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聯合發布《關于推進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強化公交專用道使用監管,完善沿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組織開展綠色出行宣傳月和公交出行宣傳周等主題活動,營造優選公交、綠色出行的良好氛圍。
意見還提出,鼓勵各地通過多種形式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充電給予政策支持。各地在保障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夜間充電執行低谷電價的基礎上,結合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日間補電需求,可在日間設置部分時段執行低谷電價,以引導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更多在低谷時段充電。
以下為原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自然資源廳(局)、總工會,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深入實施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加快推進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
(一)落實運營補貼補償政策。 各地要綜合考慮城市規模、群眾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首末班時間、發車間隔等服務標準。壓緊壓實城市公共交通的地方主體責任,落實好城市公共交通作為市縣級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突出城市公共汽電車的基本公共服務屬性,各地要在確定服務標準并開展服務質量評價的基礎上,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并實施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運營成本核算和補貼補償制度,平等對待不同所有制運營主體,及時撥付相關資金,鼓勵先行預撥部分資金。對于因執行低票價、減免票、經營冷僻線路、保障重大活動、搶險救災及其他指令性任務等形成的政策性虧損,地方財政及時給予適當補貼補償。各地要在落實法定乘車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堅持量力而行,合理確定城市公共交通乘車優惠群體范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老年人按年齡給予綜合津貼的方式替代老年人優惠乘車政策。
(二)完善價格機制。 各地要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價格補償和財政補償范圍,綜合考慮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成本、公眾承受能力、財政補貼等因素,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價格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城市公共交通現有價格水平開展評估并及時優化調整。對城市公共交通價格動態調整機制進行聽證的,要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程序。對定制公交等線路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對遠郊等長距離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線路,可探索采用按里程計價方式。
(三)加強政策支持。 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各地通過多種形式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充電給予政策支持。各地在保障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夜間充電執行低谷電價的基礎上,結合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日間補電需求,可在日間設置部分時段執行低谷電價,以引導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更多在低谷時段充電。充分發揮省級層面對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的統籌作用,采用獎勵方式加強對轄區內城市公共汽電車行業轉型升級發展、保障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可持續運營、推廣應用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等深化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方面的引導。用好農村客運補貼資金政策,統籌用于保障農村客運(含服務農村地區的公共汽電車)線路車輛正常運營。利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條件的公共汽電車場站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公交票款收益權資產證券化,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以市場化為導向改進授信評價機制,為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嚴禁違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四)保障公交優先通行。 積極推進在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線路和班次較為集中的道路設置公交專用道,實現公交專用道連續成網,推廣公交信號優先。修訂完善公交專用道相關技術標準。優化公交專用道管理,科學設定專用時段,在保障公共汽電車運行速度的前提下,可以允許單位班車、專用校車、大型營運客車等大運力載客車輛使用公交專用道,提高道路資源利用率。動態評估公交專用道使用情況,根據公共交通線網、道路交通流量變化情況合理調整。強化公交專用道使用監管,完善沿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鼓勵在公交車輛配備交通違法取證記錄系統,嚴查違法占用公交專用道行為。
(五)合理引導公眾出行。 組織開展綠色出行宣傳月和公交出行宣傳周等主題活動,營造優選公交、綠色出行的良好氛圍。鼓勵各地結合交通運行狀況研究出臺不同區域通行管理、停車管理等政策,制定分區域、分路段、分時段、分車型的差異化停車收費政策,對城市核心區、擁堵區域的出行停車服務,可實行較高收費標準,降低小汽車在相關區域的使用強度。在城市外圍周邊軌道交通等站點配套建設駐車換乘(P+R)停車場,并對駐車換乘實施停車優惠,引導換乘公共交通進入城市中心區域。鼓勵各地建立綠色出行獎勵和錯峰出行制度。
二、夯實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基礎
(六)加強規劃引領和用地保障。 科學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確保城市公共交通網絡布局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所確定的空間布局優化安排相一致;涉及空間利用的相關內容統籌落實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管控。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在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中統籌落實城市公共交通場站用地需求,提高節約集約水平。在國土空間規劃體檢評估中開展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評估,為規劃編制管理提供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場站和駐車換乘(P+R)停車場用地優先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七)改善設施條件。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場站建設與改造、車輛購置。嚴格落實城市公共汽電車場站配置標準,在大型居住區、商業區等附近設置公共汽電車首末站或樞紐站。支持在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自有、租賃場站建設完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充電設施,保障用電接入條件,有效滿足車輛充電需求。靈活設置微循環公交、定制公交等停靠站點,提高港灣式公交站點設置比例。加強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的推廣應用。因地制宜推進適宜區域合理布局光伏發電設施。推動各地因地制宜、分類實施城市軌道交通既有線網優化提升行動。
