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寧夏自治區發改委發布關于寧夏電投石嘴山2×660MW超超臨界熱電項目核準的批復,該項目建設地點位于石嘴山市平羅縣西大灘前進農場境內。建設2臺660MW超超臨界間接空冷燃煤發電機組,同步建設脫硫、脫硝裝置等。詳情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電投石嘴山2×660MW超超臨界熱電項目核準的批復
寧夏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核準寧夏電投石嘴山2×660MW超超臨界熱電項目的請示》(寧電投發〔2024〕40號)及相關附件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推進寧夏“十四五”納規煤電機組項目建設,同意建設寧夏電投石嘴山2×660MW超超臨界熱電項目(項目代碼:2408-640221-04-01-207797)。寧夏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作為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項目投資、建設、經營。
二、項目建設地點位于石嘴山市平羅縣西大灘前進農場境內。
三、項目建設2臺660MW超超臨界間接空冷燃煤發電機組,同步建設脫硫、脫硝裝置等。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項目總投資599367萬元,項目資本金占工程總投資的20%,其余資金通過銀行貸款解決。
五、項目安裝除塵、脫硫、脫硝和在線煙氣監測裝置,電廠各項污染物排放指標須滿足國家和自治區環保要求。具體排放標準以環評批復為準。
六、項目單位要優化工程設計,采用先進節能技術,選用節能設備,進一步提升設備質量,加強節能管理。該項目投產后,發、供電煤耗等各項能耗指標應控制在設計水平。
七、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認真組織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詳見附件)。
八、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項目核準前應附前置文件分別是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石嘴山2×660MW超超臨界熱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寧自然資預審字〔2024〕33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64022120240726068號)、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寧夏電投石嘴山2×660MW超超臨界熱電項目評估報告的審查意見》(石政函〔2024〕61號)、《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備案表》。
九、如需對本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十、請寧夏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安全生產、環評、土地使用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工程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確保綠色安全建設。
十一、本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附件:寧夏電投石嘴山2×660MW超超臨界熱電項目招標投標事項核準意見表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