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眼全球,除了像谷歌這樣的跨國巨頭公司想要通過增加清潔能源的使用提升自己的公眾形象,在沒有立法強推的情景下,很少有公司愿意把自己口袋里的錢掏出來為common good買單。所以當前政策的推出,應是為了給國內企業一個緩沖期,也方便有關部門在實施過程中調整一些細則,以防止某些公司或個人利用漏洞進行套利。
其實可再生能源責任證書作為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一種手段,在多個國家早已開始推廣使用。而下文中我會根據英國這個可再生能源利用和電力市場改革領域的先驅者,來揣測一下國內綠色證書政策的優劣。
英國的能源領域監管機構是電力及燃氣市場辦公室 (ofgem)。
Ofgem當前的新能源補助政策主要來自于兩塊:小型的新能源設備的發電上網補貼政策(Feed-in-tariff)和大型的可再生能源設備相關的可再生能源配額責任制 (Renewable Obligation,下文簡寫作RO)。前者更類似于國內的分布式光伏補貼,而后者則早在2002年便推出了,并類似于國內最近提出的綠色電力證書制度。
那么英國的RO的操作對象是哪些?
首先RO規章是一個兩方交易。具有RO資質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擁有者會從ofgem獲取RO證書。而售電公司作為對接用戶的最后一環,成為了RO證書的販售對象。
以下是RO的具體操作流程[1]:
具有RO資質風光發電運營商會每個月向ofgem報備他們的預測發電量,然后ofgem會根據其發電量頒發相應的RO證書(ROC)。
風光發電運營商向售電公司或中間商販售他們手中的ROC,這樣發電運營商就可以獲得除在電力市場中售電之外的收入,以補助其前期投資成本。
然后售電公司需要向ofgem證明他們購買了足額的ROC。對于沒有達到ROC購買標準的公司,必須要向ofgem繳納罰金。
ofgem會將這筆罰金分配給購買了足額ROC的售電公司。
這個操作流程中有以下幾個關鍵問題需要解決:
如何合理設定市場上的ROC購買要求?
這里涉及到了一個市場供需關系問題。如果市場上的ROC供應數量大于其強制購買要求,那么證書的價格必然會被打壓。所以ofgem會根據預測發電量上浮10%來設定ROC購買需求。這樣又不會造成ROC大量短缺,從而保證一定程度的市場競爭,穩定證書價格。下表(引自ofgem)中間一欄描述了過去八年的ROC單位用電要求。我們可以看到這一標準從09年的0.097每兆瓦時上升至了16年的0.348每兆瓦時。反映了英國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的不斷上升。也側面說明了售電商在購買牌照方面的開銷在不斷增大。
如何將ROC購買要求分配至每一家售電公司?
Ofgem的做法是根據每家售電公司的用戶用電總量進行比例分配。你銷售多少電就得乘以相關系數購買多少ROC。
對于未足額購買的公司,政府的罰金標準是多少?
從市場自由交易的準則出發,ofgem的罰金標準等同于設定了一個ROC交易價格的上限,也就起到了一個指導定價的作用。2014/15年的ROC罰金標準是每單位?43.3 。那么我們拿這個數字與14年英國居民用戶電價(大約?140/MWh)做一個比較:
43.3*0.244/140 = 7.5%
也就是說ROC的邊界成本在居民終端電價中占比大約7.5%。
其實從市場的角度上來說,這種證書的設定只是取消了補貼的中間環節,直接對接用戶側和發電側,由售電公司直接將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補貼加入到用戶的用電成本中去。另外這種機制還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市場競爭,保證可再生能源的補貼能夠被足額給付,從而避免了通過行政附加費實現可再生能源補貼收支平衡的需求 。
另外ROC證書的購買環節也催生了一定的套利可能。
發電側如何對自己手中的ROC進行定價,保證自己利益最大化?
售電公司如何一邊降低ROC購買成本一邊避免買不到足額的ROC被罰款?
中間商如何囤積ROC,但又要保證及時賣出避免血本無歸?(雖然國內當前政策只允許交易一次,所以這一條暫不適用)
當然,市場這只無形的手最終會讓上面三者達到一個平衡點。
英國這一套應用到國內市場,恐怕還是面臨著諸多問題,參見以下三點:
以上三者互相制約,歸結到一點就是電力定價權沒有完全放開的前提下,相關改革必然步履蹣跚。
而且,我需要潑一盆冷水的是,英國政府已經決定于2017年3月31日正式停止新的RO項目認證。現有的成功申請者的RO配額制度會繼續執行,最晚至2037年,也就是今年新上項目的20年服役期終止。
為什么要停止RO?我的理解是英國為了達到歐盟制定的目標,前期必須加大可再生能源項目的上馬速度。通過RO這種固定的低風險補貼方式,政府可以獲取在相關領域大量的投資。但是政府也意識到,這種低門檻的準入制度只會不斷加重民眾的電費負擔,而很難實現可再生能源行業的量變到質變。
所以英國政府在14年正式提出了(他們認為)更有效率的補貼方式-Contract for Difference(CfD)。CfD與國內的標桿電價有部分類似的地方。
首先政府會定期進行匿名拍賣,可再生能源建設商需要對其項目及預期的售電價格向政府進行報價。政府會根據所有報價項目資質以及專項補貼資金的數量評估決定接受哪些項目。
接受的項目投產后仍需要參與到電力市場交易,但是如果市場清算電價低于其和政府協商達成的價格,政府會給予相應補貼。但是如果清算電價高于協商價格,發電者也需要將超額所得歸還政府。
CfD機制保證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長期收購價格,從而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對政府來說,可以通過市場來動態決定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補貼數額,使其更加合理。匿名競爭的市場機制,也提升了可再生能源市場的準入門檻,使得只有高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才能獲得政府補貼。從側面推動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不斷降低。
當然,CfD還沒法套用在中國。為什么?因為我們還沒有形成完備的電力市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