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調整電動汽車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執行,峰谷電價及價差保持不變,峰平谷各8個小時保持不變。
調整峰平谷時段:
(一)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工商業用電類別分為迎峰度夏階段和非迎峰度夏階段。其中,迎峰度夏階段為4月至9月,峰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16:00-24:00;平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0:00-02:00、10:00-16:00;谷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2:00-10:00。非迎峰度夏階段為10月至次年3月,峰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16:00-24:00;平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8:00-16:00;谷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0:00-08:00。
(二)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用電分為迎峰度夏階段和非迎峰度夏階段。其中,迎峰度夏階段為4月至9月,峰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16:00-24:00;平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8:00-16:00;谷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0:00-08:00。非迎峰度夏階段為10月至次年3月,峰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16:00-24:00;平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6:00-12:00、14:00-16:00;谷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0:00-06:00、12:00-14:00。
詳情如下: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電動汽車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瓊發改規〔2024〕2號
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國家9部門《關于推進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交運發〔2023〕144號)等文件精神和國家對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有關要求,根據我省電力統調負荷曲線特性變化,充分發揮峰谷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削峰填谷,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服務我省新能源電動汽車發展,對我省電動汽車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進行優化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執行,峰谷電價及價差保持不變,峰平谷各8個小時保持不變。
二、調整峰平谷時段。
(一)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工商業用電類別分為迎峰度夏階段和非迎峰度夏階段。其中,迎峰度夏階段為4月至9月,峰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16:00-24:00;平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0:00-02:00、10:00-16:00;谷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2:00-10:00。非迎峰度夏階段為10月至次年3月,峰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16:00-24:00;平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8:00-16:00;谷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0:00-08:00。
(二)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用電分為迎峰度夏階段和非迎峰度夏階段。其中,迎峰度夏階段為4月至9月,峰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16:00-24:00;平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8:00-16:00;谷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0:00-08:00。非迎峰度夏階段為10月至次年3月,峰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16:00-24:00;平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6:00-12:00、14:00-16:00;谷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0:00-06:00、12:00-14:00。
各市縣公交公司應向當地供電局申請辦理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專用充電站(樁)用電,當地供電局現場勘查并裝表計量后,對專用充電站(樁)執行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每次執行專用或非專用充電站(樁)的周期需保持12個月不變。各市縣公交公司必須嚴格落實“專樁、專用”要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專用充電站(樁)嚴禁向非新能源公交車輛提供充電服務。海南省充換電一張網有限公司利用省級監管平臺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及時將相關公交公司違規行為移交給有關管理部門依規查處。
三、電動汽車其他用電價格政策按發改價格〔2014〕1668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要周密安排,精心組織,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和效果跟蹤,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省發展改革委。
調整后的電動汽車峰谷電價政策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原《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電動汽車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瓊發改價格〔2020〕698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有關電動汽車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相關政策如有變化,以最新政策規定為準。
附件:海南省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峰谷分時電價表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8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