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日本共同社報道,該媒體8日獲悉,日本政府為利用核能將向例行國會提交相關法律修正案,這一有關核能利用原則的《原子能基本法》修正案寫入了通過核能利用確保穩定供電和實現去碳化社會是“國家的職責”。而對于允許超過此前作為運轉年限上限的60年這一規定,這一修正案稱“從力圖穩定利用核能的觀點出發采取措施”。共同社稱,這表明了日方明確回歸核電政策的姿態。
報道稱,日本政府在自民黨會議上出示了匯總《電氣事業法》、《反應堆等規制法》等5部法律的“捆綁法案”。有關法案最快將于本月下旬在日本內閣會議上敲定,之后提交給例行國會。
日本關西電力公司美濱核電站3號機組 圖源:日媒
報道還提到,日方此前“原則上40年、最長60年”的運轉年限,將從《反應堆等規制法》轉入《電氣事業法》;修正案維持有關上限不變,此外,修正案還提出2011年3月福島核事故后,因應對安全管制、行政指導、之后被取消的行政處分與法院臨時處置命令等停運的時間,可不計入運轉年限。
與此同時,報道聲稱,《原子能基本法》將認真反思政府與企業陷入安全神話、未能防止福島核事故的發生作為基本原則寫入,并表示確保國民信任、推進行動以解決地區振興等核電站所在地區課題也是國家職責。《反應堆等規制法》引入運轉超過30年的核電機組將最久每10年對設備確認一次老化狀況的機制。《再處理等出資法》寫入在經濟產業省的認可法人“乏燃料再處理機構”(青森市)的業務中追加統籌各地反應堆報廢作業,并把名稱改為“乏燃料再處理?反應堆報廢推進機構”。
日本政府2022年12月22日就曾出臺政策,擬延長現有核電站運轉年限并新建核電機組。這標志著日本核電政策明確轉型,放棄了自2011年福島第一核電站發生輻射泄漏事故以來所堅持的盡可能降低對核電依賴的立場。但長期以來,日本民眾一直對核安全問題存在不小擔憂。日本《現代商務》雜志2022年8月曾表示,岸田政權的核電政策已經開始“暴走”。如果要再利用現有核電站,首先需要基本完成福島第一核電站的事故處理,但實際情況是,核污染水排海面臨重重反對,各地核電站廢舊核燃料的階段性儲藏空間已經接近極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