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
做好產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
發改運行〔2012〕4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物價局、煤炭廳(局、辦),煤炭、電力、冶金、化肥行業協會,國家電網公司、有關產運需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2]57號)精神,深入推進電煤市場化改革,指導做好產運需銜接工作,提高供應保障水平,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電煤產運需銜接新機制
(一)自2013年起,取消重點合同,取消電煤價格雙軌制,我委不再下達年度跨省區煤炭鐵路運力配置意向框架。
(二)凡依法生產經營的煤炭、電力企業,均可公平自主參與銜接。嚴禁未經國家核準(審批)、違規建設的煤礦和電廠,以及非法違規的經營企業參加銜接。
(三)煤炭企業依據生產許可能力、參考實際煤炭發運量,電力企業依據實際需要,自主銜接,協商定價,簽訂內容規范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煤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在礦點、電廠以及供貨渠道等方面保持相對穩定。鼓勵雙方簽訂中長期合同,建立長期穩定的供需關系,鼓勵直購直銷,減少中間環節。
(四)供需雙方簽訂的年度、中長期煤炭合同,須登錄中國煤炭市場網(www.cctd.com.cn)中煤炭網絡交易系統進行錄入,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對合同簽訂和執行情況進行匯總。
(五)交通運輸部、鐵道部組織好運力銜接,加強對有關鐵路局、港航企業的指導,依據匯總的電煤合同和運輸能力,合理配置運力并保持相對穩定。對大中型煤電企業簽訂的中長期電煤合同適當優先保障運輸。有條件的運輸企業應與貨主簽訂運輸合同。
(六)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充分發揮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制作用,及時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做好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
二、加強和改善調控監管
(一)對產運需三方認可的年度、中長期電煤合同由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鐵道部備案,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依據。對簽訂虛假合同、造成運力浪費或不兌現運力、影響資源配置的行為要依法依規加大懲罰力度。
(二)繼續實施并不斷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當電煤價格波動幅度超過5%時,以年度為周期,相應調整上網電價,同時將電力企業消納煤價波動的比例由30%調整為10%。在電煤價格出現非正常波動時,依據價格法有關規定采取臨時干預措施。
(三)進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費,嚴肅查處亂漲價、亂收費以及串通漲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快煤炭市場體系建設,形成以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為主體、區域煤炭市場為補充,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煤炭交易市場體系。煤炭工業協會在我委指導下做好銜接協調,研究制定交易規則,培育和發展全國煤炭交易市場體系。
三、努力做好改革銜接的各項工作
(一)電煤市場化改革是能源領域的一項重要改革,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做到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協調配合,更大程度更廣范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確保改革和銜接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規范行政行為,不得干預企業簽訂合同,切實維護企業經營自主權,為順利完成改革和銜接工作創造良好環境。
(三)煤炭產運需企業和有關協會等單位要深刻認識改革的重要意義,密切配合,努力做好電煤產運需銜接工作,確保改革平穩過渡和銜接工作的平穩進行。銜接期間必須保證取暖供熱企業的煤炭供應和正常生產。
(四)煤電企業要抓緊開展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力爭在1月15日前完成2013年度電煤合同的簽訂。交通運輸部、鐵道部要盡快完成運力銜接工作,以保障電煤運行有序、穩定供應。化肥、居民生活用煤銜接可參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