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調整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其中表示,為引導一般工商業用戶公平參與削峰填谷,取消一般工商業用戶可選擇執行平均電價的政策。
工商業用電(含大工業用電和一般工商業用電)及農業生產用電分時電價每日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個時段,迎峰度夏(冬)期間對工商業用電實施尖峰電價。
具體浮動比例為:
市場化交易上網電價高峰時段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40%、低谷時段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0%;
輸配電價高峰時段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0%、低谷時段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0%。
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深谷電價在低谷電價基礎上下浮20%。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調整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促進新能源消納及支持儲能產業發展,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起草了《關于調整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建言獻策,提出寶貴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4年7月5日,意見建議電子版請反饋至郵箱[email protected]。
聯系電話及傳真:029-63913621
附件:關于調整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6月20日
關于調整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楊凌示范區發展改革局、韓城市發展改革委,國網陜西省電力有限公司,陜西電力交易中心,各有關發電企業,各增量配電網:
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促進新能源消納及支持儲能產業發展,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調整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大工業用電(不含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
(二)一般工商業用電。為引導一般工商業用戶公平參與削峰填谷,取消一般工商業用戶可選擇執行平均電價的政策(即“一般工商業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政策,也可選擇在平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4分錢的標準執行”的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三)農業生產用電(不含農業排灌用電)。
(四)居民生活用電(含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分時電價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峰谷時段
(一)工商業用電(含大工業用電和一般工商業用電)及農業生產用電分時電價每日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個時段。高峰時段為15:00-23:00,低谷時段為11:00-15:00、1:00-6:00,平段為6:00-11:00、23:00-1:00。
(二)迎峰度夏(冬)期間對工商業用電實施尖峰電價,夏季7月、8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9:00-21:00,冬季1月、12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8:00-20:00。
(三)春節、勞動節、國慶節期間(具體時間以國家公布為準)對大工業用電試行重大節假日深谷電價,深谷時段為每日11:00-15:00。
三、浮動比例
(一)工商業分時平段電價由市場化交易上網電價(含代理購電平均上網電價,下同)和輸配電價(不含容、需量電價,下同)構成,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上下浮動。
市場化交易上網電價高峰時段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40%、低谷時段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0%;輸配電價高峰時段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0%、低谷時段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0%。
(二)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深谷電價在低谷電價基礎上下浮20%。
(三)農業生產用電浮動比例保持不變,高峰、低谷電價分別在目錄銷售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礎上上浮50%和下浮50%。
(四)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包括煤電機組容量電費、抽水蓄能容量電費、輔助服務費用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四、其他事項
(一)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新型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
(二)統籌考慮全省電力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對分時電價實施范圍、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進行動態調整。
(三)電力現貨交易應通過現貨市場形成有效的分時電價信號,現貨交易上網電價原則上不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
五、有關要求
(一)各市區發展改革委和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廣泛宣傳和解讀分時電價在促進新能源消納、提升系統運行效率、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確保政策平穩執行。
(二)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尖峰、深谷電價單列)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工商業用電執行分時電價產生的損益納入系統運行費,在下一年度2月-6月、9月-11月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電網企業要認真分析和深入評估政策實施效果,每年3月底前向我委書面報送上年度分時電價執行情況。
(三)陜西電力交易中心應盡快組織已簽訂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的經營主體,及時調整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自2025年起,經營主體簽訂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時,應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浮動比例不低于本通知規定。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執行。《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陜發改價格〔2021〕1757號)同時廢止。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