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信局發布關于印發昆明市供用電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鼓勵具備條件的公共機構、產業園區、工業企業及個人建設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項目,開發利用清潔低碳能源。供電企業應當優化服務流程,促進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納。
詳情如下:
關于《昆明市供用電管理辦法(暫行)》的解讀
《昆明市供用電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林草局聯合印發,為更好地理解《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及意義
2000年以來,云南省用于規范指導供用電管理秩序的“三條例一辦法”(《云南省查處竊電行為條例》《云南省供用電條例》《云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云南省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管理辦法》)均頒布時間較早,現已不能完全滿足電力行業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環境變化的需求。電網項目建設主要存在土地征轉手續辦理周期長、主城區政府配套電力通道建設緩慢、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植物隱患處置程序不明確、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定不清晰等問題日益凸顯,制約地方能源發展。此次《辦法》的制定,著眼于適應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需要、推動綠色能源發展,維護正常供電秩序、強化供電管理,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于供電服務水平持續提升的需求,從昆明市電力發展的工作實際出發,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推進全市供用電管理制度的完善。
二、制定依據
《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云南省供用電條例》《云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學習發達地區先進經驗,結合昆明市實際情況制定。
三、制定原則
一是依法依規。《辦法》制定過程中系統梳理了《民法典》《電力法》《供用電管理規則》《供電營業規則》等供用電管理相關的法規政策,做好《辦法》與相關政策法規的銜接,使其與相關政策法規在實現有機統一、功能互補、深度協調。
二是問題導向。聚焦近年來供用電管理管理實踐中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緊盯用電業務辦理的“堵點”、人民群眾反映的“痛點”、供電服務管理的“薄弱點”、問題易發多發的“風險點”,找準問題的根源與關鍵,精準施策,確保《辦法》能夠有效指導業務實踐。
三是公平公正。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站在客觀公正的角度,逐條論證、謹慎調整,明晰供用電雙方的權益和責任,減少矛盾爭議和誤解,確保供用電雙方利益平衡。
四是與時俱進。分析供用電管理管理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將電力體制改革的新要求以及近年來供用電管理方面成熟的實踐經驗融入《辦法》當中,實現制度文本的與時俱進。
四、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總則、供電設施規劃與建設、電力設施保護、電力供應與使用、附則等五章,共五十三條。為了讓有關單位更好地獲取、理解政策信息,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6條,主要對《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范圍以及各職能部門的總體職責進行明確。《辦法》適用于昆明市行政區域內供電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保護,電力供應與使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市級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供用電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屬地政府確定的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供用電管理工作,受市電力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供電設施規劃與建設,共18條,主要對《電力專項規劃》的編制及修編、供電設施的用地、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等事項進行了明確。《辦法》明確供電企業結合城市發展規劃、行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組織編制《電力專項規劃》,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供電企業按照規定程序修編《電力專項規劃》。同時,《辦法》明確提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不實行征地,架空電力線路塔(桿)基礎用地不辦理土地征收、農用地轉用及土地使用權證;第三章電力設施保護,共10條,主要對電力設施的保護以及電力設施權責進行了劃分。《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施工作業時應當避讓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保護區、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電力設施周圍或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按規定經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按照供受電設施的產權歸屬或者供用電合同的約定,確定供受電設施管理與保護責任范圍;第四章電力供應與使用,共17條,主要對供電企業、電力主管部門、用電用戶在供用電過程中應遵守的規定進行了明確;第五章附則,共2條,主要對《辦法》中的專有名詞以及《辦法》有效期進行說明。《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昆明市供用電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昆工信規〔2024〕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滇中新區、各開發(度假)區、自貿 實驗(經濟合作)區管委會,市級各有關部門:
為加強昆明市供電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與保護,規范供用電行為,推動昆明市電力高質量發展,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林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昆明市供用電管理辦法(暫行)》,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昆明市林業和草原局
2024 年8 月19 日
(此件公開發布)
昆明市供用電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昆明市供電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與保護,規范供用電行為,維護供用電秩序,保障供電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推動昆明市電力高質量發展,優化電力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云南省供用電條例》《云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昆明市行政區域內供電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保護,電力供應與使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屬地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供用電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供用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
第四條 市級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昆明市行政區域內供用電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屬地政府確定的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供用電管理工作,受市電力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應急、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水務、林草、園林綠化、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向用戶提供電力普遍服務,履行法律法規規定和供用電合同約定的義務,向用戶安全穩定供電,并提高電網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增強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
