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內多地正醞釀啟動居民飲用水價格調整方案。其中,計劃上調或已經上調的包括上海、東莞、武漢、蕪湖、遵義等遍及東、中、西部地區的多個城市。至此,居民飲用水也正式接過天然氣、汽油等調價的“接力棒”,成為對居民生活影響最為廣泛的漲價資源類產品之一。
在經歷2009年—2010年期間全國多地普遍完成水價上調之后,新一輪水價調整期再次如期而至。早在今年多地醞釀提高居民飲用水價格之前,2012年,長沙、重慶、廣州、宜昌等城市已經完成了新一輪水價調整。
對此,業內人士援引國際經驗指出,水價調整周期普遍在3年—5年之間,照此推算,從去年開始的多地集中實施、醞釀的水價調整方案,均屬正常現象,全國也或將由此迎來新一輪水價調整期。
飲用水作為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影響最為廣泛的資源類產品,價格制定一直凸顯著公益屬性。但在我國人均水資源已不足世界人均水平30%,比人均耕地面積還要低12個百分點的客觀現實面前,以及民眾節水意識雖已逐步形成,但仍未在普遍范圍上改變浪費用水習慣的前提下,制定能夠體現水資源緊缺現狀的價格形成機制和價格水平,被逐步提上日程。
在各地探索這一價格形成機制和價格水平的過程中,對居民飲用水實行分類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的階梯水價制度逐漸獲得認可。階梯定價,在同屬資源類產品的居民用電領域已經得以實現,并取得了不錯的政策效果。2012年7月1日,階梯電價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不僅獲得了更高的能源利用效率,也促進了民眾節約意識的養成。
毋庸置疑,體現“多使用、多付費”原則的階梯定價制度確實能夠體現資源趨緊的客觀狀態。但在居民用水領域,想要獲得與階梯電價政策在全國范圍實施所取得的成效,卻又存在客觀制約。
事實上,水價和電價、油價不同,后兩者由國家發改委統一調控,而水價則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且與各地水資源條件稟賦差異和經濟發展狀況不同關系密切,因此,各地在每一輪水價調整上難免出現步伐不一致的情況。
但在記者看來,在允許定價標準存在高低差異的同時,階梯定價制度完全可以在全國范圍推開,以期達到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促成節約意識養成的目的。與此同時,近來危及居民飲用水安全事件的頻發,更加值得重視。對于民眾而言,相較于對水價上調的關注,水質的好壞更顯重要。
實際上,對水質的重視也客觀加劇了水價上漲的壓力。分析驅動本輪水價上漲的動力,不難發現,除不斷上漲的飲用水生產成本、人力、電力、通脹等壓力驅動外,政策層面的驅動因素不可忽視。
從2012年7月起,新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下稱 “新版 《標準》”)正式啟用,明確飲用水檢測指標從舊版標準的35項提升至106項。可見,新版《標準》直接通過擴充飲用水檢測指標嚴格了飲用水安全標準,而促成指標增加的直接原因,正是水質的變差和污染種類的日益復雜。
在我國工業化加速推進的過程中,水體污染問題作為工業化的客觀衍生一直長期存在,工業生產帶來的水體所含微生物、重金屬、有機物的種類、數量都在不斷上升,但相關匹配檢測標準卻遲遲難以出臺。
實際上,新版《標準》早于2007年便得以確認實施,但其中部分指標的實施項目和日期均由地方省級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為此,國家曾表示全部指標最遲于2012年7月1日實施。這顯然為新《標準》的落地留下了緩和空間。
究其原因,除地方不熱衷提升檢測手段和水平,或因檢測成本高、技術有限難以實施外,我國相關水質檢測數據公示制度的缺位也客觀造成了這一結果。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教授、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給水排水分會給水委員會副主任王占生曾對媒體算了一筆賬:“按照新標準,一個水樣做完106項指標的檢測成本在2萬塊錢。 ”
照此推算,落實國家為保障新版《標準》有效實施,須開展水質經常性檢測的要求,“一個水樣2萬塊錢”的檢測成本,顯然讓長期面臨虧損,且要為滿足新版《標準》要求,徒增自來水生產成本的公共供水企業難以承受。
國家發改委統計顯示,截至2011年年底,全國公共供水企業虧損面為 31%,資產負債率高于50%,整個供水行業經營業績不好,很多水廠難以承受檢測設備和管網改造費用的大筆開支。
此外,我國目前也難以保障106項檢測指標的監測能力。在住建部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系統中,全國40多個地方水質監測中心只有20多個具備106項指標的檢測能力。對于地方而言,更是無法適應新版《標準》的檢測要求。
由此可見,為應對新形勢下對居民飲用水生產、使用的新要求,有必要通過政策實施明確水價提升與水質提高的同步。記者認為,確保同步實現,除適時、科學、合理地提高居民飲用水價格外,還應該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是在投資方式上引入市場化手段。據估算,確保新版《標準》監測能力,投資需求為15億元。盡管國家提出,更多投資仍寄希望于地方政府,即將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土地出讓收益等用于城市建設支出的部分優先用于供水設施改造和建設。但這仍需具體政策予以明確,且在必要時引入市場化手段,在公共供水領域吸引社會資本進入,運用市場化手段促進終端水價更趨合理,
二是盡快形成監測數據公開制度并配套政績考核。國家應督促各地衛生部門定期公開每個城市、每個水廠的水質檢測結果。對于未按要求執行的相關部門和地方責任人,必須與政績考核掛鉤,以提升地方執行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