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來猖獗的電信網絡詐騙,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并致人死亡的,將對實施詐騙的犯罪分子酌情從重處罰。
前11月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9.3萬起
數據顯示,今年1至11月,全國共破獲各類電信網絡詐騙案件9.3萬起,查處違法犯罪人員5.2萬人,同比均成倍增長,并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窩點。在此類案件成倍增長的同時,因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呈現出新的犯罪特征,“特別是在司法實踐中,面臨一些新的法律適用問題,亟須加以解決。”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意見》共7部分36條,涉及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全面懲處關聯犯罪、準確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依法確定案件管轄、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涉案財物的處理等內容。
發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以詐騙罪定罪
現實中,不法分子使用現代化智能通訊工具從事電信網絡詐騙,證據搜集難度大,有時詐騙數額難以全部查清?!兑庖姟房紤]到這一情況,采取數額標準和數量標準并行,既可根據犯罪分子的詐騙數額,也可根據其實際撥打詐騙電話、發送詐騙信息的數量來定罪量刑。
具體規定為: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具有上述情形并且數量達到相應標準10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同樣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哪些情形應重罰?
1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2 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 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 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 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 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 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 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 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哪些情形可定詐騙罪?
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哪些情形算共同犯罪?
1 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
2 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3 制作、銷售、提供“木馬”程序和“釣魚軟件”等惡意程序的
4 提供“偽基站”設備或相關服務的
5 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
6 在提供改號軟件、通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發現主叫號碼被修改為國內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部門號碼,或者境外用戶改為境內號碼,仍提供服務的
7 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幫助的
8 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套現、取現的
■ 焦點
1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將重罰
根據此前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地可以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數額標準。
此次“兩高一部”出臺的《意見》再進一步明確,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分別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解釋稱,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慮到,電信網絡詐騙突破了傳統犯罪空間范疇,基本屬于跨區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對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確定具體數額標準。
在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后,如果具有10種情形之一將酌情從重處罰,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等。
關于從重處罰后將獲怎樣的刑罰,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意味著,電信詐騙金額在50萬元以上,并且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最高或可獲刑無期。
2 對電信詐騙嫌疑人將嚴控適用緩刑
《意見》規定,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范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稱,這一規定是因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一定的智能化和專業化色彩,有的犯罪分子長期從事這類活動,有的在受過打擊處理后仍不收手,繼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手法更隱蔽、反偵查能力更強,傳染面更大。為了嚴厲打擊這類犯罪分子,要嚴控適用緩刑。
除了嚴控適用緩刑外,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還應當更加注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為了防止一些普通群眾的生活費、治病錢、學費被騙走后生活更加困難,政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將全力追贓挽損。一方面是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加大對被告人的經濟懲罰力度;另一方面依法追繳涉案賬戶內的違法資金,對查獲的涉案銀行賬戶內權屬明確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同時還要追繳已被轉移的贓款,如果被告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或者他人無償取得詐騙財物,或者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或者他人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司法機關將一律依法追繳。
3 為詐騙分子提供“劇本”以共犯論處
從以往的電信詐騙案件情況來看,往往是團伙作案實施詐騙,并且其中分工明確。針對這一特點,《意見》專門規定,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制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等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實踐中有一些不法分子,雖然本人沒有到詐騙窩點參與實施具體的詐騙行為,但其為詐騙分子撰寫并提供詐騙‘劇本’等,或者負責在社會上引誘、招募人員并向詐騙集團或團伙輸送,本人從中牟取非法利益”,李睿懿說,這類行為是電信詐騙犯罪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內容,危害非常大。
此外,三人以上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全部犯罪包括能夠查明具體詐騙數額的事實和能夠查明發送詐騙信息條數、撥打詐騙電話人次數、詐騙信息網頁瀏覽次數的事實。
考慮到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被害人數眾多且難以一一取證的實際情況,《意見》規定,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 案例
3學生遭電信詐騙后死亡
●今年7月19日,廣東省惠來縣高考錄取新生蔡淑妍接到某欄目組虛假中獎短信,被騙9800元。8月30日晚,蔡淑妍母親報警稱女兒自8月28日失聯,后民警反饋信息,蔡淑妍溺亡。
●今年8月12日,20歲的山東理工大學學生宋振寧到公安機關報稱被電話詐騙1996元,23日,其家人發現宋振寧不省人事,后經確認為猝死。
●今年8月19日,山東準大學生徐玉玉接到電信詐騙電話后被騙9900元錢,當晚徐玉玉在報案回家途中心臟驟停,后搶救無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