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無論國企還是民企,只要不涉及敏感領域和地區,10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將不再需要送發改委各級部門核準,而只需要提交表格備案即可。這是日前由國務院公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中的最新規定。為貫徹這一規定,國家發改委相關部門正在加緊修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辦法》,該《辦法》將大幅下放對境外投資的審批權限,建立以備案制為主的境外投資管理體制。
我國現行境外投資管理體制以核準制為主,確立于2004年,是規制境外投資的重要手段,是對企業經濟活動的一種政府管理。我國現行境外投資核準制度包括兩個部分:一是由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直接投資進行核準,凡屬規定情形的企業境外投資均須報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二是由國家和省級發改委對境外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類項目的核準,稱為項目核準。資源開發類項目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中方投資者的投資額以限額(2004年為3000萬美元,2011年放寬到3億美元)為界,分別由國家發改委和省級發改委核準。大額用匯類則指資源開發領域外的項目,中方投資額以限額(2004年為1000萬美元,2011年放寬到1億美元)為界,分別由國家發改委和省級發改委核準。
在2011年基礎上,此次最新的規定為“中方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商務部數據顯示,2013年1月至11月,我國境內投資者共對全球156個國家和地區的4522家境外企業進行了直接投資,累計實現非金融類直接投資802.4億美元,同比增長28.3%。另據統計,在2013年上半年40余起海外并購案例中,僅有中海油收購加拿大尼克森公司一起并購案金額高達15.1億美元,其他并購案金額均未超過10億美元。從目前境外投資項目實踐來看,10億美元以下項目由核準變為備案,將改變過去境外投資審批過程中的環節過多、材料復雜、程序繁瑣狀況,縮短審批時間,會激發國內企業的投資熱情與積極性,推動境外投資規模的擴大。
作為一個新興市場大國,我國對境外投資實行核準制具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為適應我國經濟發展和促進境外投資的需要,現行核準制必須進行改革,基本方向是將政府規制限定在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范圍內,并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機制,將投資者的境外投資自由權利逐步地歸還給投資者。此外,應建立統一、高效的核準機構,消除目前的雙重核準現象;逐步縮小核準制的范圍,擴大備案制的范圍;健全境外投資的鼓勵和引導措施,加強境外投資的事后監管和服務,完善公司治理。
(作者馬濤 經濟學博士)