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內蒙古自治區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發電一體化系統項目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文件指出,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采用“長時儲能光熱+風電+光伏+電加熱(+補燃)”的結構,構建一體化系統,統一調度、協同運行。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作為一個整體接入公用電網,與公用電網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
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中,光熱發電裝機規模原則上不低于20萬千瓦,光熱發電儲熱時長和鏡場面積根據風電光伏調節需求確定(原則上儲熱時長不小于6小時,鏡場面積不少于8平方米/千瓦)。
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作為一個整體聯合出力,發電出力應最大限度跟隨電網供電負荷曲線特性,跟隨能力按照年度逐時出力歸一化曲線與電網供電負荷歸一化曲線兩者的年累計量之比進行測算,原則上具備不低于75%的能力。電網晚高峰期間(17點至22點),一體化系統出力具備不低于光熱發電額定容量和風電置信容量之和的頂峰能力。
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一體化系統中光熱發電、風電、光伏發電裝機規模按照1:2:0或1:1.5:1或1:1:2三種方案進行配比,項目業主可根據實際自行選擇。
光熱發電與風電光熱一體化系統可通過補燃方式提高光熱發電出力能力,補燃發電量不高于一體化系統總發電量的10%,配置補燃的一體化系統,碳排放標準不高于100克二氧化碳當量/千瓦時。
此外,文件還指出,投資主體無力實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終止項目,自治區能源局收回相應的光熱發電與風電光伏建設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