(八)促進公交服務提質增效。 持續優化城市公共交通線網,促進城市公共汽電車與城市軌道交通在線網、站點及運營層面的銜接融合,通過大數據應用提升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效率。鼓勵發展微循環公交服務,根據客流需求應用小型化公交車輛。支持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充分利用運力資源,開通通勤、通學、就醫等定制公交線路。優化定制公交管理流程,提高辦理效率。支持發展“公交+旅游”服務模式,適度加密主要客運樞紐至城市景區景點的公交線路,支持城市公共交通樞紐場站拓展旅游服務功能。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拓展站臺、車身、車廂內等廣告業務,在保障安全運營的前提下,面向社會開放加氣、加油、充電、維修等服務。鼓勵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持續提升適老化、無障礙出行服務。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
三、加快落實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綜合開發政策
(九)積極推動新增用地綜合開發。 在符合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不改變用地性質、優先保障場站交通服務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允許新增城市公共汽電車樞紐場站配套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等面積。利用城市公共交通用地進行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的,應根據設施功能分層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實施城市公共交通場站綜合開發的,應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將相關設施規劃建設需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
(十)因地制宜實施既有用地綜合開發。 支持現有的城市公共汽電車樞紐站、首末站、停保場和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輛基地等,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優先保障場站交通服務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利用場站內部分閑置設施開展社會化商業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存量城市公共交通場站實施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根據設施功能分層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服務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允許適當提高容積率。
(十一)建立用地綜合開發收益反哺機制。 對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實施綜合開發,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單獨開發的,相關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與其他開發主體共同實施綜合開發,或其他開發主體單獨實施綜合開發的,相關收益反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續發展。
四、加強從業人員權益保障
(十二)保障從業人員工資待遇。 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引導企業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從業人員工資收入正常增長機制,按不低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駕駛員工資收入水平。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將城市公共汽電車駕駛員列入緊缺職業(工種)目錄,對符合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給予崗位津貼。
(十三)關心關愛從業人員。 指導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不斷改善從業人員生產環境,推進職工休息室、愛心驛站等建設,妥善解決駕駛員就餐、休息等實際問題。加強從業人員勞動保護,定期對從業人員開展體檢和心理健康輔導,關心關愛城市公共汽電車駕駛員身心健康,合理安排作息時間,防止疲勞駕駛,對身體狀況難以適應駕駛崗位的,及時調整到適合崗位。廣泛開展送溫暖活動,及時足額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加大對困難從業人員的幫扶力度。組織開展“最美公交司機”“最美地鐵人”推選宣傳活動,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和工匠精神,提升從業人員職業自豪感和歸屬感,營造尊重關愛從業人員的良好氛圍。
五、加強組織實施保障
(十四)建立績效評價制度。 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運行的動態監測,依據乘客滿意度、城市公共交通機動化出行分擔率、早晚高峰時段城市公共汽電車平均運行速度、城市公共汽電車進場率、城市公共交通正點率、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水平等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績效評價制度,推動落實城市人民政府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體責任。
(十五)推動政策落實。 各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工會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策銜接和協同配合,及時協調解決城市公共交通發展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落實各項支持政策。對于存在地方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欠薪欠保、發生重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情形的城市,不得參與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創建申報,屬于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創建城市、示范城市的,取消創建資格或被授予的“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城市”稱號。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公安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