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下,全國檢察機關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決議,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各項檢察工作取得新進展。
一、積極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
全年共批準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828618人、提起公訴1402463人。
堅決維護國家安全。與有關部門共同對辦理邪教、泄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提出指導意見。天津檢察機關依法起訴周世鋒、胡石根等顛覆國家政權案。
嚴懲嚴重刑事犯罪。起訴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等嚴重暴力犯罪65076人,起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1106人,起訴搶劫、搶奪、盜竊等多發性侵財犯罪399708人。
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同發布通告、出臺司法解釋,重拳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與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徐玉玉案”等62起重大案件,加強國際執法司法合作。批準逮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19345人。
切實維護校園安全。與教育部等共同發布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指導意見。依法懲治校園暴力犯罪,起訴4604人。從重懲處校外成年人教唆、誘騙在校學生犯罪,起訴678人。對1560名受傷害學生進行心理疏導和法律援助。
依法懲治涉醫犯罪,維護醫療秩序。制定服務健康中國建設“20條意見”。與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等聯合開展專項行動,突出打擊故意傷害醫務人員、在醫院聚眾滋事等犯罪,起訴3308人。督辦30起重大涉醫犯罪案件。
依法化解矛盾糾紛。各級檢察機關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圍繞爭議焦點釋法說理,既解“法結”又解“心結”。對9129名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予以司法救助。
深化檢察環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運用法律手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起訴“黃賭毒”犯罪210325人,起訴虐待、遺棄、重婚犯罪1405人,起訴家庭暴力犯罪5134人。持續監督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對提請不當的,監督糾正23831人;對裁定或決定不當的,監督糾正3703人。督促糾正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漏管8477人。
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圍繞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履職盡責
積極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司法合作,突出懲治和預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經貿合作產業區建設等領域犯罪。
著力防范金融風險。突出懲治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經濟犯罪和互聯網金融犯罪,起訴集資詐騙等犯罪16406人,北京、上海等地檢察機關依法妥善辦理“e租寶”“中晉系”等重大案件。山東、上海檢察機關依法批捕起訴徐翔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伊世頓公司操縱期貨市場案。
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制定實施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18條意見”、加強產權司法保護“22條意見”。起訴侵犯非公企業和非公經濟人士合法權益犯罪13629人,立案偵查侵犯非公企業合法權益的職務犯罪1009件。
積極推動科技創新。制定保障科技創新“15條意見”。突出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起訴21505人。
依法懲治危害安全生產犯罪。起訴重大責任事故犯罪2635人,查處事故背后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814人。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介入豐城發電廠特別重大坍塌事故等4起特大事故調查,對全國20起重大事故掛牌督辦。
三、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依法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
堅決擁護、積極配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第一時間向全國檢察機關傳達黨中央改革部署,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積極配合中央紀委和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部署試點工作,認真研究部署過渡時期工作銜接。
嚴肅查辦腐敗犯罪。立案偵查職務犯罪47650人,其中原縣處級干部2882人、原廳局級干部446人。依法對王珉等21名原省部級干部立案偵查,對令計劃、蘇榮、白恩培等48名原省部級以上干部提起公訴。在征地拆遷、社會保障、涉農資金管理等民生領域查辦“蠅貪”17410人。查辦受賄犯罪10472人、行賄犯罪7375人。查辦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侵權犯罪11916人,推動治理為官不為、為官亂為問題。依法查辦遼寧拉票賄選案涉及的職務犯罪。深挖執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腐敗犯罪,查辦涉嫌職務犯罪的行政執法人員8703人、司法工作人員2183人。
織密“獵狐”天網。自開展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以來,在黨中央堅強有力領導下,已從37個國家和地區遣返、勸返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64人,其中包括楊秀珠等“百名紅通人員”27人。江西、遼寧、河南等地檢察機關對歸案的李華波、王國強、黃玉榮等人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對27件職務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
加強職務犯罪源頭治理。針對辦案發現的突出問題,提出檢察建議11172件。
