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文件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確定新能源發展重點方向,支持合理有序開發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核能、氫能等新能源,推動新能源多元化推廣應用。
鼓勵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采用漁光、鹽光互補等模式或者結合礦山修復、生態修復等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光伏建設應當根據不同區域和不同模式科學測算、合理設置建設標準,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商務、能源等部門應當推動廢舊動力電池和退役風電、光伏設備等重點廢棄物循環利用,督促企業依法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城鎮新建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有序開展節能節水降碳改造,推動建筑光伏一體化和超低能耗建筑規模化發展。
文件提出,從新型能源體系建設、節能管理、化石能源替代等七個方面,作出立法安排,提出了一批創新性、引領性強的制度舉措。比如,組織落實細分行業新建項目差異化能效準入標準,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將為完成國家下達的能耗、碳排放雙控目標任務提供有力保障;再比如,支持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構建源網荷儲協同互動的智慧能源系統,這些都將有力促進新能源消納。
原文件如下:
《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已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根據《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現將《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進入本網站“立法意見征集”頁面,通過“法規草案意見征集系統”直接在網上反饋意見和建議,也可以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fagongwei@126.com或者寄送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濟南市歷下區院前街1號,郵編: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10月30日。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4年9月26日
關于《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草案)》的說明
——2024年9月23日在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省發展改革委主任 孫愛軍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現就《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22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支持山東深化新舊動能轉換 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發〔2022〕18號),賦予山東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的重大使命任務。今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時明確提出“加快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指示要求,為我省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戰略機遇。先行區獲批兩年來,省委、省政府帶領全省上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山東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搶抓機遇、先行先試,服務全國大局、彰顯山東特色,在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構建新型能源體系、推動生產生活方式綠色轉型等方面,加快探索新路徑、新模式,積累了一批好經驗好做法,形成了一批創新性制度成果,需要通過立法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實踐中也深刻感到,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中還存在一些結構性矛盾、體制性障礙,亟需通過法治化的手段、制度化的辦法進行破解。對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林武書記、周乃翔省長作出明確指示,要求進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規,以法治方式推動綠色低碳轉型。省人大常委會充分發揮立法主導作用,將《條例(草案)》明確為2024年度立法計劃一類重點項目,著力為我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過程
《條例(草案)》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精神、加快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的重要法治保障。作為起草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切實提高站位,把《條例(草案)》起草工作作為縱深推進先行區建設的重大舉措和關鍵抓手,成立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立法工作領導小組,抽調精干力量組成工作專班,倒排工期、壓實責任;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司法廳提前介入,組成聯合起草小組,協同推進立法工作進程。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3月至5月),認真組織起草。深入學習領會中央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系列決策部署,系統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充分借鑒上海、浙江等外省市立法經驗,總結提煉近年來先行區建設中形成的典型做法和制度機制,結合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分領域深入研究、細化論證,提出一系列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法規規范,起草形成《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階段(6月至7月),廣泛征求意見。堅持開門立法,赴淄博、威海等地實地調研,面對面聽取地方建議;逐一征求16市及省有關部門單位、協會商會、部分企業意見,線上征集社會公眾意見;同時,充分發揮智庫作用,邀請省決策咨詢委員會專家參與研究論證、提出建設性意見。累計征求意見120余條,我們對所有修改意見逐一進行了論證。第三階段(8月以來),充實完善提升。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省委十二屆六次、七次全會各項任務部署,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要求,對《條例(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礎上,完成部門會簽、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等程序,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9月9日,經省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7章54條,分為總則、產業發展、能源轉型、生態建設、綠色生活、保障措施和附則。草案聚焦加快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與國務院《關于支持山東深化新舊動能轉換 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山東省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等銜接一致,旨在推動全方位、全領域、全地域綠色低碳轉型,明確了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重點領域、責任主體、規范要求、支持措施等內容。
(一)關于草案起草的原則
