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河南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明確:在優化峰谷時段設置、調整峰谷浮動比例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在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的基礎上,進一步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負荷,鼓勵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等電動汽車更多在低谷時段充電,根據用電負荷變化、新能源出力特點等因素,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
繼續執行現行居民分時電價政策。居民“一戶一表”用戶、合表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居民分時電價,高峰時段為每日8:00至22:00,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0.03元;低谷時段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0.12元。其中,“煤改電”居民用戶采暖季期間(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時段為每日8:00至20:00,低谷時段為每日20:00至次日8:00。
原文如下: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發展改革委(發改統計局),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河南電力交易中心、省內各增量配電網企業: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豫發改價管〔2022〕867號)已實施滿一年。為更好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在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的基礎上,進一步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負荷,鼓勵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等電動汽車更多在低谷時段充電,根據用電負荷變化、新能源出力特點等因素,結合現行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評估情況,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峰谷時段設置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時段為1月和12月的17:00至19:00;低谷時段0:00至7:00,其他時段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時段16:00至24:00,低谷時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時段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時段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時段0:00至7:00,其他時段為平段。具體時段詳見附件。
二、調整峰谷浮動比例
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動比例統一調整為1.72:1:0.45,尖峰浮動比例為高峰浮動比例的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電價由市場交易上網電價(代理購電平均上網電價)與輸配電價之和乘以峰谷浮動比例,再加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其中,輸配電價中的容(需)量電價不參與峰谷浮動,系統運行費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煤電容量電費、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等。
三、其他事項
(一)保持工商業分時電價執行范圍不變。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鐵路(含電氣化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牽引用電外,工商業用戶應執行分時電價機制,其中,商業和非居民照明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
(二)繼續執行現行居民分時電價政策。居民“一戶一表”用戶、合表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居民分時電價,高峰時段為每日8:00至22:00,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0.03元;低谷時段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0.12元。其中,“煤改電”居民用戶采暖季期間(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時段為每日8:00至20:00,低谷時段為每日20:00至次日8:00。
四、有關要求
(一)電網企業要盡快完成用戶計量裝置調整,對現已執行分時電價的用戶,應在5月31日前調整到位;對本通知印發后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的,應在選定后2個月內調整到位。由于用戶自身原因沒有完成計量裝置調整的,用戶用電量按峰段電價結算,形成的電費盈余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享;由于電網企業原因未完成調整的,用戶用電量按谷段電價結算,所產生的損失由電網企業承擔。
(二)本通知下發前已簽訂2024年分時段電力中長期合同的用戶,按照《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河南監管辦公室關于河南省2024年電力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豫發改運行〔2024〕18號)及本通知有關規定,及時對合同進行調整或簽訂補充協議。現貨交易實施后,參與現貨交易市場交易的用戶原則上不再執行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
(三)省發展改革委將對工商業、居民分時電價執行情況開展定期評估,視情況對實施范圍、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等進行校核和動態調整。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企業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確保有關用戶對調整后的峰平谷時段設置、浮動比例應知盡知,推動新的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執行。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豫發改價管〔2022〕867號)同時廢止。
附件:1—12月峰平谷時段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