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日本廣播協會(NHK)6月6日報道,日本東京電力公司于當地時間5日開始向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染水排海隧道中注入海水。
人民網-國際問題觀察員微塵指出:日本強推核污染水排放存在重大風險。
近日,日本政府無視國內外的強烈反對,繼續強行推進核污染水排放計劃。日本核污染水對海洋生態和人類健康長期影響尚不明確,大批量核污染水處理技術排放期內有效性和可靠性未經證實,日本政府單方面決定核污染水排放缺乏監管,導致福島核污染水排放對生態環境和人類生命健康構成重大風險,必須高度警惕。
福島目前累積的核污染水已達137萬噸,排放總量多,日本政府預計排放時間將長達30余年。擬排放的核污染水曾與熔化的堆芯接觸,含有60多種放射性核素,其中包括一些半衰期極長的核素。
福島核事故后,日本使用“多核素去除設備”進行核污染水處理,希望通過稀釋降低核污染水中放射物質的濃度。但是,以目前的技術水平評估,部分放射性核素尚無有效處理辦法。因此所謂經過“處理”的福島核污染水仍然存在放射性物質,不能去除所有的放射性核素,比如“氚”等。
另外,目前國際上只有排放濃度限值和年排放量限值的標準,并沒有關于放射性核素排放總量的標準。核輻射對環境和生物體的潛在影響仍在持續。
日本使用的大批量核污染水處理技術,在排放總量多、排放時間長的情況下,其有效性和可靠性未經過嚴格論證和工程證明。在上述技術條件下,日本單方面將大量仍然可能存在放射性物質的核污染水長時間排入海洋,對漁業、海洋生態以及人類健康都構成重大風險。
日本政府單方面決定排污,缺乏利益相關國家一致性和獨立第三方監管。福島核電站事故核污染水處置問題不只是日本國內問題。日本政府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在處理多種核污染水時,選擇了一種對自己來說“成本最低”的——“向海洋排放”的方式,但這種方式并不是“能夠使用的、且具有可實施性的最善手段”。
國際公約中污染物的處置歷來遵循“誰產生誰治理”原則,日本核污染水排放應經國際多方充分溝通與論證,特別是應該與臨近的利益相關國家深入磋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并全周期接受第三方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