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把握了四個原則。一是堅持高點站位、示范引領。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精神,緊扣服務黃河重大國家戰略、“雙碳”戰略落地,把高質量發展要求貫穿起草全過程,提出牽引性、示范性強的制度舉措。二是堅持精準定位、靶向聚焦。立足于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總定位,將普適性、長期性、原則性的內容上升為法規。突出問題導向,破解綠色低碳轉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三是堅持強化引導、系統施策。對產業發展、能源轉型、生態建設、綠色生活等重點領域,突出正向激勵與反向倒逼相結合,引導構建促進綠色低碳轉型的良性格局。四是堅持政府主責、各方協同。規范了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并設置容錯免責條款,鼓勵各地大膽探索實踐。
(二)關于產業發展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山東在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上求實效,統籌推進傳統產業改造提升、新興產業培育壯大、未來產業超前布局,全面釋放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融合效能,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據此,《條例(草案)》對如何引導、怎么支持作出規定,尤其是,突出山東特色,把發展鄉村特色產業、海洋產業、文化產業作為重要條款,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動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要求落地落實。
(三)關于能源轉型問題
從新型能源體系建設、節能管理、化石能源替代等七個方面,作出立法安排,提出了一批創新性、引領性強的制度舉措。比如,組織落實細分行業新建項目差異化能效準入標準,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將為完成國家下達的能耗、碳排放雙控目標任務提供有力保障;再比如,支持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構建源網荷儲協同互動的智慧能源系統,這些都將有力促進新能源消納。
(四)關于生態建設問題
突出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圍繞美麗山東建設,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強生態管控、推動土地和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廢棄物循環利用等方面的法定職責;同時,加快探索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結合生態產品調查監測、價值評價、經營開發、保護補償等正在開展的工作,將相關機制上升到制度層面,推動生態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五)關于綠色生活問題
一方面,圍繞促進綠色消費,推廣綠色建筑、綠色出行,提出探索建立個人碳賬戶、城鎮新建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等針對性強的條款;另一方面,在食品節約、生活垃圾處置、二手商品交易、過度包裝治理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新風尚,促進生活方式全面綠色轉型。
(六)關于保障措施
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各項改革部署,圍繞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既從加強標準體系建設、開展綠色轉型評價、強化碳排放權配額管理等方面,提出對路管用的制度規范;又從財政、稅收、金融、創新、人才等方面,提出各級政府應采取的激勵性支持政策,以改革的思路辦法,一體推進制度機制和政策創新,為加快綠色低碳轉型夯實支撐。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草 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三章 能源轉型
第四章 生態建設
第五章 綠色生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實現生產生活方式全面綠色低碳轉型,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以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應當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深化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綠色轉型發展、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深入實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為導向,堅持生態優先、節約集約、創新驅動、開放融合、統籌協調、社會聯動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策支持、項目支撐、要素保障、評估督導等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所轄區域內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工作的綜合協調。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制定、推進落實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綜合指導和協調推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新區、開發區等高能級開放平臺引領作用,深度融入共建“一帶一路”,深化綠色低碳技術、裝備、服務、基礎設施等領域國際合作,打造高水平對外開放新高地。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貫徹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理念,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采用綠色低碳產品,推進無紙化綠色辦公,在綠色轉型發展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八條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開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創新研究、標準制定、技術推廣、合作交流,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業務培訓、技術指導等方面的服務。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志愿服務,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活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開展全國低碳日、全國節能宣傳周等相關活動,營造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的社會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引導作用,開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公益宣傳,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費理念。
學校、科普場館等單位應當運用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綠色低碳意識。
