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沒有辦過戶手續的土地入資,這不是空手套白狼嗎?”10月30日,大秦鐵路一則《關于位于北京地區部分土地權證辦理承諾履行情況的公告》引起部分中小投資者不滿,提出上述質疑。
那么,這部分土地使用權曾作價入股投入大秦鐵路,到底能不能認定是大股東在施展 “空手套白狼”?《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近日對此展開調查,查閱了《公司法》相關條文并采訪了多位律師,不少律師均認為,大秦鐵路大股東涉嫌“出資瑕疵”,應按土地現價追繳資本。
部分土地未完成權證引質疑
10月30日,大秦鐵路在公布其三季報時,還對公司位于北京地區部分土地權證辦理承諾履行情況進行了公告。公告稱,2004年,大秦鐵路改制上市時,報經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核準,改制涉及的劃撥用地采用授權經營方式處置,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投入大秦鐵路。該部分土地共計289宗,總面積約6023萬平方米。位于山西、河北、天津境內的土地已完成過戶,位于北京市境內29宗、約497萬平方米土地因北京市主管部門未同意,故未能完成土地權證辦理手續。
公告表示,盡管位于北京地區的部分土地未能完成權證辦理手續,但該部分土地是直接為鐵路運輸生產服務的線路用地,由大秦鐵路實際占有和利用,權屬明確,“沒有也不會對大秦鐵路的經營管理和運輸生產造成任何不利影響”。
雖然大秦鐵路對這部分土地已進行實際占有和利用,但仍有投資者質疑,由于土地沒有完成權證辦理手續,那么用這部分土地作價入股,與《公司法》有相悖之處。
記者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注意到第八十四條明確指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那么,到底當年具體出資情況如何?是否真的違反了公司法相關條例呢?記者對此展開了調查。
律師:大股東涉嫌出資不實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上世紀80年代,大秦線開始修建,1992年底全線通車,橫貫山西、河北、北京、天津四省市,始于山西省大同市,止于河北省秦皇島市,是當時國內西煤東運的重要通道。大秦線所經四省市土地均為無償劃撥,北京的土地便劃撥給原北京鐵路局(以下簡稱原北京局)。后原北京局分立為北京鐵路局和太原鐵路局,太原鐵路局成為公司控股股東。
2006年,大秦鐵路進行IPO,在公司招股說明書“資產重組”相關內容中,大秦鐵路表示,“為設立本公司,原北京局對大秦鐵路的全部鐵路運輸業務及相關資產、負債進行重組,并于2004年10月22日依據《關于向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注入資本金的通知》(京鐵財函【2004】659號)將與大秦鐵路運輸業務相關的資產和負債由原大同分局劃入原北京局,在本公司設立時投入本公司”。
大秦鐵路招股說明書還指出,“原北京局投入本公司的資產包括:大秦鐵路全線涉及的13個獨立核算單位與運輸主業相關的全部資金(除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和負債”。
不過,記者注意到,在公司招股意向書附錄中,根據“發起人出資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表述,原北京局投入大秦鐵路的資產中,包括面積2979.5萬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與面積35.1萬平方米的房屋,“所投入的土地均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尚有496.7萬平方米正在辦理過戶手續
(占原北京局投入土地使用權的16.8%”),不過直到2012年9月,該過戶手續依舊沒有辦理完畢。
那么,這部分未過戶土地作價入股大秦鐵路是否合法?
北京友邦律師事務所黃繼保律師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原北京局以并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土地入資大秦鐵路的行為,涉嫌出資不實”。
而上海偉聚律師事務所鄧本天律師也認為,“原北京局可以以撥付土地作價入股,但事先必須辦理財產轉移手續,雖然實質上已經占有了,但形式上還不合法,沒有過戶的行為便屬于出資不到位的違法行為,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過戶手續,并對其他股東賠償一定損失”。
如前所述,《公司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由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由于大秦鐵路重組發生在2004年,而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施行,那么,舊公司法對相關問題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舊《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明文規定,“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相關律師指出,由上可見,無論新、舊《公司法》,都明確要求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日前采訪了大秦鐵路相關部門,接電話的一位公司證券部工作人員表示,“公司證代不在,對于出資的事宜,我也不是很清楚”。
律師:應按土地現價追繳資本
那么,如果投資者認為大秦鐵路大股東出資不實,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黃繼保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小股東可以追究公司大股東、發起人的責任,因為如果公司一旦面臨破產清算風險,但糾紛土地的所有權卻在他人名下,屆時無法順利轉讓和交易,那大秦鐵路的公司治理基礎便出現了問題,根本無法保護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他還指出,大秦鐵路全體股東對原北京局以未過戶土地作價入股的資產享受隨時追繳權利,且應按照現在地價進行追繳。因為當時折價入股的土地一旦進入了公司的注冊資本序列,是不能夠抽回的,屬于公司財產,六年來應也實現了較可觀的升值,因此應按現在的土地出讓價格進行追繳。
后續該事件將如何發展,《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將繼續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