第六條 用戶應當安全、節約、計劃用電,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供電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供電企業結合城市發展規劃、行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組織編制電力專項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電力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一致性審查核對。
第八條 電力專項規劃應包括變電設施及配電設施位置、電力線路設施及走廊、電力通信設施、地下電纜通道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等內容,劃定供電設施規劃控制區范圍,并預留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通信設施、儲能設施、分布式發電等新型設施設備的接電并網條件。
第九條 因國土空間詳細規劃調整,可能導致供電設施用地或用電負荷顯著變化的,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調整方案過程中或上報同級規劃委員會前,應當充分征求轄區電力主管部門及供電企業的意見。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供電企業按照規定程序修編電力專項規劃。
第十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城市建設和鄉村建設的總體規劃統籌安排用地、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
電力線路規劃建設時應統籌考慮森林防火隔離帶建設工作,森林防火隔離帶的建設工作應與電力線路山火防控有效融合。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自然保護地范圍內的供電設施布局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自然保護地法律法規,符合自然保護地管控要求和規劃,不得破壞其自然生態或者景觀。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避讓的,供電企業應當做好項目建設合法性、必要性、選線選址唯一性、不可避讓性論證及生態環境影響論證評價和調整范圍等專家論證或者評審工作,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供電設施用地,采用用地儲備和單獨征收相結合的方式保障。供電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按照劃撥方式供地。
新建開發區、居住區和成片改造地區,在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應對國土空間規劃及電力專項規劃進行傳導,對變電站、配電站等有用地需求的供電設施做空間保障,并按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進行管控,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和改變。
第十二條 屬地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供電設施,保障鄉村發展用電需求。
屬地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城中村、老舊小區的用電保障工作,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同步保障供電設施建設用地。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新建供電設施增加用電容量的,應當在征求供電企業意見后,對供電設施用地、用房作出安排。安排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時,應當保證農業和農村用電的適當比例,保證農村排澇、抗旱和農業季節性生產用電。
第十三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跨越房屋時,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房屋所有權人達成協議。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供電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或者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由建設單位與有關權屬人簽訂協議后,按照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對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協議需明確處置方、處置要求、后續處置和費用補償等問題。
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必須使用他人土地使用權的,由建設單位與有關權屬人簽訂協議,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不實行征地,架空電力線路塔(桿)基礎用地不辦理土地征收、農用地轉用及土地使用權證。在不改變原有管線路由、建設規模的前提下對既有管線進行更新、維護的,免于辦理規劃報建手續。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將符合條件的高壓供電設施項目納入市級重大項目管理范圍。對用于應急、備災、搶險,或省、市政府發文明確解決重大電網風險、保障電力供應等的重大項目,各級相關職能部門應建立綠色審批通道,加快用地、林業、挖掘等行政審批進度。供電企業應依法向相關職能部門備案,并于規定期限內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應按電力專項規劃同步配建電纜管溝,并確保與道路建設同步實施,屬地政府負責電纜管溝投資建設,供電企業負責電氣部分投資建設。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設電纜管溝的,建設單位應就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圖、施工圖等相關設計資料中的電纜管溝建設方案征求供電企業的意見,對設計文件進行完善。
對未按設計文件施工的電纜管溝,建設單位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各級住建部門應予以監督。電纜管溝建成并經供電企業確認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工程結算報審,并將管理權和使用權無償移交給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當自接收之日起對電纜管溝及害井蓋等附屬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線路業主單位限時完成對既有架空線路入地、拆舊等工作。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電力設施應當與住宅首期工程同步設計、建設、竣工驗收、投入使用。配套電力設施建成后,鼓勵建設單位將供配電設施資產移交供電企業并配合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新建住宅小區的銷售現場公示建設范圍內項目電力設施的設置情況,對住宅小區建設范圍外及周邊的高壓等電力設施建設規劃應及時配合公示。
第十八條 加強配電設施防洪防澇風險管控,提升配電設施防災抗災能力,規范變電站、配電站選址,易積水、低洼區域不宜設置配電室。醫院、學校、政府機關等重要用戶的配電室應嚴格落實防水排澇安全措施。
新建住宅小區的專用配電室宜設置在建筑物首層及以上,當條件限制時可設置在地下負一層,但應采取預防洪水、消防水或積水從其他渠道浸泡配電室的措施。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專用配電室設置在地下的,業主單位應配置充足的強排設備。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產業園區、商業街區、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同步建設電動汽車等設備的充換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條件。
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符合有關專項規劃、消防安全的要求。