第十條 對在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組織編制重點行業和領域發展規劃,優化區域布局,突出特色產業,推進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形成各具特色、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產業格局。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方向,對重點行業進行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通過產業鏈再造、價值鏈提升等方式,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落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的財政、金融、土地、節能、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品牌建設等政策,推動傳統產業改造提升。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完善新興產業發展政策和治理體系,加強新興產業統籌規劃布局,推動新興產業融合集群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地方產業基礎和比較優勢,培育壯大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現代醫藥、商業航天、磁懸浮等新興產業。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圍繞優勢突出、特色鮮明、潛力巨大的領域,超前布局人工智能、“元宇宙+”、生命科學、未來網絡、量子科技、技能作業機器人、深海深地深空、低空經濟等未來產業,集中優質資源,搭建創新平臺,攻克關鍵技術,推動新技術新產品應用示范,塑成更多先發優勢。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產業政策要求,加強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管理,強化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節能、安全生產等標準引領,推動產業有序發展、綠色轉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完善對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資源環境影響的評估論證機制,強化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從源頭推進節能降碳、生態保護。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現代農業,積極發展鄉村特色產業和農產品加工業,延長產業鏈、提升價值鏈,以產業振興促進鄉村全面振興;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推動實現糧食增產提質,建設更高水平的“齊魯糧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綠色低碳循環農業,加快推行生態種植、生態養殖等綠色生產方式,推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增效,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提升農業綠色發展水平。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大數據等部門應當加強政策支持,培育壯大數字產業,打造先進計算、新型智能終端、網絡安全等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積極推進半導體、高端軟件等核心基礎產業創新突破,提升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融合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全過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進特色優勢產業補鏈強鏈,積極發展網絡協同制造、個性化定制、智能化管理等新模式,推動制造業數字化轉型。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陸海統籌的原則,大力發展現代海洋特色產業集群,加快推動海洋漁業、海洋化工、船舶制造等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培育壯大海洋工程裝備、海洋生物醫藥、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新興產業,前瞻布局深遠海等海洋未來產業,推進智慧綠色港口建設,發展臨港經濟,打造世界級海洋港口群,打造現代海洋經濟發展高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區域品牌建設,充分發掘儒家文化、泰山文化、黃河文化、運河文化、沂蒙精神等優秀傳統文化和紅色文化資源,推動文化和旅游產業融合發展,打造“好客山東 好品山東”品牌,建設國際著名文化旅游目的地。
第三章 能源轉型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大力發展非化石能源,推動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實現能源產供儲銷各環節協調互動,為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有效的能源監管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在競爭性領域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工作,嚴格落實節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門應當加強能效引領,組織落實細分行業新建項目差異化能效準入標準,引導企業主要產品能效水平對標國家能耗限額先進標準。
鼓勵企業加大綠色低碳技術應用,加強生產環節能耗監測和節能管理,加快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應用。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調整和優化能源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因地制宜實行化石能源消費替代和轉型升級,加快實施煤電機組節能降碳改造、供熱改造、靈活性改造。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持續優化用電結構,提高省外來電中綠電比例,支持通過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等市場化方式優化電力資源配置,促進綠色電力消納;構建源網荷儲協同互動的智慧能源系統,推動抽水蓄能電站建設,提升新型儲能應用水平。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儲能等技術,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支持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發電站與電網并網。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確定新能源發展重點方向,支持合理有序開發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核能、氫能等新能源,推動新能源多元化推廣應用。
鼓勵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采用漁光、鹽光互補等模式或者結合礦山修復、生態修復等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光伏建設應當根據不同區域和不同模式科學測算、合理設置建設標準,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在確保絕對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發展核電,推動自主先進核電堆型規模化發展,拓展供熱等綜合利用。
第四章 生態建設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統籌推進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加快建設美麗山東。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建立精細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對生態保護紅線依法實行嚴格保護,確保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不降低、性質不改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健全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完善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機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及有關規定,調整優化現有城鎮用地內部結構,合理確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合理規劃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結構和布局,加強森林資源管護和濕地保護修復,全面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開展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和自然災害毀損土地的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格用水總量和強度雙控,培育水權交易市場,將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支持生態保護與生態產業發展有機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建立健全生態產品調查監測、價值評價、經營開發、保護補償等機制,在保障生態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種方式發展生態產業,推動生態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產業特色,建立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加強可再生產品替代應用和再生材料的使用,提高廢棄物資源化和再利用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商務、能源等部門應當推動廢舊動力電池和退役風電、光伏設備等重點廢棄物循環利用,督促企業依法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支持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促進廢物綜合利用、能量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
