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能源局獲悉: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日前印發《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規定光伏扶貧電站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村級扶貧電站規模根據幫扶的貧困戶數量按戶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過7千瓦,單個電站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和消納條件的可放寬至500千瓦。
光伏扶貧電站是以扶貧為目的,在具備光伏扶貧實施條件的地區,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光伏電站,其產權歸村集體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貧。電網公司保障光伏扶貧項目優先調度與全額消納。光伏扶貧電站不參與競價,執行國家制定的光伏扶貧價格政策。
光伏扶貧電站優先納入可再生能源補助目錄,補助資金優先發放,原則上年度補助資金于次年一季度前發放到位。鼓勵光伏企業采取農光、牧光、漁光等復合方式,以市場化收益支持扶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