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3〕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資金使用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現對《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0〕10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實施期限至2022年”修改為“實施期限至2025年”。
二、將第三條第一款“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重點支持范圍”中的“(一)節能減排體制機制創新;(二)節能減排基礎能力及公共平臺建設;(三)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節能減排;(四)重點關鍵節能減排技術示范推廣和改造升級;(五)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支持范圍”修改為“(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二)充電基礎設施獎補清算;(三)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四)循環經濟試點示范項目清算;(五)節能降碳省級試點;(六)報經國務院批準的相關支出”。
三、將第十一條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修改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第十一條后增加一款“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