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食鹽專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鹽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性行業,食鹽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鹽業體制改革工作,2016年4月,《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為保障鹽業體制改革順利進行,按照國務院部署,對原《食鹽專營辦法》作了修訂。
根據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堅持食鹽專營制度、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取消食鹽產、運、銷等環節計劃管理的規定,《辦法》對食鹽專營制度的具體內容作了完善。一是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企業。二是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其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并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三是刪除了原《食鹽專營辦法》關于食鹽生產、批發、分配調撥、運輸等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以及核發食鹽準運證的規定。
《辦法》完善了食鹽供應安全的制度,規定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食鹽儲備制度,承擔政府食鹽儲備責任;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企業承擔企業食鹽儲備責任,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食鹽供應。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協調、保障食鹽供應。
《辦法》強化了食鹽質量安全的管控措施,在規定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食鹽專營工作基礎上,增加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增加對食鹽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記錄和公示制度的規定;明確禁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完善了禁止作為食鹽銷售的產品類別;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