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ICIS的最新研究,丹麥、挪威、瑞典和葡萄牙是未來氫能經濟中早期可再生氫出口國的“好賭注”。
ICIS的數據顯示,在可再生能源占比達到或超過90%的7個國家中,這4個國家預計到2030年都將出現氫能供大于求的情況。
2月1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人們期待已久的非生物來源可再生燃料生產最終授權法案(RFNBO),這代表了生產可再生氫的規則。
授權法案中的標準意味著項目開發人員可以在知道他們將能夠生產被歸類為可再生氫能的情況下,繼續推進他們的計劃,創建氫能工廠。此外,由于該授權法案適用于歐洲生產的氫氣和進口到歐盟的氫氣,很可能成為全球氫氣項目最具影響力的政策文件之一。
該授權法案不僅提供了生產可再生氫的一條規則,還提供了生產氫可被視為“可再生”的不同場景的平衡。
該法案明確指出,在某些情況下,附加條款不適用。當一個電網的可再生能源份額超過90%,一個電網的碳含量等于或低于18克co2e /兆焦耳(MJ)。
低碳網格,即每兆焦耳平均排放量低于18克二氧化碳當量的網格,也意味著市場參與者面臨更少的限制,因為不需要滿足額外性。氫電廠仍然需要獲得可再生能源購買協議,并遵守時間和地理相關性,但可再生資產的年齡不需要考慮。
因此,ICIS根據其長期電力模型繪制了哪些國家擁有最高份額的可再生能源,以及哪些國家由于低碳電力供應的高度集中而避免了附加性原則。
去年9月,ICIS首次推出氫價格評估,以反映可再生電力的市場價值。
挪威和瑞典處于領先地位
目前,挪威和瑞典是歐洲僅有的兩個可以支持可再生電網生產的招標區,因為可再生能源在其電力結構中所占比例很高。這兩個國家滿足了額外性和時間相關性發電所需的可再生能源總發電量的90%份額。
在2030年至2040年期間,還有5個國家達到或超過90%,總數達到12個,其中德國將在2033年超過這一閾值,西班牙將在2035年達到這一閾值。
到2050年,在可能的28個國家中,有16個國家擁有電網份額,其中有足夠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來使用現貨電力市場供應來運行電解槽。
ICIS的研究得出結論,盡管到2040年,從高可再生能源份額電網生產可再生氫的靈活性僅限于大約12個國家,但到2030年,歐洲主要能源市場的大部分地區將有一條明確的額外氫生產途徑。
這意味著,隨著附加性原則從2028年1月起適用,在2028-2030年窗口期,氫能項目的發展可能會下降。
同樣明顯的是,核電占比高的國家仍將受益于18克二氧化碳當量/兆焦,因為高水平的低碳發電減少了對額外性的需求,盡管可再生能源發電不太可能不受時間相關性的影響。
“總體而言,可交易的現貨氫市場更有可能在本世紀20年代末或30年代發展起來,因為大多數可再生氫項目都需要可再生能源購買協議。在這種情況下,氫氣生產商很可能會獲得其可再生分子的長期承購協議,以支持項目融資。”
“一旦部署了可再生氫生產的初始能力,可能在21世紀20年代末或30年代初,就有更大的機會利用不平衡時期,氫氣項目所有者可以利用長期協議中未售出的產能來生產額外的可再生氫,以避免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