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于迪拜舉行的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提出的“能源三角”的定義是:以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方式促進經濟增長,為人類提供普遍能源服務并保障能源安全。這就要求在充足能源供應、環境污染和社會發展目標之間進行一種權衡,尤其是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
我國目前正處于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階段,國內的能源需求將會持續快速增長,同時國內的能源消費也會保持一段時期不斷上升的態勢。減少能源補貼的能源價格改革是平衡這些目標的重要手段之一。
眾所周知,政府對能源的行政定價意味著正向或負向的補貼。我國經濟快速增長要求有充足的能源供應和可以承受的能源成本。煤炭提供了69%的一次能源和接近80%的電力。我國目前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能以更低的成本提供能源,但卻導致了更多CO2的排放。因此,在我國提高能源價格的困境在于,能源成本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
在目前的能源結構下,通過能源補貼來維持低能源成本會導致更多化石燃料的使用,這對于CO2減排是一個挑戰。在實踐中,設計不合理的能源補貼會增加無效能源消費,并增加CO2排放和其他污染物排放。
而另一方面,為公眾提供普遍的能源服務、保證能源使用公平在我國也意味著能源補貼。
譬如我國的居民電價長期受到財政補貼。盡管進行了居民階梯電價改革,但目前居民電價制度仍然要求電力部門在保證普遍電力服務(用電公平)前提下,對城鄉居民實行統一的電價。從供電成本來說,每消費一單位電,農村居民就受到補貼。由于政府的其他社會政策目標,在我國實行的能源價格改革往往是減少一種補貼的同時,卻又造成了其他形式的補貼。
筆者認為,引入民間資本是保證充足能源供應的重要途徑,而目前的困難在于如何鼓勵民資進入能源領域。迄今為止,政府在引導民資進入能源領域的各種政策努力,均收效甚微。
實際上,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的能源領域就已對民間資本開放。在20世紀90年代,民資在發電側所占的份額高達14%。由于政府對電價實施行政定價,加上近年來煤炭價格的持續增長,導致了發電企業的普遍虧損。以上原因和其他的一些體制弊端,已經使得民資目前在發電側所占的份額不到5%。因此,僅僅依靠政策鼓勵,而不采取諸如能源價格改革等配套政策改革,將無法鼓勵更多的民資進入能源行業。
由于無法在能源供應、環境保護和普遍的能源可獲得性之間作出合理選擇,至今我國的能源改革仍步履維艱。而目前能源行業所處的改革環境,與十年前相比,并沒有明顯改善。
不過,政府已經意識到能源補貼的負面影響,并考慮通過定價改革來減少能源補貼。如今年7月改革了居民電價,并正在著手對天然氣價格進行市場化改革。
我國能源行業進一步深化改革需要新的思路和方法。無論能源改革如何進行,都必須充分考慮兩個約束條件:一是讓政府放開能源行政定價,由市場來決定能源價格——這可能需要相當長一段時間;二是任何改革都不能影響到能源的供應,因為我國仍然處于經濟快速發展的階段,持續快速增長的能源需求必須得到滿足。
平衡“能源三角”關系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往往意味著能源補貼的繼續存在。即使一些能源補貼是合理的,但補貼設計上的不合理常常使得補貼政策的初衷與最終結果之間有很大的差距。要在我國形成合理有效的“能源三角”平衡關系,能源價格改革必不可少。在能源企業基本屬于國有的情況下,如果政府出于種種原因而不能放開對能源的行政定價,那么就需要設計更加合理的能源補貼,可以通過目標更加明確、更有針對性的補貼來提高能源使用的效率和公平。
(作者系新華都商學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