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吉林發改委發布關于優化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文件提出: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降低用電成本。其中高峰低谷時段用電價格分別上下浮動55%;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
此次調整了時段,其中午間12:30-13:30為低谷時段,此外11:30-12:30、13:30-15:30共3個小時為平段。高峰時段分別為上午2.5小時、下午5.5小時。尖峰電價執行時機為1月、7-8月、11-12月16:00-19:00共3個小時。
原文如下:
吉林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優化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發展改革委(局),長白山管委會經發局,國網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電力有限公司、各類市場主體:
為充分發揮峰谷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發展,根據當前我省用電負荷特性等情況,優化調整工商業用戶分時電價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峰谷時段劃分
高峰時段9:00-11:30、15:30-21:00(共8小時),其中:尖峰時段1月、7-8月、11-12月16:00-19:00(共3小時)
平時段6:00-9:00、11:30-12:30、13:30-15:30、21:00-23:00(共8小時)
低谷時段23:00-6:00、12:30-13:30(共8小時)
二、電價浮動比例
平時段電價按市場交易購電價格或電網代理購電平均上網價格執行,高峰和低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分別上下浮動55%;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統運行費用不參與浮動。
三、其他事項
(一)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降低用電成本。
(二)根據我省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情況,結合新能源發展、政策執行效果等因素,適時動態調整分時電價政策。電網企業要進一步加快用電計量裝置和信息化系統的改造升級。
(三)其他未盡事宜,繼續按照《吉林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吉發改價格〔2021〕878號)執行。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
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