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風光同場”海上光伏開發建設方案》,方案提出,2024年啟動首輪海上光伏項目競爭配置,規模不低于100萬千瓦。首輪競爭配置項目作為保障性并網項目,納入市可再生能源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由市電力公司保障并網消納,鼓勵投資主體按需配置儲能。2025年,開展其余海上光伏項目競爭配置和開發建設。投資主體配套建設新型儲能裝置,出力不低于海上光伏裝機容量的20%(額定充放電時長不少于2小時)。新型儲能可通過自建、合建或容量租賃的模式實現,與海上光伏同步建成并網。
方案提到,打造風光同場海上光伏集群。按照集約用海、安全可靠、生態友好等原則,充分考慮原有海上風電場的運行和維護需求。統籌做好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岸帶及海洋空間規劃銜接,不占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岸線、軍事設施保護區、航路和錨地、未開發利用的潮間帶海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其他區域。聚焦我市周邊東海大橋、臨港、金山、奉賢等已建、在建海上風電場址海域范圍,以“風光同場”的模式進行海上光伏規劃布局,開發建設百萬千瓦級海上光伏項目集群。
原文見下:
關于印發《上海市“風光同場”海上光伏 開發建設方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指導和推動我市海上光伏高質量發展,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風光同場”海上光伏開發建設方案》。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風光同場”海上光伏開發建設方案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8月22日
附件
上海市“風光同場”海上光伏開發建設方案
發展海上光伏是落實國家能源發展戰略、拓展發展空間、加快建設新型能源體系、推動產業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抓手。為指導和推動我市海上光伏高質量發展,根據《“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發改能源〔2021〕1445號)、《上海市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滬府發〔2022〕4號)、《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項目競爭配置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4〕2號)等文件要求,結合上海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推進海上光伏試點示范開發與規模化發展,打造海上光伏項目集群,加快構建新型能源體系。堅持統籌規劃、有序實施,做好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岸帶規劃銜接,滿足海域使用、生態保護、通航安全等要求。堅持集約節約、生態優先,實現海上光伏送出路由集約共用,減少海域及岸線資源占用,做好生態保護和環境監測修復。堅持創新驅動、降本增效,加強技術與開發模式創新,通過關鍵技術的突破實現降本增效,加快形成海上光伏新質生產力。堅持市場主導、安全可靠,完善資源配置方式,引導優質主體積極參與開發建設,全面加強海上光伏建設、運維全鏈條管理。
二、建設目標
2024年,啟動首輪海上光伏項目競爭配置,規模不低于100萬千瓦。首輪競爭配置項目作為我市保障性并網項目,納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由市電力公司保障并網消納,鼓勵投資主體按需配置儲能。
2025年,開展其余海上光伏項目競爭配置和開發建設。投資主體配套建設新型儲能裝置,出力不低于海上光伏裝機容量的20%(額定充放電時長不少于2小時)。新型儲能可通過自建、合建或容量租賃的模式實現,與海上光伏同步建成并網。
項目參加市場化交易后,按照相關電力市場規則要求執行。
三、重點任務
1.打造風光同場海上光伏集群。按照集約用海、安全可靠、生態友好等原則,充分考慮原有海上風電場的運行和維護需求。統籌做好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岸帶及海洋空間規劃銜接,不占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岸線、軍事設施保護區、航路和錨地、未開發利用的潮間帶海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其他區域。聚焦我市周邊東海大橋、臨港、金山、奉賢等已建、在建海上風電場址海域范圍,以“風光同場”的模式進行海上光伏規劃布局,開發建設百萬千瓦級海上光伏項目集群。
2.穩妥有序推進海上光伏開發。海上光伏納入我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方案,原則上通過市場化競爭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主體和開發時序。嚴格控制項目用海面積,在滿足行業設計標準前提下,單位兆瓦用海面積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用海面積控制指標。開發企業應做好海上光伏場址的建設條件、建設方案和接入消納等分析,嚴格依法依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開工前應做好軍事影響、通航安全、環境影響、海域使用等相關專題論證工作,并依法取得相應主管部門批復文件,堅決杜絕不具備條件的項目未批先建。
3.優化廊道送出和電網消納。立足項目周邊電網的接入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性分析優選接入點和接入電壓等級。光伏送出路由應做好與原有風電設施銜接,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路由方案,做到節約集約用海、集中統一送出。電網企業應根據我市相關能源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方案,及時優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加快推進海上光伏項目的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建設,有效支撐規模化海上光伏高效接入。電網企業建設確有困難、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可由海上光伏投資主體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出資建設,經協商一致后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4.強化生態保護和環境監測。嚴格按照政策要求避讓各類禁止開發的敏感區域,海上光伏布局不得超過原有海上風電場址海域范圍。結合原有海上風電環評相關資料,充分做好海上光伏建設的生態環境評價,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及修復工作,嚴格落實施工建設及運行維護等全生命周期各環節環境保護措施,制定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方案。海上光伏用海應落實海域立體分層設權,項目建成后做好海洋環境跟蹤監測與評估,鼓勵開展連續監測設施建設和信息共享,實現生態環境監測和環境保護工作聯動運行。
5.推進海上光伏技術裝備創新。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力度,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重點關注光伏材料研發、電池效率提升、施工建造能力、信息化智能化運維等方面技術創新,推動適應海洋鹽霧環境的高效組件、抗惡劣海況新型支架及基礎、適用海洋環境的智能化逆變器和箱變、海上光伏專用施工船舶、智能化監測和運維系統等重大技術攻關和新型裝備研發,力爭取得關鍵技術領域重大突破,實現項目降本增效,建設技術領先的示范項目。
6.協同保障項目安全規范實施。投資主體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切實做好海上光伏安全生產工作,全面加強建設、運營各環節安全管理。海上光伏布局、建設和運維需做好和原有海上風電設備設施銜接,不得對原有海上風電運行安全造成影響,按照海域使用法律法規做好全生命周期海域使用的相關手續規范辦理。海事等相關部門強化項目建設與運營階段的安全監管,海洋部門加強對項目用海監管。發生重大事故和設備故障時,投資主體應及時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電網調度機構報告。
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協調。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發展改革委會同自然資源部東海局、市海洋局、上海警備區、上海海事局、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浦東新區、金山區、奉賢區、臨港新片區建立海上光伏推進機制,及時解決海上光伏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海上光伏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2.強化要素保障。將海上光伏項目納入上海市重大建設項目計劃,協調推進項目建設,強化用地用海、環境保護、電網接入等要素保障。各相關部門加強業務指導,優化工作流程,提高辦理效率,營造海上光伏良好發展環境,調動各方投資海上光伏積極性。
3.做好監測評估。加強海上光伏信息監測體系建設,建立海上光伏生產及并網運行、技術裝備等信息收集、統計管理機制,及時掌握海上光伏發展動態。建立健全監測評估機制,定期對海上光伏項目進展、成效進行量化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優化實施方案,確保海上光伏開發目標得到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