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山東威海征求《威海市節約能源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其中提到,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改造和電能保護,優化資源配置,降低線損和配電損失,提高電能利用效率。
意見指出,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有關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發電運行。
原文如下:
關于《威海市節約能源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我委牽頭修訂了《威海市節約能源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于2024年9月30日前通過信件、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威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8月30日
威海市節約能源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本辦法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能源以及從事節能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節能工作應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堅持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技術推進、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市和各區市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市和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工業、建筑、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是重點節能領域。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應加強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七條市和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工作,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生產和消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八條市和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編制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轄區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應當包括用能現狀、節能目標、重點環節、實施主體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工業、建筑、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重點用能領域的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轄區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抓好本領域節能工作落實。
第九條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市政府應當向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下達節能指標。各區市、國家級開發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做好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責任評價工作。
市政府應當對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作為對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市和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應當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加快推行清潔生產,對高耗能行業進行調整改造,支持新能源開發、節能管理、節能科研和推廣應用,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程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
第十二條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和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管理,確保能源計量準確可靠。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統計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建立統計臺賬,健全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和能源消費統計制度,并按照規定向統計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送能源統計報表。
第十三條市和各區市、國家級開發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主要耗能行業單位產品能耗預警控制線,加強對轄區內主要耗能行業的監督管理。超出預警控制線的,責令生產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逾期仍超出預警控制線的,可以對生產單位采取調控措施。
第十四條實行落后的高耗能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十五條 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積極采用國際國內先進節能標準。
第十七條對國家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生產者、進口商應當在產品明顯部位標注統一規范的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中予以說明,并對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準確性負責。
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十八條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有資質的認證機構申請節能產品認證。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第十九條市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和分析,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市區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條市和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應當采取措施,培育節能服務產業,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等公益性節能服務和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鼓勵節能服務機構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為用能單位節能改造提供技術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配備節能專業人才,健全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二十一條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加強能源計量、統計、利用狀況分析等基礎工作,推行先進的節能技術和信息化管理模式,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二條 鼓勵工業企業采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采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改造和電能保護,優化資源配置,降低線損和配電損失,提高電能利用效率。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有關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發電運行。
第二十四條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筑節能標準。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建筑節能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市和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應當加強對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改造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選擇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六條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遵守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的車船,不得用于營運。
第二十七條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公共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國家和省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二十八條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根據用能單位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定期公布重點用能單位名單。重點用能單位包括: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
第二十九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二)組織開展本單位節能規劃編制、能源審計、能源管理體系建設、用能狀況分析評價等工作;
(三)能源管理人員和重大用能設備操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節能專業知識和技能,定期接受節能培訓;
(四)在規定時限內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月度能源消耗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計和清潔生產工作。
鼓勵非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審計和清潔生產工作。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無償或者低于市場價格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產品,不得對本單位職工按照能源消費量給予補貼。
第四章節能技術進步
第三十二條市和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應當將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單位、個人開展節能科研、節能產品開發、節能技術成果推廣、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重點節能技術研發體系。
第三十三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范項目和重點節能工程。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級公布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設備、節能產品。
第三十四條鼓勵用能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節能技術改造。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開發成果,多渠道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
第三十五條市和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實效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推廣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
鼓勵、支持在農村推廣沼氣等生物質能和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推廣節能型的農村住宅和爐灶等。
第五章激勵措施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可以根據財力狀況設立節能專項資金,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當調整資金投入。
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節能技術、產品的示范和推廣;
(二)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
(三)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
(四)節能宣傳、培訓;
(五)支持開展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自愿協議;
(六)節能表彰、獎勵;
(七)政府(管委)確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七條市和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調控、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活動:
(一)推廣、使用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和新能源車輛;
(二)生產、使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三)采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四)開發利用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
(五)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節能建筑材料、節能技術和產品;
(六)對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七)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市場機制參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用能管理;
(八)國家、省、市確定的其他節能活動。
第三十八條市和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應當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節能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
市和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應當采取措施,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的投入。
第三十九條市和各區市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和收費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居民生活用電階梯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按照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具體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節能法律法規、節能標準執行和節能專項資金、財政補貼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第四十一條節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監督檢查和現場監督檢查等方式。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節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印或者摘錄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財務賬目等資料;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就監督檢查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根據需要對有關產品、設備、資料、場景等進行錄像、拍照;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節能監督檢查,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干擾監督檢查對象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
(二)泄露監督檢查對象的商業秘密;
(三)向監督檢查對象收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三條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監督檢查內容和時間要求報送相應資料。
第四十四條實施節能監督檢查時,涉及相關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除依法應當由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政府(管委)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內容明顯不實,或者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由有關部門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一)無償或者低于市場價格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的;
(二)向本單位職工按照能源消費量給予補貼的;
(三)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生產、進口、銷售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
(二)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的;
(三)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
(四)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的;
(五)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
(六)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
(七)公共機構未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
(八)瞞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節能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
(二)對未經節能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的;
(三)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威海市節約能源辦法》(威政發〔2013〕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