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網19日公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通知說,《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三定”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印發。
“三定”規定指出,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設立國家能源局(副部級),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
在職能轉變方面,“三定”規定明確取消的職責包括:取消電力、煤炭、油氣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和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取消電力市場份額核定,取消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審批,取消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化驗收和安全監測系統檢查驗收,取消發電廠整體安全性評價審批,取消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范和方案審批,取消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審批,取消電力行業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審批等。
下放的職責包括: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審批及供電營業許可證核發職責與國家能源局的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職責整合,下放區域能源監管機構等。
加強的職責包括:強化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加強能源預測預警,提高國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加強能源法制建設,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完善能源監督管理體系,加強能源監督管理,推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推進能源市場建設,維護能源市場秩序。
關于國家能源局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方面,“三定”規定明確:國家能源局按規定權限核準、審核能源投資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國家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征求國家能源局意見等。
“三定”規定明確,國家能源局設12個內設機構,國家能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40名。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設立的6個電力區域監管局以及12個電力監管專員辦公室,劃給國家能源局實行垂直管理,核定行政編制50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