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成都經信局官網發布了《關于開展2024年度成都市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應用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提出以“揭榜掛帥”方式穩步推進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推廣工作,2024年實現全市新增推廣500輛氫燃料電池商用車。
成經信財〔2024〕82號
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綜合執法(城市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企業:
按照《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9部門關于印發〈成都市推動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行動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成經信財〔2024〕41號)、《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9部門關于印發〈成都市推動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政策申報指南〉的通知》(成經信規〔2024〕1號)有關要求,現組織開展2024年度成都市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應用項目申報工作,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堅持“政府引導、場景示范、市場運作、自愿參與”的原則,以“揭榜掛帥”方式穩步推進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推廣工作,2024年實現全市新增推廣500輛氫燃料電池商用車。
二、組織方式
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應用項目采取“應用場景示范+‘示范應用聯合體’申報”方式實施,由市經信局會同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等市級部門組織開展,結合車輛示范應用推廣計劃,明確應用場景并向社會公布,由符合條件的相關企業組成“示范應用聯合體”進行申報,通過評審后擇優予以支持。
三、申報要求
(一)申報主體
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應用項目的申報主體為“示范應用聯合體”,“示范應用聯合體”面向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產業鏈相關企業,由一家氫燃料電池系統企業牽頭,會同整車制造企業、車輛運營單位、加氫站運營單位等組成,聯合體所有成員單位應依法設立并正常繳納稅收。
(二)基本條件
1.“示范應用聯合體”所有成員單位應具備承擔申報任務的條件和能力,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
2.“示范應用聯合體”牽頭企業須與各成員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書,明確項目組織方式、管理機制、各成員單位權責、具體任務分工和計劃等;
3.“示范應用聯合體”牽頭企業及其成員單位須具有保障項目實施的資金投入,能夠提供項目實施的配套條件等;
4.“示范應用聯合體”所有成員單位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
四、支持標準
按照《成都市推動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行動方案(2024—2026年)》、《成都市推動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政策申報指南》等文件有關標準支持。
五、申報材料
“示范應用聯合體”須按要求提交《2024年度成都市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應用項目申報書》(附件3)、《成都市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應用項目推薦匯總表》(附件4)和《2024年度擬淘汰燃油商用車車輛信息匯總表》(附件5)。
六、申報方式
“示范應用聯合體”牽頭企業將加蓋所有成員單位公章的《2024年度成都市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應用項目申報書》等材料,報送至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經區(市)縣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將正式推薦文件(含電子版、一式10份),于2024年9月10日下午17:00前報市經信局汽車產業處,逾期未提交視為放棄申報。
七、項目遴選
市經信局會同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委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專家評審確定“示范應用聯合體”,擇優通過官網向社會公布。
八、獎勵方式
“示范應用聯合體”任務完成并通過項目驗收評審后,兌現車輛購置獎勵和置換獎勵資金。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經信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等部門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加強對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應用項目的支持、指導和監督,協調解決示范應用工作推進中的重大事項,指導區(市)縣嚴格落實責任,形成多方合力,支持項目所在區(市)縣完成示范目標任務;“示范應用聯合體”牽頭單位所在區(市)縣須切實履行氫燃料電池商用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監管制度,會同相關區(市)縣打造應用場景,統籌協調推進氫燃料電池商用車推廣應用工作,做好推廣所需的土地、資金、制氫、加氫等要素保障。
(二)加大資金支持。相關區(市)縣制定完善本地區具體的氫燃料電池商用車及加氫站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和配套激勵政策措施。引導產業基金股權投資,采取項目獎勵、直接注資、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多元化扶持手段,支持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產業鏈重點企業組織實施關鍵領域和核心環節研發創新、產業化、產業配套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三)嚴格項目考核。承擔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應用項目的“示范應用聯合體”牽頭企業須與市級部門、區(市)縣簽署考核任務書,承諾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示范應用項目,達到示范應用考核要求。不簽署考核任務書的,視為放棄承擔示范應用項目。市經信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對示范應用項目進行管理,示范應用項目結束后,組織專家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完成該項目的企業,根據示范應用項目考核評價結果撥付資金;對惡意參與“揭榜”又未實際履行義務的,取消本次申報資格,追究有關企業責任人的責任,依法將企業納入失信名單,并取消下一輪項目申報資格;對騙取資金的,追回已撥資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氫燃料電池商用車,不享受車輛購置獎勵和置換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