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同意注銷云南石龍壩水電站平地哨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的復函》《同意注銷福建船場溪二級、沙縣城關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的復函》。
以下為原文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同意注銷云南石龍壩水電站平地哨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的復函
國能綜函安全〔2024〕5號
大壩安全監察中心:
報來《關于注銷云南石龍壩水電站平地哨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的請示》(壩監安監〔2023〕87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根據《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監督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5〕146號)第27條規定,同意注銷云南石龍壩水電站平地哨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請你中心依法依規辦理注銷相關事宜,并及時將注銷情況書面告知大壩運行單位、主管單位、云南省能源局、云南能源監管辦,以及地方政府水行政、防汛抗旱和文物主管部門。
二、云南石龍壩水電站總裝機容量0.736萬千瓦,屬于小水電。根據水利部、原國家工商總局、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原國家電監會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小水電站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水電〔2009〕585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3號),自云南石龍壩水電站平地哨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注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我局不再承擔該水電站的安全生產和大壩運行安全監管責任。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4年1月22日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同意注銷福建船場溪二級、沙縣城關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的復函
國能綜函安全〔2024〕3號
大壩安全監察中心:
報來《關于注銷福建船場溪二級、沙縣城關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的請示》(壩監安監〔2023〕8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福建船場溪二級、沙縣城關水電站總裝機容量分別為2.5萬千瓦和4.8萬千瓦,均屬于小水電,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已同意兩座大壩辦理大壩注冊登記,福建能源監管辦和水電站大壩主管單位也已同意兩座大壩注銷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符合水利部、原國家工商總局、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原國家電監會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小水電站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水電〔2009〕585號)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小水電大壩辦理注冊登記注銷手續有關事宜的復函》(國能綜安全〔2016〕154號)規定。我局同意注銷福建船場溪二級、沙縣城關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
二、請你中心依規辦理福建船場溪二級、沙縣城關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注銷手續,并及時將注銷情況書面告知大壩運行單位、主管單位、福建省發展改革委、福建能源監管辦和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自福建船場溪二級、沙縣城關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注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我局不再承擔該水電站的安全生產和大壩運行安全監管責任。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