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的一些局部“電荒”問題,引起高層高度重視!
3月1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完善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分析制度 強化電力系統運行安全風險管控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三大電網公司要做好以下工作:
做好系統運行方式安排。年度運行方式應研究分析本年度新設備投產計劃、本年度末期系統規模、跨區跨省聯絡線送受電計劃、綜合停電計劃、特高壓互聯及跨區系統運行方式安排、各區域(省級)電力系統結構變化及運行特點、系統無功平衡和電壓調整、安自裝置和低頻低壓減負荷情況、本年度系統運行重點工作等。
加強系統運行安全風險分析。年度運行方式分析應結合系統運行特性、季節性特點,至少從電力電量平衡預測、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風險、關鍵設備安全風險、重大災害風險4方面,做好全國各區域、各省級電力系統運行安全風險分析排查。
堅持系統思維完善頂層設計。發揮運行方式分析牽頭抓總作用,強化對電力安全風險管控的支撐能力。電網企業要合理安排全年任務計劃,通過電力系統年度運行方式分析,以及迎峰度夏、迎峰度冬2次專項安全風險分析,推進系統性風險常態化管控。以年度運行方式分析為總攬,全面研判全年電力系統運行主要風險,提出年度系統運行安排及風險管控措施;以專項安全風險分析為重點,排查負荷高峰期系統安全風險,更新當季安全風險管控及重點任務開展情況,提出度夏(冬)期間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建議。
電力電量平衡預測方面,應分析預測電力供需總體情況、區域(省級)電力系統供需情況、電源出力情況(含電煤供應及火電出力情況、來水情況及水電出力預測以及其他情況)、外購電能力預測及清潔能源消納預測,研究制定應對措施。
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風險方面,應分析系統穩定問題、直流系統運行安全及交直流耦合問題、網架結構性問題、短路電流超標問題等風險,研判電力系統頻率、電壓、功角及新形態系統穩定可能存在的風險,研究制定風險管控措施。
關鍵設備安全風險方面,應結合前期發生的設備安全事故(事件),排查梳理同類風險,并重點分析重要輸電通道、交叉跨越點、樞紐變電站、二次系統(含電力監控系統、重要站點主保護、關鍵區域安控系統等)安全風險。
重大災害風險方面,應梳理洪澇、雷擊、山火、臺風、地質災害等重大災害風險的典型區域,對各類災害可能性及危害性進行預判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議。
電網企業應根據電力生產運行形勢、地域特點和工作需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補充相關分析內容,確保安全風險分析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學性。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向國家能源局報送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經營區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及安全風險分析情況。各區域電網企業向各區域能源監管局報送本單位調度管轄范圍內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及安全風險分析情況。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向國家能源局報送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區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及安全風險分析情況,同時報南方能源監管局。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國家能源局報送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區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及安全風險分析情況,同時報華北能源監管局。
以下為文件全文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完善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分析制度 強化電力系統運行安全風險管控的通知
國能綜通安全〔2023〕13號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電力安全工作決策部署,完善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分析制度,進一步加強電力系統運行安全風險管控,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分析
(一)充分認識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分析工作的重要性。隨著電力系統規模持續擴大,電網結構更趨復雜,安全穩定運行難度日益增高,安全保供壓力不斷增大。開展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分析,是全面梳理系統運行特性及安全風險的有效途徑,是科學提出風險管控措施的重要依據。有關電力企業要深刻認識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分析工作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提升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分析質效,全面掌握、有效控制并逐步化解電力系統主要安全風險。
(二)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監督指導。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指導有關電力企業開展系統運行方式分析和電力安全風險管控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監督管理。各派出機構可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和特點,對區域(省級)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分析和電力安全風險管控工作提出具體要求。電網企業要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科學研判調度管轄范圍內電力系統運行特性,做好運行方式分析。有關電力企業要按照要求,配合電網企業開展系統運行方式及安全風險分析。