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產權人及建設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對其投資建設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承擔安全管理責任,定期開展維護管理工作。公共充電樁運營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充電基礎設施的周期性強制檢定工作,檢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嚴格按照國家和電力行業相關標準進行配套供配電設施工程設計、施工和建設,住建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包括配套供配電設施),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并取得供電部門的正式供電相關意見,且正式供電已接入。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為保障居民用電,住宅小區(含政府投資建設的小區)用戶資產供配電設施鼓勵移交供電企業負責專業運維、管理。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程應包括供配電設施改造,設置“一戶一表”,改造完成后供配電設施鼓勵移交供電企業負責專業運維、管理。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公共機構、產業園區、工業企業及個人建設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項目,開發利用清潔低碳能源。供電企業應當優化服務流程,促進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納。
分布式新能源項目的產權人應當遵守并網技術標準、工程規范和有關管理要求,保證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并對其產權設施承擔維護管理責任和安全責任。在并網運行過程中,未與供電企業協商一致的,不得私自增加、改造有關設備設施或改變有關技術性能參數。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類用戶投資建設多元化新型儲能項目,結合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拓展新型儲能應用領域和應用模式,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四條 新型儲能項目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嚴格履行項目安全、消防、環保等管理程序,承擔項目設計、咨詢、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二十五條 禁止實施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并向公安機關、電力主管部門或者電力設施產權人舉報。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施工作業時應當避讓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保護區、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電力設施周圍或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按規定經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飛無人機,但因農業、林業園林、水利、交通、環保、測繪、能源等作業確需放飛無人機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按照供受電設施的產權歸屬或者供用電合同的約定,確定供受電設施管理與保護責任范圍。產權歸屬不明且雙方未約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引起建筑物、構筑物與供電設施相互妨礙,需要遷移供電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時,應當按照建設先后的原則,確定相關各方擔負的責任。如供電設施建設在先,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在后,由后續建設單位負擔供電設施遷移、防護所需的費用;如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在先,供電設施建設在后,由供電設施建設單位負擔建筑物、構筑物遷移所需的費用;不能確定建設先后的,由雙方就防護措施、補償條件等內容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補償標準按照國家以及電力行業有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法開展用電檢查及電力設施巡視工作,對發現的安全用電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并及時報告屬地電力主管部門。收到書面整改意見的用戶應按照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由此引發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及社會影響,由該用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按照“誰產權、誰負責”的原則,供電企業及電力用戶對各自產權設施的日常維護及安全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的管廊、管溝移交供電部門管理使用的,安全責任由供電部門負責。
專變用戶應當依法加強用電安全管理,配備有專業資質的人員擔任用電安全管理人員和電氣工作人員,產權分界點安裝具備故障隔離功能的裝置,并排查治理安全隱患,防止因設備故障或者安全事故影響電網安全運行。
鼓勵金融機構為專變用戶提升裝備水平,消除安全隱患提供便捷實惠的金融服務。鼓勵專變用戶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等方式,實現用電安全風險轉移和兜底保障。
第三十一條 市級電力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做好昆明市行政區域內供電設施保護標志和安全標志的設置工作。
供電設施產權人應當加強對其產權范圍內的供電設施、保護標志和安全標志的維護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巡視、維護、檢修工作并做好記錄,及時制止危害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行為。政府投資建設的管廊、管溝移交供電部門管理使用的,由供電部門負責前述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毀損、移動、拆除或采取其他方式破壞供電設施保護標志、安全標志。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桿、塔、拉線基礎保護范圍內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或者排放、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在桿、塔、拉線基礎保護范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器具通行或者檢修,并應當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穩定,對可能引起桿、塔、拉線基礎周圍泥土、砂石、巖體垮塌和滑坡的,應當修筑符合技術標準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護坡;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三十三條 架空電力線路投產后,在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或自然生長的高桿植物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供電設施產權人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屬人依法及時排除妨礙,有關權屬人應當在告知范圍內依法進行修剪、砍伐。
架空電力線路運行存在植物安全隱患時,電力建設單位或植物權屬人應該按照《昆明市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植物隱患處置工作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采伐手續后方可采伐。
確需修剪或者遷移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通信、廣播電視等線路不得擅自搭掛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未與供電企業溝通,其他非電力線路不得擅自寄掛在歸屬于電網企業資產的電力線路桿塔上,切實消除私接亂拉、借桿架線等違規行為。
未經供電企業允許,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產權歸屬電網企業的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及地下電纜通道,若發現通信線纜產權單位未經許可隨意附掛通信線纜及安裝設備的,將視為違規非法附掛,由供電企業組織開展統一移除處理。
線纜產權單位私自附掛線纜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嚴格追究該單位管理責任。
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三十五條 供電企業除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要求提供電力供應服務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供電企業的營業場所應當公示用電政策、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不得以強制服務、捆綁銷售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二)運用互聯網線上渠道、智能計量裝置等技術手段,提供線上用電業務辦理、遠程抄表計費服務;
(三)根據電力用戶的等級、行業特性等進行分類服務和指導;
(四)制訂重大活動供電保障方案,明確各方職責劃分,保障電力供應;
