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2月1日起,河南省發改委此前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執行。
通知指出,實施季節性電價機制。每年1月、7—8月、12月,對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執行季節性電價,在平段電價不變的基礎上,峰平谷電價比調整為1.71:1:0.47。根據電力供需關系和發、用電成本等情況,適時調整季節性峰平谷比價或暫停執行季節性電價。
通知明確,恢復尖峰電價機制。每年1月、7—8月、12月,對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執行尖峰電價,其中,1月、12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8—19時,7—8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2—14時和20—21時,用電價格在其他月份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以下為文件原文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發展改革委(發改統計局、經濟發展局),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省內各增量配電網企業:
為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負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擴大分時電價執行范圍
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工商業電力用戶應執行分時電價,其中,商業和非居民照明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鼓勵工商業電力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
二、完善峰谷電價機制
(一)峰谷時段。根據近三年電力系統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電力供需狀況等情況,全年峰谷時段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其中,高峰時段為10—14時和17—21時,低谷時段為23時至次日7時,其余時段為平段。
(二)峰谷比價。峰平谷電價比調整為1.64:1:0.41,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上浮64%、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9%。工商業電力用戶平段電價由市場交易購電價格(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按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不參與浮動。
三、實施季節性電價機制
每年1月、7—8月、12月,對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執行季節性電價,在平段電價不變的基礎上,峰平谷電價比調整為1.71:1:0.47。根據電力供需關系和發、用電成本等情況,適時調整季節性峰平谷比價或暫停執行季節性電價。
四、恢復尖峰電價機制
每年1月、7—8月、12月,對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執行尖峰電價,其中,1月、12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8—19時,7—8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2—14時和20—21時,用電價格在其他月份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五、繼續執行現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城鄉居民“一戶一表”用戶、合表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電價標準按現行有關政策執行,高峰時段為每日8—22時,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0.03元;低谷時段為每日22時至次日8時,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0.12元。其中,“煤改電”居民用戶采暖季期間(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時段縮短為每日8—20時,低谷時段延長為每日20時至次日8時。
六、完善市場化用戶執行方式
根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等有關規定,對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的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在參加市場化交易后仍應當執行分時電價機制,在中長期交易合同簽訂時應當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本通知明確的對應時段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含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以及申報購電價格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要求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現貨交易實施后,參與用戶的電量交易價格和輸配電價按現貨市場交易有關規則執行,原則上不再執行分時電價政策。
七、保障措施
(一)電網企業(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和省內各增量配電網企業,下同)和分時電價電力用戶應當盡快完成計費系統調整和分時計量裝置改裝,具備分時電費結算條件的應于下一個抄表周期開始執行,電網企業應提前告知,做好服務,暫不具備條件的執行平段電價。分時計量裝置安裝和計費系統調整由電網企業負責,所需費用由電網企業承擔。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對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的分時電價電力用戶,由于用戶原因沒有改裝分時計量裝置的,用戶用電量按峰段電價結算;由于電網企業原因未完成計費系統調整和計量裝置改裝的,用戶用電量按谷段電價結算,所產生的損失由電網企業承擔。
(三)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含尖峰電價)政策的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
(四)每年3月底前,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應當向省發展改革委書面報告以下情況:上一年度系統負荷曲線變化情況、系統峰谷差和負荷率變化情況、加權平均電價變動情況、執行分時電價機制的收入變化情況等。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視情況對分時電價機制實施范圍、時段、上下浮動比例等進行校核和動態調整。
(五)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政策宣傳引導,采取多種方式告知相關電力用戶并進行政策解讀,爭取各方理解支持,確保調整后的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實施。執行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價格管理處)。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執行 ,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202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