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汽車消費市場日益繁榮,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我國將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了相關事項公告,內容如下:
一、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本次政策發布直接明確了接下來四年的穩定政策,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從這次的政策來看,新能源車輛購置稅的免稅額是有了限制,也就是說,高價位的新能源汽車購置稅超過3萬元的話,就需要補差額了。按照車輛購置稅的計算公式:10%*[發票價/(1+增值稅率13%)],可以算出含稅價33.9萬的新能源車還是免征的,如果價格超過33.9萬的新能源車,超過部分則需征收。比如40萬的新能源汽車,則需要交納5398元車輛購置稅。
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二、銷售方銷售“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時,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與動力電池分別核算銷售額并分別開具發票的,依據購車人購置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作為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應當滿足換電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夠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為用戶提供換電服務。
三、為加強和規范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通過發布《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對享受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實施管理。《目錄》發布后,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按規定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
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減免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減免稅標識);對已列入《目錄》的“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還應在“是否為‘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字段標注“是”(即換電模式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減免稅標識和換電模式標識進行校驗,并將通過校驗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校驗后的減免稅標識、換電模式標識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減免稅手續。
四、汽車企業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銷售方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延續將對中國汽車市場產生積極影響,促進汽車消費、推動產業升級、促進新能源汽車市場發展等。同時,政策也為企業帶來了挑戰和機遇,企業需要加強技術創新和市場策略調整,以適應新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