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修改〈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現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作為立法法的配套法規,是200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修改這兩個條例的總體思路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2015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和中央有關文件的要求,總結現行條例施行以來政府立法工作的實踐經驗,解決立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修改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制定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方面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行政法規,應當將行政法規草案或者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或者同級黨委(黨組);制定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同級黨委(黨組)。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應當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二是將“放管服”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經驗上升為制度規定。明確起草行政法規、規章,應當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學規范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方面轉變。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規定,及時清理行政法規、規章。
三是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確立公開征求意見制度,行政法規、規章起草時應當將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審查時可以將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立法后評估制度,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可以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其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后評估。同時,還完善了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規定了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確立了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制度,并重申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防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違反上位法。
四是進一步完善解釋和廢止程序。一方面明確了行政法規解釋的具體情形。另一方面規定行政法規、規章的廢止程序,適用條例的有關規定;行政法規、規章廢止后,應當及時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