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央加大反腐力度,中石油、中移動、中儲糧等大型國企的多名高層管理人員接受調查。特別是國資委主任、前中石油掌門人蔣潔敏涉案,并牽涉到大批相關國企高管。這一系列事件展現了中央前所未有的對國企反腐的重視,也暴露了國企在管理體制上存在的問題。
經過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努力,中國經濟已逐步向市場化轉型,但由于歷史和制度的原因,國企至今仍然遍及各行業,對很多行業有著實質性的控制。同時,國企腐敗的現象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屢有發生,如今發案金額動輒數億乃至數十億,且呈現出明顯的利益集團化、聯合分贓化以及掠奪公開化等特點。
國企發生腐敗有著多種原因,其一來自于與公權力的密切關系。國企大多由中央或地方的國資委出資設立并直接管理,天生具有區別于民企的特殊政府關系。這就為國企尋求權力庇護、享受“特殊”政策待遇以及控制國家金融資源等埋下了“尋租”的預期。
特別是國企高管的任命,來源于政府部門的派遣,出任國企高管后往往保留著政府官員的級別。一些國企高管上任前本無足夠的企業管理經驗,加上沒有完善的獎懲機制來保證其對企業的經營狀況負責,使得這些國企高管將行政體系中的官僚作風及權力關系帶入這一領域。同時,國企表面上又具有市場身份,市場面紗的遮蓋使得國企領導人更缺乏約束,從而在現實中更易滋生貪污腐敗。
其二,國企的壟斷性帶來腐敗。部分國有企業在某些領域取得了事實上的壟斷地位,其中有的是人為設立的行政性壟斷。由于國有企業在其領域擁有絕對的話語權和控制權,因而無論是在買方市場還是賣方市場都出現了較大的尋租空間,在缺乏制度制約的情形下,尋租機會必然演變成尋租現實。
其三,2008年以來,由于擔心受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中國把注意力轉向穩定經濟,政府刺激的巨額資金大多進入到了國企手中,且當時政府在一時之間無暇顧及國企的貪污腐敗問題,使得國企高管們面臨一個巨大的貪腐誘惑。
其四,長期潛伏的委托-代理風險在國企中的必然爆發。現實中,國企以及國有資產管理中的委托-代理風險長期存在。由于產權虛置,產權界限不明的緣故,人民作為最終的委托人以及國企領導人作為最終的代理人,兩者均不能有效履行自身的責任與義務。
由于國企治理結構不完善,國家對于國企的監督實際上主要依賴于外部監管。國家通過巡視小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等形式和組織,對國有企業的不端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但由于外部監督成本巨大以及各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聯,監督效果不佳;而在企業內部,雖然各國有企業都設有紀檢部門,但紀檢部門的人員來自于企業高管的內部任命,實則不能按照規定對企業管理者進行嚴格監管。
綜上所述,由于面臨巨大利益誘惑同時又缺乏相應的制度約束,國企成為貪腐高發區已成必然。深入思考可以發現,國企腐敗的根本癥結還是現行經濟制度的不完善。自上世紀90年代國企改革以來,由于改革不徹底,國有企業處于監管缺失、產權不明以及市場調節無效的社會背景,難免以企業改組、關聯交易、收受回扣以及提高管理成本等方式,來隱匿、轉移和揮霍國有資產。
鑒于造成腐敗的上述原因,要解決國企改革的根本問題,除了嚴厲打擊國有企業貪污腐敗行為,更應該從目前的強力反腐開始,進一步推動整個制度環境的變革和完善。
首先,國有企業實現徹底的政企分離。要把國有企業的行政化和市場化身份相分離,剝離國有企業的特權身份,才能使政府真正作為市場競爭的維護者,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秩序,使國企真正參與到市場競爭中,實現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
其次,完善國有企業的現代化管理制度,實現企業的現代化運作。將現代企業的管理制度引入國有企業內部,完善企業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和年終審計制度,實現企業監督和管理的去行政化。
最后,建立和健全對國有企業的綜合監督機制。在社會監管方面,全國人民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人,可考慮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對國有企業實施監管和審查;在內部監管方面,企業內部員工的利益與企業發展的命運密切相關,應賦予他們管理和監督企業的權利,這不但有助于提高工作的積極性,對打擊貪污腐敗和保持企業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作者為北京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宏觀戰略部前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