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的《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指出,國家能源局在國家發改委的指導下,制定抽水蓄能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發展目標、主要任務、項目布局、建設時序、保障措施等,指導抽水蓄能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的各5年規劃期重點實施項目,是各省(區、市)抽水蓄能項目核準的基本依據。
以下為原文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管理
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抽水蓄能行業管理,規范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促進抽水蓄能高質量發展,結合抽水蓄能的新形勢新情況以及近年來的工作實踐,我們起草了《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請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互動交流”板塊,進入“意見征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3年12月1日
附件 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加強抽水蓄能行業管理,規范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促進抽水蓄能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發建設原則】抽水蓄能開發建設立足于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和推進新能源大規模高比例躍升發展,堅持規劃引領、需求導向、合理布局、產業協同、有序發展,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加強組織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加強組織管理和統籌協調,制定規劃和產業政策等,協調重大事項,建立健全技術標準體系。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建立本地區推進抽水蓄能發展的工作機制,加強全過程管理。
第二章 資源調查與需求論證
第四條 【開展站點資源調查】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地區抽水蓄能站點資源調查普查工作,選擇滿足地形地質、水源、生態環境等條件的站點,初步評估站點上下庫成庫條件、防滲條件、水頭和距高比、區域地質條件等。各省應建立省級站點資源庫并滾動調整,并可根據實際情況,考慮站點合理布局,加深開展抽水蓄能站點資源研究工作。
第五條 【統籌多種類型站點資源】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初步具備技術條件的常規水電站增建混合式抽水蓄能、依托現有水庫建設抽水蓄能、廢棄礦井再利用建設抽水蓄能,以及中小型抽水蓄能等各類站點資源,因地制宜統籌開展資源調查,統一納入省級站點資源庫。
第六條 【加強站點資源保護】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加強對本地區資源庫內站點的保護,做好與相關規劃的銜接。對于區域位置較好、建設條件較優但存在生態環境制約因素的項目,制定優化方案,提出針對性措施。
第七條 【開展需求論證研究】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電網企業、研究機構等開展本地區抽水蓄能發展需求論證,預測5年期不同規劃水平年負荷水平和特性、電源結構、電網網架結構等,統籌各類調節資源,綜合考慮規劃水平年電力保供、新能源合理利用率、電價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本地區抽水蓄能發展需求規模建議。
第八條 【復核需求規模】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電網企業、研究機構等開展全國分區域分省抽水蓄能需求規模研究論證,對各省(區、市)抽水蓄能需求規模建議進行協調復核,做好與電力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等的銜接。經復核的需求規模是抽水蓄能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修訂)及項目納規的基礎。
第三章 發展規劃
第九條 【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國家能源局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指導下,制定抽水蓄能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發展目標、主要任務、項目布局、建設時序、保障措施等,指導抽水蓄能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的各5年規劃期重點實施項目,是各省(區、市)抽水蓄能項目核準的基本依據。
第十條 【提出納規項目布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開展站點資源調查的基礎上,按照經國家能源局確認的需求規模,統籌規模和布局,組織項目綜合比選,提出本地區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布局的建議,以及每5年項目安排清單和近5年項目逐年安排清單。
第十一條 【布局優化和銜接平衡】國家能源局組織電網企業、研究機構等開展全國分區域抽水蓄能布局優化,銜接平衡各區域、各省(區、市)項目布局,統籌為電力系統服務和為特定電源服務,統籌產業鏈平衡等,明確各5年規劃期全國分區域分省重點實施項目布局。
第十二條 【修訂中長期發展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每5年進行滾動修訂。在滿足發展需求的前提下,重點對發展目標、任務和項目布局等進行調整。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實施中長期發展規劃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研究發展需求、開展項目優選、提出項目調整建議。國家能源局組織修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布局調整。
第十三條 【明確納規項目要求】納規項目按照《申請納入抽水蓄能中長期發展規劃重點實施項目技術要求(暫行)》規定,應具備相應的工作深度,并提出初步技術方案。對于與水利工程結合建設的項目,應制定投資分攤和運營成本分攤方案。對于項目裝機規模發生變化、且不涉及機組臺數變化的重點實施項目,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年底前上報國家能源局。
第十四條 【規范項目納規程序】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申請項目納規應編制專題報告,提出納規項目可行性,并附省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草等主管部門,以及區域和省級電網企業出具的意見。國家能源局組織評估,征求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國家林草局、電網企業(國家電網有限公司或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意見后納入規劃。
第十五條 【特殊項目納規附加支持性文件】干旱缺水地區的申請納規項目,應加強項目水源可行性論證研究,并提供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利用已建水庫或其他單位新建水庫的申請納規項目,應提供水庫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
