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新辦法將于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財政部農業司有關負責人就新辦法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這位負責人介紹,新辦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按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要求,堅持以目標和結果為導向的原則,完善資金分配辦法,使資金逐步向脫貧攻堅主戰場聚焦。
——改進了資金支出范圍。為體現脫貧攻堅的實際需求,避免因規定過細束縛地方操作,新辦法不再對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出范圍作具體要求,而是采取了負面清單方式,明確了資金不得支出的范圍,包括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彌補企業虧損,修建樓堂館所等。
——改革了資金使用管理方式。與原《辦法》關于“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的規定相比,新《辦法》進一步改革資金管理方式,明確提出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強化地方對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