鼓勵、支持近零碳園區建設,推進產業園區綠色低碳發展。
第五章 綠色生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擴大節能環保汽車、節能家電、高效照明等綠色產品供給,擴大政府綠色采購覆蓋范圍,引導消費者優先購買、使用綠色家電、綠色照明、綠色建材、節能產品、節水器具等綠色低碳產品,探索建立個人碳賬戶等綠色消費激勵機制。
消費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產品。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城鎮新建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有序開展節能節水降碳改造,推動建筑光伏一體化和超低能耗建筑規模化發展。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優化完善城市公交和軌道交通線網結構,提升公共交通領域新能源交通運輸工具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等部門規劃建設便捷舒適的慢行道路設施,提升慢行通道的連續性和功能性,優化慢行交通環境。
鼓勵和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等綠色出行方式。
第三十七條 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餐飲節約管理,反對食品浪費,推動開展“光盤行動”。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減少采購、物流、儲存、經營等環節的食品浪費。
個人應當樹立正確飲食消費觀念,外出就餐時合理點餐,家庭生活中按照實際需要采購、儲存和制作食品,防止鋪張浪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等管理制度,統籌安排生活垃圾設施的布局,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分類運輸系統,提高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與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規劃布局二手商品交易市場,推動二手商品交易規范有序發展。
鼓勵社區組織二手商品交易活動,促進家庭閑置物品交易和流通。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加強商品過度包裝行業管理,指導相關行業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物的使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數字化,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要素資源配置,營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最優化和效益最大化,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二條 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行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標準,建立健全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標準體系。
鼓勵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和企業積極對接相關標準,參與國內外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標準制定,參與碳足跡數據庫建設。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企業綠色轉型相關評價要求、評價標準和綠色項目認定條件、認定標準,組織開展企業綠色轉型評價和綠色項目認定,并做好評價結果應用。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費、保護者節約者受益的原則,完善體現生態價值和環境損害成本的固體廢物和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健全節水減排的水價機制和節能環保的電價機制,促進能源資源集約節約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的技術創新、產業發展和金融服務等活動的財政支持力度。
稅務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節能環保、資源綜合利用、新能源、生態建設等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多元化綠色投融資機制,支持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票據、綠色融資租賃等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加大對中小企業綠色轉型的支持力度。
發揮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帶動作用,吸引社會資本投資支持綠色低碳轉型相關的企業和項目。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大數據等部門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升綠色金融服務數字化水平,通過省一體化大數據平臺等渠道采集、整合綠色金融相關信息,為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服務提供支撐。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碳排放統計核算方法,開展省級碳排放統計核算,為綠色低碳轉型的政策制定、監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數據支撐。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發放碳排放配額。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額,其購買的碳排放配額可以用于清繳。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經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用于清繳其碳排放配額。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服務體系,完善產品碳足跡相關核算評價體系、標準與計量體系、基礎數據庫。
支持鏈主企業、行業組織和相關專業服務機構等加強對上下游產業鏈企業碳排放管理等方面的業務指導和咨詢服務,鼓勵和引導相關企業開展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綠色轉型相關領域人才的培育和引進,通過事業育才、政策聚才、柔性引才等模式,建設適應產業綠色轉型升級的技術人才隊伍。
鼓勵相關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企業創新人才培養方式,合理設置學科和教學培訓內容,加大綠色轉型高層次人才、應用型人才、急需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力度。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推進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布局,加快培育綠色技術相關科技創新平臺。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強節能降碳、碳排放監測和碳匯核算等應用研究,開展核心技術攻關,加大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活動的支持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與綠色技術相關的成果轉化、技術貿易、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等工作,推進先進適用技術規模化應用。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工作中,改革創新或者探索實踐出現失誤偏差,但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