況、重大項目布局等因素,結合光伏發展需要,及時優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統籌開展光伏電站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鼓勵采用智能電網等先進技術,提高電力系統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程序。項目單位提交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電網企業應按照電網公平開放的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出具評審意見,對于確實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應書面說明原因。評審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為2年,未完成并網的項目單位應在有效期截止前一個月內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復核申請。
第二十五條電網企業應改進完善內部審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設時序,加強網源協調發展,建立網源溝通機制,提高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相關工作的效率,銜接好網源建設進度,確保項目在滿足相應并網條件后“能并盡并”,不得附加額外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六條光伏電站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光伏電站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規范等有關要求,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逆變器容量不得大于備案容量或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確定的規模。涉網設備必須通過經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的設備,電網企業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復檢測。項目單位要認真做好涉網設備管理,不得擅自停運和調整參數,保障運行安全。
第六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光伏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單位在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運行申請書,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內配合開展光伏項目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并參照《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對于符合條件且自愿參與市場化交易的光伏電站,項目單位按照相關電力市場規則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未按期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不得允許發電上網。
第七章 運行調度
第二十九條 光伏發電項目工程完成后,投資主體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標準,完成新能源并網檢測和相關設備運行調試工作,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并加強運行維護管理,積極配合電網企業的并網運行調度管理。
第三十條 光伏發電項目應按相關要求建設光伏發電功率預測系統,預測精度和準確率應滿足相關標準。電網調度機構根據光伏發電功率預測情況,在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項目電量收購,提高光伏發電消納水平,落實自治區光伏發電消納主體責任。
第三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采取系統性技術措施,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完善光伏并網運行的調度技術體系,按照有關規定保障光伏電站安全高效并網運行。
第三十二條 鼓勵發電企業積極運用大數據、5G、云平臺等先進技術手段,科學提升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水平。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負責電站建設和運營,是電站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并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十四條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等要求,加強光伏項目工程施工安全監管、質量監督管理及運行監管。光伏項目建設、調試、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發生電力事故、電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時,項目單位和有關參建單位應按相關規定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項目投資企業在項目備案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建設過程中不得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 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應加強信息統計體系建設,建立光伏發電項目生產、并網運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統計和管理機制。
第三十七條發電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向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報送相關信息,填寫、更新項目建檔立卡內容。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視產業發展和工作情況可適時調整,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政策最新要求為準。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