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二,DoE部長拉斐爾·洛蒂拉(Raphael Lotilla)簽署了一份通告,修訂了 2008 年可再生能源法案的實施細則 (IRR),允許外資100%持有可再生能源項目。此前,IRR 第 19 條規定外資在可再生能源項目中持股上限為40%。
“本地和外國投資者一直對菲律賓的可再生能源開發感興趣,特別是離岸風電項目。現在,菲律賓可以直接勘探、開發、生產和利用可再生能源資源,也可以選擇與本國或外國公民,當地或外資公司以及協會簽訂可再生能源服務或運營合同。” 拉斐爾·洛蒂拉在一份聲明中補充道。但對于水電項目,“直接從源頭征用的水資源應繼續受《水法》中外資持有的限制。”
此外,洛蒂拉表示,“該國在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具有巨大潛力。現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外資股權限制已經放寬,我們預計該領域的投資額將會增加,這勢必會帶動菲國經濟的增長,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并有助于實現增加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目標,即到 2030 年將可再生能源的發電份額提高至35%,到 2040 年提高至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