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正式印發了《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以下簡稱“《核發交易規則》”),這是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以下簡稱“1044號文”)后,主管部門發布的規范綠證核發和交易行為的最重要文件,標志著我國綠證機制的建設再邁出重要一步,將為更好地培育綠證綠電交易市場,進一步在全社會營造綠色電力消費環境,助力經濟社會綠色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正式明確了核發和交易規則
新增核銷和處置措施
與今年4月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的《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印發的《核發交易規則》對于企業關心的綠證唯一性、有效期、核銷機制、信息披露等內容進行了正式確認,并新增了存量綠證延期使用、自發自用項目綠證核發、對違背承諾的處置措施等內容。
整體而言,筆者認為《核發交易規則》的基本原則和工作思路清晰。《核發交易規則》指出,綠證核發和交易應堅持“統一核發、交易開放、市場競爭、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則,核發由國家統一組織,交易面向社會開放,價格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全生命周期數據真實可信、防篡改、可追溯。以上原則和工作重點的提出,確保了核發和交易的統一性和透明性,保證了綠證交易市場的完全競爭,使綠證價格能真實合理地反映市場情況;同時,著重提出對“全生命周期數據管理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的要求,為綠證核發、交易、使用及其他相關工作的高質量開展奠定了最重要的數據基礎。
職責分工部分,體現了綠證的核發交易和綠電交易組織開展的高度統一?!逗税l交易規則》提出,“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負責綠證具體政策設計”“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具體負責綠證核發工作”“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綠證核發工作”,明確了各部門和單位在綠證核發和交易工作中承擔的任務。值得注意的是,《核發交易規則》新增了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作為配合綠證核發的單位,而電力交易機構也是綠電交易的組織方。這一安排,遵循了不論是單獨的綠證交易還是“證電合一”的綠電交易,環境屬性均只由綠證進行表征的根本邏輯,從實質上確保了綠證和綠電交易兩項工作的統一性和一致性。
從有效期來看,正式明確綠證有效期為兩年?!逗税l交易規則》明確,“綠證有效期2年,時間自電量生產自然月(含)起計算。”此前,在“1044號文”等文件中,并未明確說明綠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因此,各界對于綠證的有效期模糊存在爭議。而《核發交易規則》正式明確了兩年有效期,打破了爭議點,也使各方在采購和使用綠證時,對于遵守使用期限等要求更為清晰。
從具體工作任務來看,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核發交易規則》新增了不少企業關心的亮點內容,包括:
正式新增綠證核銷機制?!逗税l交易規則》提到,“超過有效期或已聲明完成綠色電力消費的綠證,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應及時予以核銷”,標志著備受矚目和期待的綠證核銷機制終于被正式確立,而通過核銷機制確保環境屬性使用唯一性也與國際通行做法一致,解決了此前使用綠證面臨的環境屬性被重復使用和重復聲明的問題,為我國廣大的用能企業采購和使用綠證完成可再生能源使用或降低外購電力碳排放提供了務實有效的工具。
新增對綠證核發的監管措施?!逗税l交易規則》新增了對“綠證對應電量重復申領其他同屬性憑證,或存在數據造假等行為的賣方主體,以及為綠證對應電量頒發其他同屬性憑證的綠證交易平臺”的處置措施,輕則責令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予以約談。這表明,綠證主管部門將加大對綠證核發唯一性和數據真實性的管理和追蹤力度,不僅要求賣方(已建檔立卡的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作出承諾,還會對承諾進行追蹤和監管,對違背承諾或者幫助賣方違背承諾的行為進行出處置,徹底杜絕出現“綠證對應電量重復申領其他同屬性憑證”的現象。
新增存量綠證延期使用安排。《核發交易規則》新增“對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有效期延至2025年底”,筆者認為,這是考慮到市場上有大量的存量綠證是2024年前核發的,為了保證發電企業的收益,對該部分綠證設置了有效期延長到2025年底的緩沖政策,為存量綠證的消納提供了較為充足的時間,確保臨近兩年有效期或者已超過兩年有效期的存量綠證能夠應消盡消。
新增自發自用項目綠證核發工作流程?!逗税l交易規則》新增“對于自發自用等電網企業無法提供綠證核發所需電量信息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機構提供電量信息,并附電量計量等相關證明材料,還應定期提交經法定電能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電能量計量裝置檢定證明”,這是回應了之前各界對于自發自用電量如何申請綠證的關切,明確了自發自用項目申請綠證的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對電能量計量裝置提出了定期檢定要求,保證自發自用電量核發數據的有效性和真實性。
多措并舉
全面確保綠證的“三個唯一”基本屬性
從內容上來看,正式印發的《核發交易規則》明確了綠證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規則,突出了綠證的核發和交易重點,并將確保綠證的“唯一性”作為《核發交易規則》的重中之重。可以說,《核發交易規則》的正式印發,才是真正從機制設計和規則實施層面,保障綠證完整擁有了作為“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與消費的唯一憑證”被賦予的“三個唯一”屬性。
