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8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征求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此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
征求意見稿提出: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全文如下:
附件1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推動能源節約和能效提升,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國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綜合評價項目用能和碳排放情況,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組織編制技術標準、規范和指南,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地能源消費和碳排放形勢、完成節能降碳目標任務、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進展等情況,對各地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六條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節能降碳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和碳排放強度降低指標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各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原則上應為地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節能審查機關與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加強工作銜接,重大高耗能項目節能審查應征求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意見,并及時將本部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抄送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的,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權限可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結合實際下放至具備節能審查能力的地市級節能審查機關。禁止將節能審查權限交由不具備節能審查能力的行政審批機構。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適時更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省級地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區、市)省級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地區省級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后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省級地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省(區、市)相關節能審查機關實施。
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權限動態調整機制,結合節能降碳形勢、行業發展情況等因素,對節能審查能力不適應地區的重點行業特大型高耗能項目實施節能審查,涉及地區和行業范圍、項目條件、具體時限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企業投資項目在開工建設前,需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條 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各類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施區域節能審查,明確區域節能目標、節能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要求。對已經實施區域節能審查范圍內的項目,除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審查的,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
區域節能審查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依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節能降碳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碳排放情況,包括碳排放總量、單位增加值(產值)碳排放、碳排放結構(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調入電力熱力等);單位增加值碳排放應與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國內外同類企業進行比較;
(七)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二條 節能報告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后,應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降碳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和碳排放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降碳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降碳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六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和碳排放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碳排放量超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審查機關辦理。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正式投入生產、使用前,應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降碳技術采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批復的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等情況進行驗收。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以及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據實編制節能審查驗收報告,并報送節能審查機關。
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節能審查機關負責項目節能審查驗收工作,對節能審查驗收報告進行審核,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并出具節能審查驗收意見。節能審查機關與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組織開展項目節能審查驗收。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節能審查驗收。
未經節能審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正式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
第十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審查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
第二十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降碳形勢、開展節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省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全國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整改,并對建設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視情節處10萬元以下罰款。經節能審查機關認定完成整改的項目,節能審查機關可依據實際情況出具整改完成證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以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按程序進行節能審查。項目已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從事節能咨詢、評審等節能服務的機構提供節能審查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歸集和記錄,將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節能報告、節能審查驗收報告內容嚴重失實;
(二)項目實際建設內容與節能報告、節能審查意見存在明顯偏差,未采用符合有關政策要求的節能降碳技術或用能設備,能效水平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總量明顯超出節能審查批復水平;
(三)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間,可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完成整改并經節能審查機關審核同意的,按照信用管理有關規定終止信用信息公示。
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九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評審的有關人員在節能評審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省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