(三)堅持系統思維完善頂層設計。發揮運行方式分析牽頭抓總作用,強化對電力安全風險管控的支撐能力。電網企業要合理安排全年任務計劃,通過電力系統年度運行方式分析,以及迎峰度夏、迎峰度冬2次專項安全風險分析,推進系統性風險常態化管控。以年度運行方式分析為總攬,全面研判全年電力系統運行主要風險,提出年度系統運行安排及風險管控措施;以專項安全風險分析為重點,排查負荷高峰期系統安全風險,更新當季安全風險管控及重點任務開展情況,提出度夏(冬)期間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建議。
二、明確內容深度
(四)總結上一年度系統運行情況。年度運行方式應總結分析上一年度新設備投產及系統規模、年末電網地理接線圖、電力供需情況及生產運行指標、系統安全運行和經濟運行情況、各區域電力系統結構變化及運行特點、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系統主要安全風險管控情況、調管范圍內電力安全事故(事件)情況及風險管控措施、上一年度重點工作開展情況等。
(五)做好系統運行方式安排。年度運行方式應研究分析本年度新設備投產計劃、本年度末期系統規模、跨區跨省聯絡線送受電計劃、綜合停電計劃、特高壓互聯及跨區系統運行方式安排、各區域(省級)電力系統結構變化及運行特點、系統無功平衡和電壓調整、安自裝置和低頻低壓減負荷情況、本年度系統運行重點工作等。
(六)加強系統運行安全風險分析。年度運行方式分析應結合系統運行特性、季節性特點,至少從電力電量平衡預測、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風險、關鍵設備安全風險、重大災害風險4方面,做好全國各區域、各省級電力系統運行安全風險分析排查。
電力電量平衡預測方面,應分析預測電力供需總體情況、區域(省級)電力系統供需情況、電源出力情況(含電煤供應及火電出力情況、來水情況及水電出力預測以及其他情況)、外購電能力預測及清潔能源消納預測,研究制定應對措施。
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風險方面,應分析系統穩定問題、直流系統運行安全及交直流耦合問題、網架結構性問題、短路電流超標問題等風險,研判電力系統頻率、電壓、功角及新形態系統穩定可能存在的風險,研究制定風險管控措施。
關鍵設備安全風險方面,應結合前期發生的設備安全事故(事件),排查梳理同類風險,并重點分析重要輸電通道、交叉跨越點、樞紐變電站、二次系統(含電力監控系統、重要站點主保護、關鍵區域安控系統等)安全風險。
重大災害風險方面,應梳理洪澇、雷擊、山火、臺風、地質災害等重大災害風險的典型區域,對各類災害可能性及危害性進行預判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議。
(七)組織專項安全風險分析及總結。專項安全風險分析應按照本通知第(六)條要求,滾動開展安全風險分析。專項安全風險分析總結是對本年度迎峰度夏(冬)安全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迎峰度夏(冬)電力供需總體特點、迎峰度夏(冬)工作開展情況、需重點關注的問題、下一步工作及建議等。其中,迎峰度夏安全風險分析總結應以專題報告形式單獨報送,迎峰度冬安全風險分析總結可在次年年度運行方式分析報告中設立專章。電網企業應根據電力生產運行形勢、地域特點和工作需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補充相關分析內容,確保安全風險分析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學性。
三、加強信息報送
(八)明確信息報送關系。電網企業應及時將年度運行方式分析報告,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安全風險分析報告及總結報送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向國家能源局報送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經營區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及安全風險分析情況。各區域電網企業向各區域能源監管局報送本單位調度管轄范圍內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及安全風險分析情況。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向國家能源局報送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區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及安全風險分析情況,同時報南方能源監管局。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國家能源局報送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區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及安全風險分析情況,同時報華北能源監管局。
省級電網企業向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報送本省級電網企業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及安全風險分析情況。
(九)提升信息報送時效和質量。電網企業應當按時報送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分析報告、安全風險分析報告及總結,報告及總結應由電網企業有關負責人審核批準。年度運行方式分析報告、迎峰度夏安全風險分析報告、迎峰度冬安全風險分析報告提交時限分別為每年2月28日、5月31日和11月30日。迎峰度夏安全風險分析總結提交時限為每年9月10日。
四、加強監督管理
(十)加強監督檢查。派出機構應跟蹤督促轄區內有關電網企業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按季度對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或重點抽查。對于工作不配合、未按要求報送和未采取管控措施的單位,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將按有關規定,在并網電廠涉網安全管理聯席會議上通報。
(十一)強化風險管控閉環管理。電網企業要在年度運行方式分析中梳理上一年度運行方式分析及安全風險分析工作典型經驗及實施效果,不斷優化提升分析的準確性和實效性。各區域能源監管局要統籌區域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分析及安全風險分析整體情況,整理形成區域電力系統風險管控情況報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報送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相關單位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