(五)電力供應緊張期間優先保障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電;
(六)供電企業發現用電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告知用戶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報告屬地電力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七)配合地方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電價執行檢查監管工作。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變更用電,應當到供電企業供電營業場所或通過線上服務渠道辦理申請手續,不得擅自遷移、操作供電企業的電能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等設施,構成違約用電、竊電的將按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分布式光伏等申請接入電網的,供電企業應當在保障電網安全的情況下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辦理,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第三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和延伸電網投資界面,減省用戶用電報裝環節、時間、成本。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承諾的服務期限,完成電力配套工程建設、送電等服務。因用戶自身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供電企業無法按時辦結的,應當向用戶說明理由。
供電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和官方網站公開受電工程典型設計方案,對住宅小區、重要電力用戶的受電工程項目設計審查、中間檢查、竣工檢驗、裝表接電等用電報裝環節嚴格把關,其余20千伏及以下項目按照規定優化整合相關環節。
電能質量敏感及對電能質量有特殊需求的用戶,在申請報裝時應提前告知供電企業相關需求,供電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九條 專變用戶、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人以及戶外公共場所用電設施管理人應當建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具有資質的電工,規范設置受電設施、用電設施標識和安全警示標識。
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網安全運行的,用電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產生的諧波、沖擊負荷超過國家標準,危及電網安全運行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中止供電。
第四十條 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有序用電、負荷管理、需求響應等管理機制,保障電力供需平衡。供電企業應當積極采用市場化手段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網安全運行。用戶應當參與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在工程設計和建設環節分類管理生產、生活等用電負荷,實現靈活可調節負荷單獨接線,提高負荷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條 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有序用電方案、事故限電序位表,并及時向社會和相關用戶公開。對用戶實施、變更、取消有序用電措施的,應當履行提前告知義務,但緊急狀態除外。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戶應當按照要求采取錯峰、壓減用電負荷等措施。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電價政策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商品交易市場、商業綜合體、商業辦公用房、產業園區等既有用戶在其用電區域內向終端用電人供電的,應當及時向終端用電人公示電費收繳明細。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行為的監督管理,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第四十三條 新建住宅小區在交房前,開發商應當配合向供電企業提供用戶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用電信息,供電企業應當確認信息并完成系統建檔,與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并接火送電。
建筑物所有權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所有權人應當在取得建筑物所有權后向供電企業申請變更供用電關系。涉及建筑物配套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專用變壓器等電力設施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對上述設施的所有權變更一并進行約定。
第四十四條 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計量失準時,供電企業應當免費予以維修或者更換,但因用戶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對計量裝置故障、計量錯誤、電價執行不規范等造成的電量電費偏差,供電企業應科學合理計算,并與用戶協商解決電費退補事宜。退補期間,用戶應當先繳納已發行電費,供電企業應當在30日內完成退補。
第四十五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向行政相對人作出停電決定的,應當明確停電依據、對象、起始時間、范圍等內容,將書面決定送達行政相對人并書面通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按規定履行中止供電通知程序后,方可實施。中
斷供電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時間恢復供電。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繳物業費用為由中斷用戶的正常用電。物業服務人擅自中斷用戶正常用電,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由屬地電力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向住建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 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電企業組織編制本級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演練。
第四十八條 符合重要電力用戶行業分類的,由用戶提出書面申請,報送市級電力主管部門,經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進行認定,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并及時更新重要電力用戶檔案。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規范配置多路電源、應急電源以及快速接入裝置等應急設施和裝備,編制應對突發停電事件的應急預案,執行突發停電應急措施。緊急狀態下,重要電力用戶自備應急電源不能保證保安負荷用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重要電力用戶需要及時提供支援。
第四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多渠道公開供電服務熱線并保障持續暢通,每天二十四小時受理用戶咨詢、查詢、投訴、舉報和故障報修。涉及投訴事宜的,自接到用戶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用戶。
第五十條 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屬地電力主管部門按照昆明市電力行政執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供電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對電力用戶安全用電、違約及竊電、拖欠電費、擾亂用電秩序等行為依法實施電力信用評級,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義
供電企業:是指依法獲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在一定區域從事電力供應和電網運營活動的企業。
用戶:是指與供電企業訂立供用電合同或者轉供電合同,以及雖未訂立合同但直接發生供用電關系的用電主體,但不包括專變用戶用電區域內的終端用電人。
專變用戶:是指以自行投資、安裝并由其專用的變壓器接電用電的用戶。
電力設施:包括發電、供電企業及用戶已建和在建的發電、變電、配電、電力線路、電力調度、電力市場交易設施以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