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是一項旨在通過國際稅收征管互助應對和防范跨境逃避稅、維護公平稅收秩序的多邊條約。它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歐洲委員會發起,2010年經由經合組織與歐洲委員會通過議定書形式進行修訂,并向全球所有國家開放。經議定書修訂后的公約于2011年6月1日生效。
近年來,公約的影響快速上升,逐步成長為國際稅收征管協作的新標準。
據了解,公約規定的國際稅收征管協作形式包括情報交換、稅款追繳和文書送達,范圍涵蓋除海關關稅以外的所有稅種。國際稅收征管協作機制打破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被限制在一國領土范圍的局限,最大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對稱給跨國避稅行為帶來的“便利”,保障了各國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充分行使稅收管轄權。
2013年8月27日,中國正式成為國際《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第56個簽約國。自此,中國與其他國家的稅收協定將由“雙邊”上升為“多邊”。專家評價認為,加入公約,不僅有利于鞏固和提升我國在國際稅收征管協作領域已取得的地位,也有利于拓展我國國際稅收合作的廣度與深度,意義重大。
國際稅收征管升級“多邊”
加入《公約》后,中國與其他國家的稅收協定由雙邊上升為多邊。除傳統的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外,增加了稅收追索和文書送達兩類國際稅務協助。這是雙邊稅收協定中,前所未有的合作內容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營造有利于吸收外資,促進中外經貿交往的稅制環境,中國先后已與99個國家相互間簽訂了稅收協定,旨在避免重復征稅、防止國際逃避稅。
這些雙邊性的國際稅收協定,確立的協助內容、范圍和程度都相對有限,局限于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的合作范圍,已不能完全適應當今國際稅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2011年修訂后的《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是一種多邊性質的,合作內容更廣泛、形式更多樣的國際稅收征管條約。加入《公約》之后,中國與其他國家的稅收合作關系將由雙邊上升為多邊。
從國際稅務協助的方式上看,除傳統的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外,《公約》增加了稅收追索和文書送達兩類國際稅務協助。而這恰恰是目前中外雙邊稅收協定中,前所未有的合作內容。
就稅收追索協助而言,一方締約國可以請求另一方,在后者境內代為前者執行查封、扣押或凍結欠稅人的財產。事實上,稅款追繳的本質,就是在一國境內,替另一方實施征稅行為。
最關鍵的是,即便欠稅人不是前一方締約國的企業,是第三國甚至是非《公約》締約國的企業,如果其在某個締約國發生了納稅義務,該國就可以依照公約有關規定,向任何一個該企業在其境內擁有財產、銀行賬戶或分支機構的締約國申請,請求提供稅務行政協助,幫助追繳稅款。
“并不以具有締約國一方國籍或居民身份的納稅人為限,決定了公約建立的國際稅務協助機制的實際效力影響范圍相當廣泛。”廈門大學法學院廖益新教授分析。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目前建立在雙邊稅收協定基礎上的國際稅務協助機制適用效力范圍的局限性。
而文書送達協助,則是指締約國一方稅務機關,應締約國另一方稅務機關的請求,代為將后者簽發的各種稅務文書,送達給本國境內的收件人。
此外,我國簽署《公約》后,參與國際稅收征管所涵蓋的稅種范圍,遠廣于目前中外雙邊稅收協定確立的稅種范圍。
“《公約》可以涵蓋除關稅以外的締約國一方中央或地方政府課征的各種性質的稅收,甚至包括社會保險機構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廖益新教授分析表示,雙邊稅收協定提供的國際稅務協助,往往僅局限在所得稅性質的各種稅收征管協助范圍。
護航企業“走出去”
加入《公約》意味著征管互助網絡有了實質性的拓展。在服務“走出去”企業方面,這個多邊平臺可以幫助企業解決境外遭遇的稅收歧視和稅收爭端,通過信息共享化解有關矛盾
