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界網訊:為規范排污權儲備和出讓行為,實現排污權科學合理配置,服務項目落地,根據《安徽省關于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近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
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排污權儲備和出讓行為,實現排污權科學合理配置,服務項目落地,根據《安徽省關于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轄區內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儲備,是指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對排污單位放棄使用、富余等排污權,采取無償收回或財政資金回購等方式進行儲備管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出讓,是指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通過全省統一排污權交易系統配置排污權的活動。
第四條 現階段實施排污權儲備的主要污染物類別為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設區市可以結合實際按規定增加納入排污權交易的污染物種類。
第五條 省級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負責省級排污權交易管理、收儲、出讓等相關工作,對各地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各市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負責市級排污權交易管理、收儲、出讓等相關工作,對縣(市、區)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縣(市、區)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排污權交易管理、收儲、出讓等相關工作。
各市排污權儲備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審核,排污權出讓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二章 排污權儲備
第六條 排污權儲備的來源:
(一)破產、關停、被取締或遷出其所在行政區域的合法排污單位無償取得的排污權;
(二)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的排污權;
(三)在完成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前提下,由政府投入環境治理項目建設獲得的富余排污權;
(四)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依法重新核定排污權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權;
(五)其它可用于儲備的排污權。
第七條 排污單位破產、關停、被取締或遷出其所在行政區域的,其無償取得的排污權,經負責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認定后,由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予以無償收回,并納入政府儲備量。
第八條 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減少產能、轉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方式富余的排污權,若排污單位轉讓排污權的價格降至統一規定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可優先對其收儲。
第九條 政府投入環境治理項目建設獲得超出減排任務的富余排污權,按投資比例納入政府儲備。中央及省級財政投入產生的富余排污權可歸省級政府儲備庫收儲,市級、縣級財政投入產生的富余排污權可分別歸市級、縣級政府儲備庫收儲。
排污單位在適用新的全省統一污染物排放標準后,通過排污許可證依法變更核減的許可排放量納入排污權儲備,省級按30%比例儲備,市、縣(市、區)儲備比例由各市自行確定。
第十條 排污權無償收回、有償回購后,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及時出具排污權交易憑證。
第三章 排污權出讓
第十一條 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結合排污權交易市場供需情況,適時投放本級政府儲備排污權。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出讓儲備的排污權,由同級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負責,也可委托上級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出讓。
第十三條 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出讓的儲備排污權量根據排污權交易市場需求確定。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方式原則上為競價出讓。
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應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排污權出讓的數量、價格和金額等有關資料。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應納入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管理。
第十四條 出讓的儲備排污權,有效期限以排污許可證載明時間為準,一般為5年。
第四章 排污權儲備出讓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價格不得低于統一規定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排污權儲備出讓收入作為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應主要用于污染減排、重污染行業整治和重點污染源治理、環保先進技術研發和推廣、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排污權交易體系建設和排污權儲備等。
排污權儲備管理、排污權監管能力建設等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建立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各級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可按權限進行操作和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會同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國家對排污權儲備和出讓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