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內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財政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的《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0〕5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關于<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建〔2020〕426號)等文件要求以及你單位申請,現下達2024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盡快將補貼資金撥付至電網企業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企業,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應優先足額撥付至2023年底。電網企業應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按月將相關資金撥付至已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清單的風電、太陽能、生物質等發電項目,并及時公開資金撥付情況。
二、資金支付方式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執行,具體金額見附件2。項目代碼和名稱為“10000017Z175060070001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科目“1100407節能環保”,支出列2024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功能分類科目:“2116001 風力發電補助”、“2116002 太陽能發電補助”、“2116003 生物質能發電補助”,支出列2024年政府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50799 其他對企業補助”。
三、電網公司在撥付補貼資金時,應按如下原則執行:
一)優先足額撥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國家光伏扶貧目錄內項目(扶貧容量部分)以及50kW及以下裝機規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項目截至2024年底所發電量對應的補貼;
二)優先足額撥付2019年采取競價方式確定的光伏項目以及2020年起采取“以收定支”原則確定的符合撥款條件的項目2022—2023年所發電量對應的補貼;
三)對于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項目以及國家認可的地方參照中央政策建設的村級光伏扶貧項目,優先保障撥付項目2022—2023年所發電量對應補貼的50%;
四)對于剩余的其他發電項目2022—2023年所發電量對應的補貼,采取等比例方式撥付;
五)上述項目如為納入補貼核查范圍的項目,撥付資金時僅考慮其中合規項目清單內的項目或經補貼核查未發現問題的分布式項目;
六)上述符合撥款條件的項目如為2022年1月1日以后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的項目,撥付資金時可將其2022年以前年度電量對應的補貼考慮在內;
七)對于發電小時數已達到合理利用小時數的項目,補貼資金撥付至合理利用小時數后停止撥付。撥付資金已超過合理利用小時數的項目,應在后續電費結算中予以抵扣,抵扣資金用于補貼其他符合條件的項目;
八)電網企業應加強補貼資金管理,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扣除廠用電外購電部分后按規定享受補貼。同時,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能綜新能〔2016〕623號)要求加強補貼資金撥付審核,杜絕摻煤等情況的發生。
四、電網企業應按照《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核減環境違法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財建〔2020〕199號)、《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核減環境違法等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財建〔2020〕591號)要求,按規定核減補貼資金。
五、為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電網企業應按年度對補貼資金申請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獨立第三方。省級財政部門和電網企業應加強補貼資金的監管,及時糾正審計以及各類核查中發現的問題,對于涉嫌騙補及違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項目,應暫停項目補貼資金撥付,待有關部門核實定性后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電網企業應在6月30日前將2023年及以前年度補貼資金撥付情況報送至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統計信息包括項目代碼、項目名稱、項目業主、裝機容量、上網電價、補貼強度、撥付金額等。
六、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請你單位有關部門在組織預算執行中對照績效目標(附件3)做好績效監控,確保年度績效目標如期實現。同時,你單位應按規定及時上報績效自評結果,績效自評結果將作為分配預算資金的重要依據。
附件:1.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預算匯總表
3.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績效目標表
財 政 部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