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財政廳發布關于省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第582號建議的答復。
針對李艷紅代表提出的《關于進一步強化對綠色礦山企業政策支持的建議》。經商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貴州省財政廳就建議提出的有關問題進行了答復。
其中明確指出:
1、下一步,貴州省有關部門將積極落實相關工作要求,加強調查研究、向上級請示匯報和建言獻策,推動國家進一步加大對綠色發展方面的稅收政策支持,提高企業建設綠色礦山的積極性。
2、下一步,貴州省財政廳將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等部門,貫徹落實《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財綜﹝2023﹞10號)文件要求,繼續做好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原文如下:
黔財議復字〔2024〕170號
尊敬的李艷紅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進一步強化對綠色礦山企業政策支持的建議》收悉。感謝您對我省綠色礦山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經商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現就建議提出的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省級層面出臺支持綠色礦山企業財稅政策”的建議
根據現行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除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下放地方的具體政策管理權限外,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地方無權自行制定稅收政策,省級及省以下征管部門主要負責貫徹落實好現行有效的稅收法律法規。
目前,國家暫未出臺專門針對“綠色礦山企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但對支持綠色發展方面,稅務總局出臺了《支持綠色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從支持環境保護、促進節能環保、鼓勵資源綜合利用、推動低碳產業發展四個方面,實施了56項支持綠色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其中,礦山企業如果符合相關稅收優惠條件,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一)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二)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三)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減征環境保護稅。(四)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六)煤炭開采企業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七)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資源稅。(八)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九)開采尾礦減免資源稅。(十)自2018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按6%的規定稅率)減征30%。
同時,我省對符合條件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可按相關規定向科技部門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024年4月,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第十一條明確了“積極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好高新技術企業、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稅收優惠政策”。
下一步,省有關部門將積極落實相關工作要求,加強調查研究、向上級請示匯報和建言獻策,推動國家進一步加大對綠色發展方面的稅收政策支持,提高企業建設綠色礦山的積極性。
二、關于“由省級層面出臺綠色礦山企業礦業權出讓收益優惠政策”的建議
2023年4月,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財綜﹝2023﹞10號),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自然資源所有權,依法向礦業權人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作為中央設立的非稅收入,優惠政策的制定權限在中央,地方無權制定針對綠色礦山企業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優惠政策。
下一步,省財政廳將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等部門,貫徹落實《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財綜﹝2023﹞10號)文件要求,繼續做好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