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界網訊:1月3日,湖北省發改委關于征求工商業分時電價機制有關意見的公告。
文件指出,分時電價政策的實施范圍暫不作調整,即:湖北電網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執行分時電價,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商業用電和機關、部隊、學校、醫院、城市公共照明等非居民照明用電除外。電熱鍋爐、冰(水)蓄冷空調等電儲能用電執行分時電價。
根據文件,湖北省峰谷分時電價峰、平、谷時段劃分調整后為:
尖峰時段:7月、8月20:00-22:00,其他月份18:00-20:00(共2小時)
高峰時段:7月、8月16:00-20:00、22:00-24:00,其他月份16:00-18:00、20:00-24:00(共6小時)
平時段:00:00-1:00、7:00-12:00、14:00-16:00(共8小時)
低谷時段:1:00-7:00、12:00-14:00(共8小時)
平常月份尖峰、高峰、平時、低谷時段電價比為1.8:1.49:1:0.48。
夏季、冬季用電高峰月份(夏季7月、8月,冬季12月、1月),用電尖峰時段電價浮動比例由1.8調整為2,低谷時段電價浮動比例由0.48調整為0.45。
全文如下:
湖北省發改委關于征求工商業分時電價機制有關意見的公告
征集內容
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湖北省電力供需狀況、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湖北省實際,我委研究起草了《關于做好工商業分時電價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建議。因前期已通過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聽取相關部門、企業、用戶、行業協會等的意見建議,此次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4年1月3日至1月18日。相關意見建議可通過電子郵件或信函方式反饋至省發改委(價格管理處)。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來函地址: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東一路17號省發改委價格管理處(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郵政編碼:430071。
附件:關于做好工商業分時電價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月3日
附件
關于做好工商業分時電價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改委,國網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各相關企業,有關電力用戶:
根據電網負荷特征、新能源出力特點和電力現貨市場價格信號,不斷優化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是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提升電力系統經濟性的有力手段。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等文件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湖北省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分時電價政策的實施范圍暫不作調整,即:湖北電網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執行分時電價,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商業用電和機關、部隊、學校、醫院、城市公共照明等非居民照明用電除外。電熱鍋爐、冰(水)蓄冷空調等電儲能用電執行分時電價。
國家和湖北省現行政策文件對分時電價實施對象另有單獨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二、時段劃分
尖峰時段:7月、8月20:00-22:00,其他月份18:00-20:00(共2小時)
高峰時段:7月、8月16:00-20:00、22:00-24:00,其他月份16:00-18:00、20:00-24:00(共6小時)
平時段:00:00-1:00、7:00-12:00、14:00-16:00(共8小時)
低谷時段:1:00-7:00、12:00-14:00(共8小時)
三、浮動比例
分時電價以各電力用戶市場化交易購電價格(代理購電用戶以代理購電價格)為基準進行浮動,上網環節線損費用參與浮動,中長期市場交易方案實行分時段簽約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平常月份尖峰、高峰、平時、低谷時段電價比為1.8:1.49:1:0.48。夏季、冬季用電高峰月份(夏季7月、8月,冬季12月、1月),用電尖峰時段電價浮動比例由1.8調整為2,低谷時段電價浮動比例由0.48調整為0.45。
四、其他事項
(一)抓好落地實施。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單獨歸集、單獨反映,每年6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負荷曲線變化、系統峰谷差、用戶調峰情況和相關收入等情況報告省發改委。電網企業因執行分時電價政策產生的損益,原則上應及時分攤或分享,由省發改委在電價矛盾疏導時統籌考慮。
(二)抓好宣傳引導。各地發改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采取多種方式告知有關用戶,多渠道開展政策解讀,加強宣傳引導,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確保政策平穩實施。
(三)抓好監測評估。省發改委將會同相關部門,積極跟蹤監測電力供需狀況、系統峰谷特性、新能源消納動態和價格變化等情況,定期評估執行效果,加強分析研判。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市場形勢等發生重大變化,省發改委將適時調整完善。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實施。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來源:湖北省發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