四、加強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直面問題、有錯必糾,持續監督糾正冤錯案件。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原則,對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聶樹斌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專案組深入調查,明確提出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依法改判無罪的意見。對向檢察機關申訴的譚新善案、“沈六斤”案、李松案、劉吉強案、楊德武案等重大冤錯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甘肅、天津、吉林、安徽等省市檢察院認真審查,依法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堅持不懈推動糾錯,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改判無罪。
強化刑事立案、偵查活動監督。督促偵查機關立案14650件,追加逮捕、追加起訴43960人,監督糾正違法取證、違法適用強制措施、刑訊逼供等偵查活動違法情形34230件次。山西、寧夏、河北等地檢察機關探索在派出所派駐檢察室或檢察官,監督重心下移。
開展集中清理判處實刑罪犯未執行刑罰專項活動。檢察機關發現一些罪犯判決前未羈押,判實刑后未入獄,流散社會甚至重新犯罪,推動各政法機關共同開展專項清理,核查出11379人并逐一跟蹤監督。已監督相關機關糾正6381人,其中收監執行5062人。對逃匿或下落不明的2005人督促采取追逃措施。
開展財產刑執行專項檢察。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專項活動,全面核查2013年以來人民法院判處的涉及財產刑案件,對尚未執行和未執行完畢的監督執行。提出書面糾正意見3172件、檢察建議11897件,推動28588件財產刑案件得以執行,執行金額27.2億元。
持續監督糾正久押不決案件。2013年核查出的羈押3年以上未結案的4459人,至去年全國兩會時下降為6人,去年10月已全部清理糾正完畢。
強化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對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調解書提出抗訴3282件、再審檢察建議2851件,對民事行政審判程序中的違法情形提出檢察建議13254件,對民事執行活動提出檢察建議20505件。
五、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
積極服務脫貧攻堅。針對一些地方虛報冒領扶貧資金等問題,與國務院扶貧辦共同推廣“甘肅經驗”,開展集中整治和加強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查辦相關職務犯罪1892人,同比增長102.8%。
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深入開展專項立案監督,建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591件,起訴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11958人。龐紅衛等人非法經營疫苗案曝光后,最高人民檢察院立即掛牌督辦,山東、河南、河北等地檢察機關加強與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銜接,批準逮捕355人,已起訴291人,立案查處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174人。
強化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守護綠水青山。與環境保護部、公安部共同出臺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辦法,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頒布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合力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深入開展專項立案監督,建議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16件,掛牌督辦張百鋒等人偷排廢酸案等22起重大案件。起訴破壞環境資源犯罪29173人。
維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嚴懲性侵、拐賣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益犯罪,起訴16078人,浙江檢察機關依法起訴章顯輝等26人跨省拐賣27名嬰兒案。突出懲治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犯罪,起訴2663人。
堅決打擊惡意欠薪,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起訴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2135人,同比增長26.5%。積極為農民工提供司法援助,支持起訴3785件,幫助追回“血汗錢”。
六、深化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
全面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通過嚴格考試和審查,已遴選出71476名員額制檢察官。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原則,制定檢察官權力清單,檢察官在授權范圍內獨立辦案,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推進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建立檢察官懲戒制度、逐級遴選制度。
深入推進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認真貫徹黨中央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13個省區市檢察機關試點以來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共辦理公益訴訟案件5109件。通過辦案,督促恢復被污染、破壞的耕地、林地、濕地、草原12.8萬公頃;督促1443家違法企業進行整改,索賠治理環境、恢復生態等費用2億元;督促收回欠繳的國有土地出讓金54億元。
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審前主導和過濾作用,探索建立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制度,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661件。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不批準逮捕132081人、不起訴26670人,其中因排除非法證據不批準逮捕560人、不起訴169人,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對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監督有關機關糾正946件。強化刑事審判監督,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7185件。
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組織沈陽、青島、鄭州、西安等18個城市217個檢察院開展試點,對輕微刑事案件加快辦案進度,并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查起訴周期由過去平均20天縮短至5天半。
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會同司法部制定選任管理辦法,人民監督員一律由司法行政機關選任,新選任人民監督員15903名。改革以來,人民監督員已監督案件5474件。