在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過程中,國家參與國際稅收征管的程度,直接關系到企業合法權益的維護。
2010年,某國稅務機關在對中國一公司在該國常設機構(分公司)征收2009年所屬企業所得稅后,又對其稅后利潤征收了15%的分公司利潤稅。對稅后利潤征稅的做法違背了中國與該國稅收協定的規定,該部分稅款該國稅務當局應予退還。根據雙方簽署的雙邊稅收征管協定,該公司向國內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而后中方正式向該國提起協商,最終為企業挽回境外稅收損失人民幣2210萬元。
應當說,這只是眾多到海外發展的中國企業面臨經濟貿易壁壘的一個縮影。
近幾年,中國企業“走出去”發展步伐日益加快。在這些企業“走出去”的過程中,難免會到中國未簽雙邊協定的國家,即便是到了簽約國,超出協議范圍的稅收糾紛也不在少數。
毋庸置疑,無論從中國經濟的外向度,還是國際競爭新格局,抑或是產業鏈發展角度來看,中國企業都必須堅定地走國際化道路。目前來看,成績斐然,但面臨的問題也不少。僅就國際稅收征管而言,加入《公約》后,隨著我國征管互助網絡有了實質性的拓展,只要其他國家簽署《公約》,就自動成為我國的征管互助伙伴。隨著《公約》締約國的增加,適用的國家或地區不斷擴大,中國的企業無論走到世界的哪個角落,我國稅務機關都能夠根據規范、全面的稅收協定,對其進行保駕護航。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同時表示,加入《公約》不僅有利于保護企業“走出去”,也有利于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的管理。“以前,我們國家對企業境外投資經營、取得所得稅的情況主要依靠企業自行申報。加入《公約》后,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情報交換機制和境外稅務檢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企業境外經營情況。”這位負責人表示,這不僅會有利于主管部門與企業的溝通,更會促進相關政策在合適的時機預調微調。
提高反避稅能力
《公約》建立的國際稅務協助機制,精心設置了促進締約國稅務機關之間的征管合作,不僅有利于打擊國際逃避稅行為,同時可以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的正當合法權益
6月17日,英國北愛爾蘭,八國集團峰會將反避稅議題列為大會首要任務;
7月,在莫斯科二十國集團財長與央行行長會議上,“打擊跨國避稅、貨幣政策、匯率操控”成為焦點;
即將于9月召開的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峰會,也被期待就反避稅議題展開更為廣泛深入有效的討論……
為何反避稅這一話題能夠在全球引發如此高的關注度?
以近500億美元市值登上全球餐飲業第二把交椅的星巴克經營14年,銷售額30億美元,僅交稅860萬美元;谷歌廣告收益16億英鎊,但是納稅僅僅14萬英鎊。這些跨國大公司都不做“納稅大戶”。他們也因此被質疑使用復雜的稅收籌劃,通過海外子公司,將會計上最為盈利的機構放在實際沒有或很少有真實業務的低稅收司法管轄區,從而降低其在真正經營國的稅負。此類行為屬于通過轉讓定價進行的惡意避稅行為。
同時,還有一些經濟要人、政治權貴等,利用離岸金融服務將其財富藏匿在“避稅天堂”。根據英國非政府組織“稅收正義網”估算,全世界各地“避稅天堂”有近200萬家空殼公司,隱藏的資金保守估計至少21萬億美元。
這些跨國避稅問題,不僅僅是世界性的稅務監管難題,也是我國進一步提高反避稅能力、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不受侵蝕必須要邁過去的坎兒。
“我國是世界最主要的外國投資目的地之一,隨著我國稅收執法水平的提高,以往較為隱蔽的逃避稅收行為逐漸得到查處。但是受到執法權的限制,對發生在境外的應稅行為執法力度有限。”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說。在這一點上,《公約》建立的國際稅務協助機制,精心設置了促進締約國稅務機關之間的征管合作,以打擊國際逃避稅與保護納稅人的正當合法權益。這既可以為我國得到其他締約國相關信息提供保障,也可以為調查取證工作提供較大便利。
同時,由于簽署的締約國需要承擔協助他國稅務機關工作的國際義務,加入公約,不僅有利于鞏固和提升我國在國際稅收征管協作領域已取得的地位,也有利于拓展我國國際稅收合作的廣度與深度,幫助其他締約國進行征管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