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草案23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范核燃料循環體系建設,對核燃料循環體系各環節及要求作出具體規定,包括鈾(釷)礦勘查開發、核燃料生產經營活動以及乏燃料貯存、運輸和后處理等。
據介紹,隨著原子能事業快速發展,我國相繼頒布了十余部主要涉核法律法規,對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專門領域作出具體規定,但由于缺少統領性基礎法律,不利于強化頂層設計與更好統籌原子能事業發展和安全。從國際經驗看,用法律手段規范和促進原子能研究、開發和利用活動,是核大國和開展原子能和平利用活動國家的普遍做法。因此,我國有必要制定原子能法,促進原子能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維護我國負責任核大國形象。
草案共8章53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原子能和平開發與利用的原則要求,明確監督管理體制,推動原子能研發和利用,規范核燃料循環體系建設,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完善進出口管理和國際合作機制,嚴格法律責任。
在推動原子能研發和利用方面,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原子能研究、開發和利用活動,在科學技術獎勵、產業發展、財政、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明確原子能研發的總體要求,規定國家加強原子能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強化基礎研究,探索前沿技術,促進原子能領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草案規定建立完整的核燃料循環體系,明確統籌核燃料生產能力布局,規范核燃料循環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草案還對核燃料循環體系各環節及要求作出具體規定,包括鈾(釷)礦勘查開發、核燃料生產經營活動以及乏燃料貯存、運輸和后處理等;明確核燃料循環設施退役費用的承擔主體和使用方式;規定對放射性廢物實行分類管理和安全處理處置。
草案還完善了進出口管理和國際合作機制。草案明確國家履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義務,鼓勵和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明確加強原子能領域進出口管理工作,規定國家對核以及核兩用物項出口實行嚴格許可管制;規定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將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輸入我國境內或者經我國境內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