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生態環境廳7月24日發布關于公開征求《貴州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其中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組織排放標準為Ⅰ時段10、50、200mg/m3,Ⅱ階段10、35、50mg/m3,要求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即:2025年1月1日起),Ⅱ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現有企業2025年1月1日前仍執行GB4915—2013,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Ⅰ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9年1月1日起,執行Ⅱ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關于公開征求《貴州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生態環境部等五部門《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24〕5號)要求,梯次有序推進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我廳起草制定了《貴州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可通過電話、電子郵箱等方式反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8月7日。
(聯系人:朱克勇,聯系電話:15985177168,郵箱:51418548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