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以來,我國在綠色電力市場領域出臺一系列政策,綠證核發范圍實現對可再生能源的全覆蓋,2023年全年核發約1.76億張綠證。在受訪的業內專家看來,中國綠證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特別需要關注綠證與消納責任權重銜接問題。
近日,綠證相關新聞頗多。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上線運行、國內最大規模的單批綠證交易在南方區域達成、今年上半年上海年綠證交易突破1500萬張……自2023年以來,我國在綠色電力市場領域出臺一系列政策,綠證核發范圍實現對可再生能源的全覆蓋,2023年全年核發約1.76億張綠證。
在受訪的業內專家看來,中國綠證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特別需要關注綠證與消納責任權重銜接問題。目前,綠證與消納責任權重銜接面臨政策與法規不完善、市場機制不成熟、消納責任權重分配不均、企業參與度不高、信息不對稱等諸多挑戰。
聯系愈發緊密
自2021年綠電交易試點啟動以來,我國綠證呈現大幅增長態勢。根據國網能源研究院的統計,2023年國家電網經營區的綠證交易呈現出快速增長態勢,交易量達到2364萬張,同比增長約15倍。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日前發布的數據顯示,今年前5個月,中國綠證交易量超1800億千瓦時,同比增長約327%。其中,綠證交易3907萬張,對應電量390.7億千瓦時。
“綠證政策最初于2017年2月發布,標志著綠證交易的正式啟動。然而,在隨后的幾年中,綠證交易的發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國網能源研究院新能源研究所副室主任葉小寧對《中國能源報》記者表示,2019年,隨著《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文件的出臺,提出了將自愿認購綠證作為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補充方式之一。2023年7月,《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實現了綠證核發的全覆蓋,并明確提出綠證可用于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這一舉措使得綠證交易機制與消納責任權重制度之間的銜接更加緊密。
綠證是一種電子憑證,用以證明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來源和屬性。綠證的交易是自愿性質的,其價格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或通過競價確定,綠證的目的在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費,支持國家的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雖然綠證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都旨在促進可再生能源利用,但它們在認證標準、交易組織和考核主體等方面有所不同。綠證更多關注電力的來源,而消納責任權重則側重于實際消費的比例。
銜接面臨問題
如今,綠證與消納責任權重愈發緊密,但兩者之間銜接仍面臨一系列問題。在業內人士看來,綠證與能耗雙控、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考核等制度有待進一步銜接。
首先,促進綠色電力消費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未能有效貫通,綠證未能實現在用戶側全傳導。“一方面,綠電消費尚未體現對碳排放‘雙控’的貢獻。企業購買綠電綠證暫無法抵扣能耗‘雙控’,消費綠電的節能減排效益沒有獲得認可。”葉小寧對《中國能源報》記者直言,“另一方面,大部分省份沒有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到電力用戶,缺乏對市場主體消費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硬性約束。從消費側來看,電力用戶未納入綠電交易范圍,其購買使用電力中的綠證價值無法體現。”
其次,我國綠色消費核算認證體系尚未建立。目前,雖然已經有一些與綠色消費相關的認證和核算體系,但一個全面、統一、權威的綠色消費核算認證體系尚未完全建立,不同行業和領域存在不同的認證標準和流程,這給綠色消費的核算和認證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尤其是綠色電力碳減排量測算等認證標準不統一、確權信息渠道不透明等,可能造成重復激勵或重復處罰等問題。“綠色消費認證體系需要有清晰的標準和流程,明確哪些綠色消費行為可以進入認證范圍,認證環節則是可以包括設計、生產、運輸、使用和回收等全生命周期環節,可能還需要根據認證結果建立分級應用場景,例如與部分國際規則進行銜接,但目前,這一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北京電鏈科技有限公司雙碳事業部總監鄭穎對《中國能源報》記者表示。
再次,我國尚未建立綠色電力消費核算體系與碳核算銜接機制。目前,國際上碳市場規則設計中碳排放核算標準主要應用的是IPCC提出的生產者責任法,我國目前的各級標準和指南在規定碳排放核算方法時,不僅依據生產者責任原則,還綜合考慮了電力和熱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間接碳排放。“然而,在碳排放核算體系中,綠色電力如何體現其價值尚不明確,同時,綠色電力交易與碳排放交易的銜接機制也尚未清晰界定。”葉小寧表示。
完善機制設計
針對上述問題,業內人士認為,需要加快綠證與節能降碳政策的銜接,激發綠證需求潛力,同時夯實綠證核發交易的基礎,并進一步拓展綠證應用場景。此外,還需加強綠電市場建設,提高市場活躍度,并完善不同市場機制之間的銜接。
談及綠證制度與消納責任權重如何更好銜接,葉小寧認為,一是明確市場主體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的法定義務,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考核納入生態文明等考核體系。為推動消費側綠色轉型,需進一步強化消費側電力用戶的消納責任,建議結合電力市場化改革最新進展,以及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進入新階段,在修訂可再生能源法時,明確市場主體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的法定義務。明確將省級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分解到重點電力用戶,并將該指標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的考核體系中。
二是健全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核算機制。以綠證為抓手健全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核算機制,可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和消費量統計核算體系建立提供科學依據。”葉小寧建議,進一步明確綠色電力證書在消納量和消費量統計核算方面的權威性、唯一性、通用性和主導性,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權重統計核算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是需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與碳排放機制的有效對接。建立以綠證為核心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體系,通過綠證消費推動可再生能源的廣泛接納。同時,完善碳排放市場的核算規則,強化綠證在碳減排中抵扣作用的相關標準及制度框架。此外,改進碳排放因子的計算方法,明確綠證在碳排放抵扣中的適用范圍和操作方式,確保與碳排放“雙控”政策的轉型順利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