強化司法公開,深化便民利民。四級檢察機關3662個檢察院全面運行電子卷宗系統,方便律師查詢和復制,提供服務15.3萬件次。全面應用案件信息公開網,已發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49萬余條、法律文書158萬余份、重要案件信息20萬余條。規范推進派出檢察室建設,打造百姓“家門口的檢察院”。
七、牢記打鐵還需自身硬,從嚴從實加強過硬隊伍建設
加強思想政治和素質能力建設。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全面制定并實施檢察機關業務崗位素質能力基本標準,建成中國檢察教育培訓網絡學院。首次由人民群眾推薦產生10個“群眾最滿意的基層檢察院”。
堅持不懈規范自身司法行為。嚴格落實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持續糾正檢察機關自身違法扣押凍結涉案財物、不依法聽取當事人和律師意見等“頑疾”。開展檢察環節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專項檢查。完善辯護和代理網上預約申請平臺,受理律師網上預約申請9.2萬余件。
堅持從嚴治檢不動搖。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修訂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落實“四種形態”。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檢察人員474人,嚴肅追究121名領導干部失職失察責任。
八、自覺接受人民監督,確保檢察權依法公正行使
依法接受人大監督。全面梳理全國兩會代表委員意見建議,逐條研究整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偵查監督和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情況,認真研究落實審議意見。認真辦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148件建議,及時反饋,及時改進工作。
自覺接受民主監督。主動向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通報檢察工作,認真聽取意見建議。全國政協委員提出的57件提案全部辦結。
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全面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邀請人民群眾走進檢察、監督檢察。對人民群眾和輿情反映的問題第一時間認真核查,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檢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突出問題:一是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服務大局能力亟待提升。二是法律監督還不到位,不敢監督、不愿監督、不善監督問題依然存在,一些地方民事、行政、刑事執行檢察工作薄弱。三是司法改革一些項目推進較慢,有的改革舉措尚未落地落實,一些檢察機關領導干部思想觀念、工作方式不能適應改革發展。四是隊伍專業化水平不夠高,辦理高科技犯罪、金融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等能力有待提升。五是少數領導干部和檢察人員以權謀私、以案謀錢、貪贓枉法,司法不規范“頑疾”尚未得到根治,司法腐敗問題時有發生。六是檢察工作發展不均衡,邊遠貧困地區基層檢察院人才難進、難留。對這些問題,我們將緊盯不放,下大氣力解決。
2017年,全國檢察機關要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化司法改革,加強檢察監督,強化隊伍建設,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
第一,加強源頭性、基礎性工作,切實保安全護穩定促和諧。嚴懲敵對勢力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和宗教極端活動。嚴懲黑惡勢力、涉槍涉爆、制販毒品、拐賣婦女兒童、制假售假、校園暴力、暴力傷醫等犯罪。突出懲治欺壓百姓、胡作非為的“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犯罪,推動完善鄉村治理。突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嚴懲礦山、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等重點領域和行業危害安全生產犯罪。
第二,充分發揮法治保障作用,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突出懲治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犯知識產權、侵占專項補貼資金等刑事犯罪,嚴肅查處企業兼并重組、重大工程建設、棚戶區改造、退耕還林還湖還草等環節職務犯罪。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嚴懲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經濟犯罪以及洗錢、地下錢莊、網絡傳銷犯罪,嚴懲“老鼠倉”等證券期貨領域犯罪。深化專項立案監督,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和破壞環境資源犯罪。
第三,堅持懲治腐敗力度決不減弱、零容忍態度決不改變。全面落實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要求,指導試點地區檢察機關配合做好職能、機構、人員轉隸工作,建立檢察機關與監察委員會的協調銜接機制,在反腐敗斗爭中繼續發揮積極作用。非試點地區檢察機關要毫不放松抓好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重點查處權力尋租、利益輸送、拉票賄選、買官賣官等貪污賄賂犯罪,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失職瀆職犯罪,嚴肅查辦群眾身邊的“小官大貪”。繼續集中懲治和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
第四,大力加強檢察監督。全面強化刑事檢察監督,完善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執行和死刑復核的法律監督機制,更好懲治犯罪、保障人權。深入推進民事檢察監督,常態化開展民事虛假訴訟監督,加強民事執行活動監督。積極探索行政檢察監督,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
第五,鍥而不舍推進司法改革,促進提高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完善檢察官權力清單,從嚴掌握員額比例,嚴格入額標準和程序,建立員額退出機制。全面推進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深化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推動完善立法。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深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推進跨行政區劃檢察院改革。
第六,堅持嚴字當頭,建設過硬檢察隊伍。加強分層分類分崗培訓,弘揚“工匠精神”,解決“本領恐慌”。深化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健全案件質量管理機制,嚴格執行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制度,規范檢察權運行。從嚴懲治司法腐敗,堅決防止“燈下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