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界網訊:近日,河南省發改委發布《河南省增量配電網類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細則》。
細則提出,增量配電網類項目的電源、儲能、配電網工程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鼓勵增量配電網企業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整體投資建設電源、電網、儲能等設施。
實施方案應合理確定電源建設時序和規模,電源建設應與負荷增長、配電網發展相匹配,原則上電源建設總規模不高于增量配電網類項目當年年度最大負荷。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原則上應配置不低于新能源規模15%(4小時)的長時集中式獨立儲能裝置。
原文如下:
河南省增量配電網類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我省新型電力系統,加快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建設,促進清潔能源就地就近消納,推動增量配電網常態化發展,建立新型能源體系,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增量配電網類源網荷儲一體化是指依托批準的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就近接入清潔能源,匹配用戶負荷,建設儲能設施,以消納綠色電力為主,與大電網友好互動的發配儲用系統。
第三條 增量配電網源類網荷儲一體化項目(以下簡稱“增量配電網類項目”)應以自我消納、自主調峰為主,原則上不向公用電網反送電,不增加公用電網系統調峰壓力。
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提升電源支撐能力、負荷管理能力、配電網調節能力。
第二章 建設要求
第四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的電源、儲能、配電網工程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鼓勵增量配電網企業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整體投資建設電源、電網、儲能等設施。
實施方案應合理確定電源建設時序和規模,電源建設應與負荷增長、配電網發展相匹配,原則上電源建設總規模不高于增量配電網類項目當年年度最大負荷。
第五條 接入清潔能源主要包括風電光伏、余熱余氣余壓、生物質發電,總裝機5萬千瓦及以下的小水電站、煤層氣(瓦斯)發電,以及綜合利用效率高于70%的天然氣熱電冷聯供等。
第六條 清潔能源匯集點與接入變壓器距離原則上不超過20公里。
第七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的新能源消納率應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一體化項目,暫不接入新增電源項目。
第八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原則上應配置不低于新能源規模15%(4小時)的長時集中式獨立儲能裝置。
第九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作為一個整體接入公用電網,原則上要與公用電網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
第十條 配電網內部與外部電網的交換功率和交換時段具有可控性,具備電力供需自我平衡運行和黑啟動能力,獨立運行時能保障重要負荷連續供電不低于2小時。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應同步建設調控平臺,保障負荷用電與電氣設備可獨立運行,接受公用電網統一調度。
第十二條 鼓勵增量配電網類項目作為獨立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則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現貨市場交易。
第十三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向公用電網購買電量,2024年12月31日前,可納入電網代購電量;2025年1月1日起,全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
第十四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項目的自發電量,參照用戶自發自用管理,暫不繳納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叉補貼等相關費用。
其它清潔能源項目自發電量,需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叉補貼、系統備用費。其中,系統備用費(含農網還貸基金)由雙方協商確定,原則不超過我省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標準。
第十五條 小型抽水蓄能、新型儲能項目用電,不繳納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叉性補貼等費用
第十六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區域以外接入公用電網的線路工程,原則上由公用電網企業建設,也可經雙方協商,由增量配電網企業建設,后期公用電網企業依法依規回購。
第十七條 特殊情況下,公用電網有權將增量配電網類項目作為地區應急資源,為公用電網提供支撐,增量配電網類項目要予以配合。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增量配電網企業負責編制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實施方案,報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批復;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實施方案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優先將具備條件的源網荷儲一體化建設項目納入規劃,增量配電網內電源、電網、負荷、儲能等項目內容按照類別分別進行核準或備案。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應無歧視開放公用電網,根據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確定的接入意見,與增量配電網企業商定詳細接入系統方案。
電網企業應按照電網接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要求,向增量配電網企業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并網服務,不得拒絕和拖延并網。
第二十一條 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承擔組織實施主體責任,加強本地區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建設運營監管,按月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建設運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備案后,法人發生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建設地點等發生重大變更,由省轄市發展改革委部門負責組織評估認定,如需評審的需重新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并將最終意見報告省發展改革委,修改相關信息。
對于確實無法推進項目,按照原程序向各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終止項目,并妥善處理好相關資產。
第二十三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建成后,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依據批復的實施方案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 省級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由省轄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篩選本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經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后,報省政府審定后批復。
原則上,現有國家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推進較慢、試點項目規劃未編制、業主未確定的省轄市不得上報省級試點。
第二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增量配電網類項目進行動態監測和定期預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