第十六條 【加強專項工作規劃】對于主要流域水風光一體化基地、大型風電光伏基地等配套抽水蓄能開發建設,國家能源局組織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研究機構等結合基地規劃,開展抽水蓄能站點資源調查、初步論證項目可行性等,按程序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
第十七條 【建立規劃項目退出機制】國家能源局對中長期發展規劃內重點實施項目實行動態平衡,保持項目合理規模,確保納規項目質量。對于已列入重點實施項目、但實施過程中無法按規劃時序實施的項目,及時調出規劃。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十八條 【制定規劃實施方案】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落實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提出重點實施項目前期工作和核準建設安排、保障措施等,并征求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九條 【明確項目投資主體】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指導項目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以市場化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主體。為主要流域水風光一體化基地、大型風電光伏基地等配套的抽水蓄能項目,在符合相關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基地開發主體作為抽水蓄能項目投資主體。項目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不得要求強制產業配套等。
第二十條 【制定前期工作方案】對于中長期發展規劃內近期實施的項目,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指導項目單位制定項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確項目各階段工作深度要求及時限,銜接做好移民安置規劃審核、項目用地及選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加強前期工作管理】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指導項目單位加強項目前期工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規程規范要求,組織開展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杜絕人為壓縮合理勘測設計周期和壓減正常設計程序,確保項目勘測設計質量。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 【開展投資咨詢評估】抽水蓄能項目原則上先評估、后核準,項目核準機關應委托具有相應實力和工作經驗的工程咨詢單位獨立開展項目投資咨詢評估,重點評估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從嚴控制成本和造價,充分論證與電價承受能力的適應性。
第二十三條 【嚴格項目核準】項目核準機關應制定項目管理辦法,明確相關程序和要求。核準時應明確項目為電力系統服務或為特定電源服務,并征求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對于為其他省(區、市)服務的項目,應與相關省份及電網企業達成一致,并在核準文件中予以明確。不得以委托、下放等方式將項目核準權限交由省級以下核準機關。
第二十四條 【依法依規辦理開工手續】項目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要求,辦理項目環評、水資源論證及取水許可、用地審批、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等手續。未取得必須的合規文件前,項目不得開工建設。項目核準機關應加強協調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加強工程質量和安全】項目單位是抽水蓄能項目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履行好全過程質量和安全責任,督促設計、施工、監理等落實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相關主體責任。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定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相關工作,落實各方責任,強化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條 【加強安全監管】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抽水蓄能電站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安全監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及運行安全監管。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依職責承擔所轄區域內抽水蓄能電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地方各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抽水蓄能電站安全生產履行地方管理責任。
第二十七條 【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和大壩安全備案注冊】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完成階段驗收和專項驗收的基礎上,組織抽水蓄能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單位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及時辦理大壩登記備案和注冊登記。
第二十八條 【從嚴控制重大設計變更】對于出現重大設計變更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及技術規范,從嚴審核、嚴格控制工程投資增加,征求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意見,按相關規定履行項目核準變更程序。
第二十九條 【保障電網接入】電網企業在電網規劃及實施中,做好與抽水蓄能項目建設的銜接對接,配合項目單位做好接入系統方案研究。在項目接入系統設計的基礎上,加快并網工程建設,保障項目建成發揮作用。
第六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條 【規范機組轉入商運管理】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單位抓好項目建設和生產準備工作,規范抽水蓄能機組試運行考核和轉入商業運營管理,確保具備條件的機組及時投入商業運營。對于服務特定對象的項目,機組調試前各方應簽訂服務協議。
第三十一條 【規范調度運行管理】電力調度機構明確抽水蓄能電站涉網技術規范,及時與電站運行管理單位簽訂調度并網協議。會同電站運行管理單位制定電站運行調度規程,明確調度運行管理要求等,并嚴格按照調度規程進行調度運行。
第三十二條 【加強調度運行監管】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加強抽水蓄能電站調度運行監管,牽頭制定電站并網運行管理考核辦法,明確調度運行考核指標、標準及相關措施和要求,建立調度運行監管信息通報機制,定期發布電站調度運行監管信息。
第三十三條 【加強調度運行監測】電網企業建立健全抽水蓄能調度運行監測工作機制,按年度形成調度運行報告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于主要流域水風光一體化基地、大型風電光伏基地等配套的抽水蓄能電站,基地開發主體按年度上報調度運行報告。
第三十四條 【加強行業發展監測】抽水蓄能行業組織和研究機構建立健全統計監測體系,加強前期工作項目、在建項目投資、進度等方面的監測,發布監測報告。研究建立行業指標體系,定期發布產業發展報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