綠證是國家推行的促進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工具,也是幫助企業鞏固和提升可持續發展競爭力的重要工具。從自愿消費的角度,大部分企業購買綠證是為了維持市場競爭力和獲得更多的訂單。經筆者調研,幾乎所有的國際企業對于自身或者供應商采購綠證,幾乎都會提到證明綠證唯一性的要求。事實上,雖然“1044號文”印發后,綠證的“三個唯一性”地位得以確認,但由于后續沒有針對“唯一性”給出更多的具體實施和保障措施,導致綠證在實際的核發、交易和使用過程中,仍然面臨著不小的挑戰和風險。舉例來說,今年以來,仍有部分機構幫助發電企業申領國際綠證等其他同屬性憑證,不僅對綠證的建檔立卡工作造成干擾,也使得這部分電量實質上出現了“雙重計算”的問題;另外,在沒有核銷機制的情況下,綠證可以被多次重復用于證明不同電量的環境屬性,導致部分企業在使用綠證時,需要額外對綠證唯一使用進行證明,不利于提高企業采購的意愿和信心。
此前,很多企業并不理解,為什么在中國只有唯一的綠證體系是對各方而言最好的方式,甚至質疑“1044號文”中提出的“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原則上只能申領核發國內綠證”是不合理的措施。然而在很多國際規則中,例如全球企業碳排放核算規則的“鼻祖”——溫室氣體排放協議(GHG Protocol),綠證一直以來真正面臨的“雙重計算”風險是同樣的電量申請了多個能源屬性證書,或者同一張證書被用于不同電量的屬性證明;即使在最初歐盟電池法案碳足跡計算規則報告中,對于電力消費的屬性聚合指的也是電力的屬性需要由一個帶有核發、交易和核銷功能的系統進行追蹤和證明,如果一個國家有不止一個能源屬性追蹤系統,則要進行唯一性證明。
如果我國存在多個范圍相互交叉的證書核發和交易系統,可能出現的結果是,只要是針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的證書,不論是中國綠證還是國際綠證,最終都無法被國際規則或者國際客戶接受,造成一損俱損的后果。這并非危言聳聽,據筆者了解,在“1044號文”明確了綠證核發全覆蓋后,已有供應鏈企業接到國際企業提出的新要求,即使提供國際綠證,也不能對其無條件接受,需要提供唯一性的聲明。在任何國家和地區,不論是美國還是歐洲,只要涉及到綠證一類的能源屬性證書使用,均以本國政府認可和授權核發的證書為準,且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因此,如果不及時多端發力確保綠證的唯一性,從短期來看,發電企業或許可以因為重復售賣多個平臺核發的證書而獲益,用電企業也可以通過購買國際綠證,完成部分國際自愿規則要求;但從長期競爭力來看,由于我國的綠證已經明確對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核發全覆蓋,若還允許可再生能源電量參與其他同屬性證書的核發,實質上會對所有證書的公信力造成損害,我國綠證和在我國核發的其他國際綠證可能都會失去“國際認可度”,使綠證賣方和廣大用能企業的利益受損。
顯然,確保綠證的唯一性不僅是綠證市場運行的基石,也是助力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的核心之一,因此,《核發交易規則》針對如何確保綠證的唯一性進行了完整的說明:
對于核發而言,不僅提出“其中賣方還須承諾僅申領中國綠證、不重復申領其他同屬性憑證”,最重要的是提出了對違反承諾行為的處置措施,使綠證的核發唯一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對于綠證的使用而言,核銷機制“千呼萬喚始出來”。超過有效期或者已聲明完成綠色電力消費的綠證,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及時予以核銷。隨著核銷機制的建立,綠證此前在使用時面臨的“雙重計算”的風險將從制度保障層面得到削減,綠證在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碳排放核算、產品碳足跡管理及電力碳排放因子計算等工作中將發揮更大作用。
挑戰與機遇并存
期待更多實施細則發布
《核發交易規則》發布后,筆者與不少企業進行了溝通。多數企業反饋,期待已久的《核發交易規則》終于印發了,在與國際客戶或供應商溝通時,對中國綠證的機制設計介紹將更加豐富和有據可依。有外資企業坦言,沒想到主管部門的響應速度如此迅速,明顯感覺到他們下了很大的功夫去解決企業之前提出的各種問題。
作為長期追蹤各國綠證發展的研究人員看來,我國綠證的制度設計工作開展得十分不易。作為制造業大國和外貿出口大國,我國是未來可能受國際綠色規則影響最深的國家之一,因此,對于綠證而言,其不僅是實現我國能源轉型目標的重要工具,還與制造業的國際競爭力深度綁定,肩負著助力“中國制造”提升全球競爭力的重任。
但事實上,綠證及其代表的能源屬性證書是沒有真正的國際標準的,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基于本國的發展需求,設計了不同的證書機制,并對其賦予了不同的使用場景和功能。而各國的證書機制設計往往具有高度的本土化和定制化特征,放眼全球也幾乎找不到兩個設計得完全一模一樣的證書機制?;趯ν赓Q易對我國經濟的深刻影響,我國的綠證機制設計除了需要與自身的發展目標、產業結構、資源稟賦、電網結構等契合外,還要考慮與不同國際規則的融合和對接。這樣的高難度挑戰,是歐盟的來源擔保證書(GO,即綠證)或者美國的可再生能源證書(RECs)都不曾遇到過的。
雖然工作開展不易、挑戰重重,但筆者觀察到,不管是我國的綠證主管部門還是廣大企業,都在為了共同目標而努力。今年以來,社會各界對綠證機制少了疑慮,多了理解和認同,不少國內外“鏈主型”企業開始接受供應鏈企業提供的中國綠證,以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費和碳排放核算工作。但從實施來看,目前的《核發交易規則》仍有諸多細節待完善,例如核銷的具體流程、聲明完成綠色電力消費需要提供的詳細信息、綠色電力消費認證內容等。隨著后續實施細則的發布,相信有關綠證核發和交易的更多工作細節將會浮出水面。
筆身深信,綠證作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國際工具和國際語言,使用面會越來越廣闊。未來,我國的綠證和綠電交易在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方面將發揮更大的作用,成為對中國企業提升全球可持續發展競爭力的最重要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