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范行業發展,推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保障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聯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具體內容如下: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范行業發展,推進資源綜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以下簡稱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管理。
第三條在生產、使用、利用、貯存及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回收處理。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各環節履行相應責任,保障動力蓄電池的有效利用和環保處置。堅持產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作用。
第六條國家支持開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引導產學研協作,鼓勵開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模式創新。
二、設計、生產及回收責任
第七條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采用標準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產品結構設計,協商開放動力蓄電池控制系統接口和通訊協議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關信息,對動力蓄電池固定部件進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設計。材料有害物質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盡可能使用再生材料。新能源汽車設計開發應遵循易拆卸原則,以利于動力蓄電池安全、環保拆卸。
第八條電池生產企業應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等提供動力蓄電池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必要時提供技術培訓。汽車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規定,主動公開動力蓄電池拆卸、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說明以及動力蓄電池的種類、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第九條電池生產企業應與汽車生產企業協同,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對所生產動力蓄電池進行編碼,汽車生產企業應記錄新能源汽車及其動力蓄電池編碼對應信息。電池生產企業、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通過溯源信息系統上傳動力蓄電池編碼及新能源汽車相關信息。
電池生產企業及汽車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蓄電池應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或綜合利用企業。
第十條汽車生產企業應委托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等通過溯源信息系統記錄新能源汽車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并在汽車用戶手冊中明確動力蓄電池回收要求與程序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維修服務網絡,滿足新能源汽車所有人的維修需求,并依法向社會公開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等技術信息。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機構、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拆卸和更換時核實新能源汽車所有人信息,按照維修手冊及貯存等技術信息要求對動力蓄電池進行維修、拆卸和更換,規范貯存,將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不得移交其他單位或個人。
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機構、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應在溯源信息系統中建立動力蓄電池編碼與新能源汽車的動態聯系。
第十二條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一)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并移交至與其協議合作的相關企業。
回收服務網點應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貯存、運輸的原則,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及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等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
(三)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采取多種方式為新能源汽車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通過回購、以舊換新、給予補貼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積極性。
第十三條汽車生產企業與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等合作,共享動力蓄電池拆卸和貯存技術、回收服務網點以及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等信息。回收服務網點應跟蹤本區域內新能源汽車報廢回收情況,可通過回收或回購等方式收集報廢新能源汽車上拆卸下的動力蓄電池。
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四條新能源汽車所有人在動力蓄電池需維修更換時,應將新能源汽車送至具備相應能力的售后服務機構進行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在新能源汽車達到報廢要求時,應將其送至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拆卸動力蓄電池。動力蓄電池所有人(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應將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私自拆卸、拆解動力蓄電池,由此導致環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收集可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范》(WB/T1061-2016)等國家有關標準要求,按照材料類別和危險程度,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收集和標識,應使用安全可靠的器具包裝以防有害物質滲漏和擴散。
第十六條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貯存可參照《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82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16)等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及標準要求。
第十七條動力蓄電池及廢舊動力蓄電池包裝運輸應盡量保證其結構完整,屬于危險貨物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規定進行包裝運輸,可參照《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82號)、《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范》(WB/T1061-2016)等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及標準要求。
三、綜合利用
第十八條鼓勵電池生產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在保證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開展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綜合利用水平與經濟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殘余物的環保處置。
第十九條綜合利用企業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號)的規模、裝備和工藝等要求,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及裝備,開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二十條梯次利用企業應遵循國家有關政策及標準等要求,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重組利用,并對梯次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
梯次利用企業應回收梯次利用電池產品生產、檢測、使用等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業。
第二十一條梯次利用電池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及標準等要求,對不符合該要求的梯次利用電池產品不得生產、銷售。
第二十二條再生利用企業應遵循國家有關政策及標準等要求,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規范拆解,開展再生利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殘余物,依據國家環保法規、政策及標準等有關規定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置。
四、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拆卸、包裝運輸、余能檢測、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環保等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標準,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標準體系。
第二十四條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上傳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應定期通過溯源信息系統上傳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等信息,并通過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負責建立統一的溯源信息系統,會同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動力蓄電池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節點可控。
第二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實施管理,加強對梯次利用企業的指導,規范梯次利用企業產品,保障產品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條鼓勵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產業基金,研究探索動力蓄電池殘值交易等市場化模式,促進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質檢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通過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暫停企業強制性認證證書、公開企業履責信息、行業規范條件申報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對有關企業落實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五、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附錄
術語和定義
一、動力蓄電池: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蓄電池,由蓄電池包(組)及蓄電池管理系統組成,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不含鉛酸蓄電池。
二、廢舊動力蓄電池是指:
(一)經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電性能無法保障新能源汽車正常行駛,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
(二)報廢新能源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三)經梯次利用后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四)電池生產企業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五)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動力蓄電池。
以上廢舊動力蓄電池包括廢舊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和單體蓄電池。
三、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分類、貯存和運輸的過程總稱。
四、拆卸:將動力蓄電池從新能源汽車上拆下的過程。
五、拆解: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逐級拆分,直至拆出單體蓄電池的過程。
六、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運輸、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過程中的存放行為,包括暫時貯存和區域集中貯存。
七、利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八、梯次利用:將廢舊動力蓄電池(或其中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單體蓄電池)應用到其他領域的過程,可以一級利用也可以多級利用。
九、再生利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離、提純、冶煉等處理,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過程。
十、汽車生產企業: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國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新能源汽車進口商。
十一、電池生產企業:國內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和動力蓄電池進口商。
十二、回收服務網點:汽車生產企業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銷售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通過自建、共建、授權等方式建立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機構。
十三、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取得資質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企業。
十四、綜合利用企業: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企業或再生利用企業。
十五、梯次利用企業:即梯次利用電池產品生產企業,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或其中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單體蓄電池)進行必要的檢測、分類、拆解和重組,使其可應用至其他領域的企業。
十六、再生利用企業: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離、提純、冶煉等處理,實現資源再生利用、原材料回收利用等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